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六〕初学记卷一一引作汉官。

〔一二七〕广池本唐六典卷一考订曰:“郑氏通志略引汉官仪,“史”下有“籀”字,六典脱之。”甚是。通典亦作“史籀篇”,孙注误。

〔一二八〕唐六典卷一“受书”引作“受事”。

〔一二九〕孔本书钞卷八五引作汉官典仪。孔广陶按:““典仪”当作“典职”。本钞六十诸尚书左右丞篇引,正作“典职”。”又御览礼仪部亦引作汉官典职。孙辑乃沿陈本之讹。

〔一三〇〕初学记卷一一“夜”上引有“昼”字。

〔一三一〕此上书钞卷六〇、初学记卷一一均作汉官典职之文,且“以”上皆引有“或”字。按通典职官、唐六典卷一、锦綉万花谷前集卷一二均有“或”字,御览偶脱之。

〔一三二〕据御览卷二一五、初学记卷一一引补“薰”字。又初学记卷一一“端正”下有“妖丽”二字,“香炉”下有“香囊”二字,与他引异。

〔一三三〕孔本书钞卷六〇仍引作“赐服”,下又引“赤管大笔”等十字。孙辑乃从陈本。

〔一三四〕初学记卷一一两引此条,孙辑脱注。

〔一三五〕影宋本御览作“北宫二作”,孙辑所据本误。

〔一三六〕初学记卷二一叙事引作汉书,事对中引作蔡质汉官。又御览卷六〇五亦作汉官典职之文。孙辑引误。

〔一三七〕广池本唐六典作“尚书郎曹”。

〔一三八〕“明帝”原误作“武帝”,据书钞卷六〇改。

〔一三九〕唐六典卷一“都座”作“都堂”。而宋书百官志作“都坐”,言本汉旧制。

〔一四〇〕初学记卷一二末句下尚引“休有烈光”四字。

〔一四一〕初学记卷一二“曰”作“名”。御览卷二二七则作“名曰”。

〔一四二〕“柱”原误作“之”,据初学记卷一二、又卷二六、御览卷六八五引改。又初学记卷一二“为柱”下有“言其审固不挠”六字。御览卷二二七、又卷六八五亦同。

〔一四三〕御览卷二二七“触”上有“主”字。御览卷六八五又引作“主触不直”。而初学记卷二六则引作“性触不直”。主、性形近易讹,疑此引“触”上脱“性”字。

〔一四四〕影宋本御览卷二二七正引作“秦”。

〔一四五〕“服食部”系“器物部”之讹,且当注明有两引。

〔一四六〕北图藏明版锦綉万花谷两“柱史”皆作“柱後”,“冠”作“柱”。孙氏所据本误。

〔一四七〕左传正义卷二六成公九年疏引汉官仪首句作“法冠,一曰柱後冠”。

〔一四八〕孔本书钞卷六二引有“固”字,又“桡”作“挠”。

〔一四九〕初学记卷一二引作汉官。

〔一五〇〕续汉志补注有两引,孙辑脱注。

〔一五一〕影宋本御览卷二三七引有“人”字。

〔一五二〕续汉志补注引作“光满道路”,下尚有“群僚之中,斯最壮矣”八字。

〔一五三〕孔本书钞卷五四引作汉旧仪。

〔一五四〕该出处当作广韵下平声卷二盐二十四注。

〔一五五〕“曰”原作“者”,据文选齐敬皇后哀策文注而改。

〔一五六〕“长信少府”、“长乐少府”原误倒,据後汉书皇后纪注改正。

〔一五七〕“其非”原亦误倒,据後汉书班彪传注改正。

〔一五八〕沈家本诸史琐言曰:中允,“续志作“中盾””。後汉书班彪传注恐误。又据原引补“旦旦”二字。

〔一五九〕疑“永元”以下,乃刘昭之语。

〔一六〇〕续汉志补注“贡篚”引作“直装”,“朽湿”引作“敝朽”。

〔一六一〕续汉志补注脱“晋”字,作“霸国”。御览卷二三六引有“晋”字,无“国”字。孙辑从类聚卷四九。

〔一六二〕诸本後汉书张湛传注“最北”下均有“门”字,故据补。

〔一六三〕诸本中唯点校本作“秩千石”。按续汉志曰:“司马一人,千石。”掌诸门司马、门候之城门校尉不过秩比二千石,而平城门屯司马岂能秩二千石!疑“二”字系衍文。惠栋曰:“北宋本作“秩千石”。”亦可证。

〔一六四〕水经注谷水注亦作“宿昔”。又“来止”作“来在”。又御览卷一八七“一柱”下引有“飞”字。

〔一六五〕水经注谷水注、文选怀旧赋注“年月”下均有“日”字。

〔一六六〕据後汉书安帝纪注原引删“七”字。

〔一六七〕後汉书光武帝纪注“内”上有“河”字。

〔一六八〕“段熲传注”系“张奂传注”之误。

〔一六九〕孔广陶按:“考後汉三十七百官志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有“征和中,阳石公主巫蛊之狱起”句,则本钞“子孙”固误,而渊如作“公孙”亦非矣。”今按:据汉书五行志所载,“阳石”当指阳石公主,而“子孙”指丞相公孙贺:“敬声”即太仆敬声,公孙贺之小。疑此句当作“阳石、公孙贺、敬声巫蛊之狱”。

