起真宗大中祥符六年正月尽是年六月。
春正月癸巳朔,御朝元殿受朝。
丙申,高州蛮人来贡。
庚子,诏自今凡更定刑名、边防军旅、茶盐酒税等事,并令中书、枢密院参详施行,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异故也。
令审刑院、大理寺、三司详定配隶法。既而取犯茶、盐、矾、曲,私铸钱,造军器,市外蕃香药,挟铜钱、诱汉口出界,主吏盗货官物,夜聚为妖等十二条〔一〕,悉减从轻焉。
诏:“如闻入内内侍省遣亲事卒于京城察事,因缘骚扰,并止绝之。”
辛丑,诏益、利两路去秋灾歉,宜令本路转运使洎长吏倍加存抚。
倚阁庐、寿、和、泗州所逋去年秋税,以水灾故也。
乙巳,夔州徼外蛮覃如绾等八十三人来贡。
诏诸路州军所须繁碎物,以正税折纳者,自今悉罢之。
两浙转运使陈尧佐,言杭、润等州米{豆斗}钱六十,盖淮泗不稔,行商贩鬻,致有增价,乞行禁止。诏不许,仍令发廪贱粜,以济贫民。
丙午,诏:“使臣犯入己赃徒已上罪〔二〕,叙用已至本职降两资者止;犯入己赃杖罪及元断徒以上,该恩特停官者,叙用至元职降一等止。纵逢赦命,不得叙进。”又诏援赦叙理选人〔三〕,如曾犯赃及酷刑害命者,令流内铨责其再犯当永不叙用知委状。先是,太宗时贬黜再用人,皆责改过状,以示儆戒,于是申明之。
丁未,中书言:“命官犯罪配诸州衙前者,承前经赦止放从便。昨赦恩内许令叙理。今请以赃重及情理蠹害者授诸州参军,余授判司,京朝官、幕职、令录簿尉,等第甄叙。”从之。
戊申,诏内臣将命于外,干预州县公事,及所在官吏不即以闻,并寘于罪。凡内臣出使,皆责知委状,敢妄奏他事者当伏军令,祖宗旧制也。(责军令状,见江休复杂志,今附此。)又诏:“如闻入内内侍省遣亲事卒于京城采察公事,因缘骚扰,并止绝之〔四〕。”
己酉,诏京城赐酺五日。
知舒州苏国华言,部内官吏、僧道、耆老二千二百七十三人诣州列状,请车驾谒灵仙观,诏谕止之。
庚戌,诸州胜境曾赐先朝御制书者,并降上所作太宗圣文神笔颂刻石。
辛亥,进封卫国长公主为徐国,楚国为邠国,越国为宿国。
诏仙官、仙经之号有犯圣祖名者,咸改之。
命中使葺唐州淮渎庙。
甲寅,上谓宰臣曰:“羣臣出任,受命之后,多以南北非便为诉。”向敏中曰:“国家任人,岂容自便,当须厘革。”上曰:“若所任非所便,则其心不安,心既不安,则何以久于其事?”王旦曰:“俯从人欲,实由圣慈。中外素知,未可遽改也。”上然之。
丁巳,以监察御史唐肃为梓州路提点刑狱。先是,肃为泰州司理参军。有商人夜宿逆旅,而同宿者杀人亡去,旦起视之,血污其衣,为吏所执,不能明,遂自诬服。肃为白其冤,而知州事马知节趣令具狱,肃固持不可。后数日,果得真杀人者。于是,羣牧判官〔五〕缺,或请以肃为之。上曰:“朕方别有所委。”俄授此任。肃,钱塘人也。
庚申,置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仪、婉容,并从一品,在昭仪上。又置司宫令,正四品,在尚宫上。着于令。以婕妤杨氏为婉仪。
诏两浙诸州军寺观及民家藏铜像,限两月内陈首,委本处依铜钟磬例勒知州、通判名衔,给令依旧供养。先是,知衢州宋为善言所部民有铜像者,依法区断,其铜像准犯铜例没官。虑伤崇奉之道,而陷刑者众,故条约之。(宋为善未见。)
辛酉,诏宗正寺以皇属籍为皇宋玉牒,从判寺赵世长等之请也〔六〕。仍别录本藏秘阁〔七〕,备检讨。(赵世长,未见。)
荣王元俨尝侍宴,颇多言。又尝请石保吉伶人新隶教坊者作戏。及赴北园御筵,有伶人少不中意,元俨遽叱之,将加捶挞,宫僚皆莫敢谏。既而对上,复请此伶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