〔一七〇〕影宋本御览卷二五〇“陛下”作“陛坐”。本条又见书钞卷六一,孙辑脱注。

〔一七一〕据子本书钞卷六一改“寔领”作“宽饶”。宽饶者,盖宽饶也。

〔一七二〕孔本书钞卷七三“诸郡”引作“州郡”。

〔一七三〕影宋本御览卷二五二即作“成周”,孙氏所据本误。

〔一七四〕影宋本御览卷二五二引作“分为东、西周”。

〔一七五〕类聚职官部误作“洛阳伊”,而地部仍引作“河、雒、伊”。

〔一七六〕点校本续汉志补注“贬”作“罚”,“介”作“厘”。

〔一七七〕後汉书光武帝纪注“南方”作“於南”。

〔一七八〕“职官部”系“州郡部”之误。

〔一七九〕汉书武帝纪、百官公卿表均作“元封五年”,疑书钞引误。

〔一八〇〕孔本书钞卷七二“请罢”下有“刺史”二字。又汉书朱博传载翟方进奏言,“请罢”下亦有“刺史”二字。

〔一八一〕“山陵”原作“山林”,据水经注河水注、类聚卷六引改。

〔一八二〕类聚卷六亦引此句,孙辑脱注。

〔一八三〕按後汉书刘表传作“荆州八郡”,则当包括章陵在内。洪亮吉曰:“案诸地志皆不言章陵郡何时所置,惟祢衡传黄祖长子射为章陵太守。魏志赵俨传太祖征荆州,以俨领章陵太守。刘表传注引傅子言蒯越拜章陵太守,事又在射、俨前。疑郡亦建安时所立也。”黄山曰:“案续志刘注引献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复禹贡之九州。荆州得交州之苍梧、南海、九真、交址、日南,与其旧所部南阳、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长沙、零陵、桂阳凡十三郡。”据此则官仪“江陵”确为“江夏”之误,而章陵亦旧郡也。疑光武改舂陵为章陵县,後车驾屡幸,亲祠园陵,尝升为郡,旋又并省。桓、灵时,因而复置。傕、泛乱长安,图籍尽亡,遂无可徵也。观表於初平元年至荆州,蒯越即云荆州八郡,已数章陵矣,安得元郡为建安时立乎!”黄说是,可补洪说不足,又可证应劭所言八郡与汉末荆州建置不殊。严可均立此案语,疑所不当疑,孙氏因而不改,失考矣。

〔一八四〕後汉书桓帝纪注“补”作“捕”,不误。孙案非。

〔一八五〕黄山校补曰:““十年”官本作“七年”。据光武纪及续志,皆“六年”之讹。”点校本据以改。今亦从之。又诸本原引均有“往往”二字,亦补之。

〔一八六〕点校本据刘攽东汉书刊误改耿恭传注“郡”为“都尉”,是。

〔一八七〕诸本续汉百官志补注“折冲”上均有“可”字,故据补。

〔一八八〕“肄”原作“诣”,诸本後汉书光武纪注皆作“肄”,故据以正。

〔一八九〕“丞一人”原作“丞二人”,诸本续汉百官志补注皆作“丞一人”,故改。

〔一九〇〕“皆不治民”原作“皆不治兵”,据诸本续百官志补注引而改。

〔一九一〕诸本续百官志补注“尉”下均有“游徼、亭长”四字,与下文“皆”字相应,据补。

〔一九二〕点校本续汉百官志补注“江南”作“汝南”。按郡国志阳安县正属汝南郡。孙辑从汲本、殿本,非。今正之。

〔一九三〕汉书成帝纪注、河间献王传注均作汉官之文。

〔一九四〕诸本後汉书张奂传注“上谷”下有“郡”字,据补。又点校本改“密县”为“甯县”。王先谦按:“作“甯”是。”今亦据改。

〔一九五〕此四字孙氏所补,依例当作小字。

〔一九六〕“时班彪议”以下,乃李贤之语,孙辑误引。

〔一九七〕“尉都”二字原误倒,据後汉书光武帝纪注以正。

〔一九八〕後汉书明帝纪注“中央”下有“也”字。

〔一九九〕据影宋本御览卷二五一改“都护”作“校尉”。

〔二〇〇〕後汉书邓禹传注原作“朝侯”,此乃孙辑沿严氏稿之讹。

〔二〇一〕此三字亦孙氏所补,当作小字。

〔二〇二〕“十一斛”原作“一十斛”,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注、通典职官引而改。

〔二〇三〕後汉书牟融传注作“字子庐”。

〔二〇四〕据後汉书和帝纪注删“州”字。两汉志均作巩县。

〔二〇五〕点校本後汉书鲁恭传注“君上”作“君玉”,“范陵”作“苑陵”,是。孙辑从汲本,非。

〔二〇六〕後汉书顺帝纪注作“京县人”,是。

〔二〇七〕点校本後汉书段熲传注引作“尹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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