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议曰:良人之与奴婢,种类自殊,若错认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徒一年半。若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若部曲妻,虽取良人女为,亦依部曲之坐。

错认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谓从“错认良人”以下,未得者,并减二等。其错认良人以下为子孙,律既无文,量情依“不应为轻”;若错认他人妻妾及女为己妻妾者,情理俱重,依“不应为重”科。若已认得妻妾将去者,多涉奸情,即同奸法。

◎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举博为例,余戏皆是。]赃重者,各依己分,准盗论。[输者,亦依己分为从坐。]

“疏”议曰:共为博戏,而赌财物,不满五疋以下,各杖一百。注云“举博为例,余戏皆是”,谓举博为名,总为杂戏之例。弓射既习武艺,虽赌物,亦无罪名。余戏,计赃得罪重於杖一百者,“各依己分,准盗论”,谓赌得五疋之物,合徒一年。注云“输者,亦依己分为从坐”,谓输五疋之物,为徒一年从坐,合杖一百。赃多者,各准盗法加罪。若赢众人之物,亦须累而倍论;输众人物者,依己分,倍为从坐。若倍不重一人之赃,即各从一人重断。

其停止主人,及出九,若和合者,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

“疏”议曰:“停止主人”,谓停止博戏赌物者主人;“及出九之人”,亦举九为例,不限取利多少;若和合人令戏者:不得财,杖一百;若得利入己,并计赃准盗论。众人上得者,亦准上例倍论。故云“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谓即虽赌钱,尽用为饮食者,亦不合罪。

◎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於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

“疏”议曰: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已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虚偃。”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鷩冕。”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虽会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一三〕并同此坐。

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後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疏”议曰:舍宅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後百日,不改及不卖者,还杖一百,故云“论如律”。

◎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疏”议曰:“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於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疏”议曰:其有穿穴垣墙,〔一四〕以出秽污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并合禁约,不禁者,与犯罪人同坐。

◎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

“疏”议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

◎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後、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

“疏”议曰:宫卫令:“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搥讫,闭门。後更击六百搥,坊门皆闭,禁人行。”违者,笞二十。故注云“闭门鼓後、开门鼓前,有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须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过。既云闭门鼓後、开门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坊内行者,不拘此律。

其直宿坊街,若应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即所直时,有贼盗经过而不觉者,笞五十。

“疏”议曰:谓诸坊应闭之门,诸街守卫之所,有当直宿,应合听行而不听,〔一五〕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若分更当直之时,有贼盗经过所直之处,而宿直者不觉,笞五十。若觉而听行,〔一六〕自当主司故纵之罪。

◎诸从征及从行、公使於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

“疏”议曰:“从征”,谓从军征讨;“及从行”,谓从车驾行及从东宫行;并公事充使,於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者,军防令:“征行卫士以上,身死行军,具录随身资财及屍,付本府人将还。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递送。”丧葬令:“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殓调度,递送至家。”从行,准兵部式:“从行身死,折冲赙三十段,〔一七〕果毅二十段,别将十段,并造灵轝,递送还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疋,卫士给绢一疋,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递送还家。”自余无别文者,即同公使之例。应送不送者,各杖一百。“若伤病”,谓征行人等,或病或伤,须医药救疗,饮食供给,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谓以医食不如法致死者,徒一年。

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疏”议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贫,先无手力,不能自相运致以还故乡者,卒官之所,部送还乡。称“部送”者,差人部领,递送还乡。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尚得送还;况乃身亡,明须准给手力部送。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罪止徒二年。

“疏”议曰:“应给传送”,依厩牧令:“官爵一品,给马八疋;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给马六疋。”三品以下,各有等差。若过令限,数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马庸一日为绢三尺,坐赃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三疋一尺笞五十,即是得罪重於笞四十,须从坐赃论计庸,罪止徒二年。

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

“疏”议曰:上文并据应给而剩取之。“若不应给而取者”,谓本无传送之理而取之,加二等,谓赃轻者,杖六十;赃重者,加坐赃之罪二等,罪止徒三年。“强取者,各加一等”,谓应得传送,而剩强取者笞五十,赃重者於坐赃上加一等;不应给传送而强取者杖七十,赃重者坐赃上加三等。是“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称“各”者,强取而主司给与,亦与强者罪同。

◎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准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杂令:“私行人,职事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国公以上,欲投驿止宿者,听之。边远及无村店之处,九品以上、勳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驿止宿,亦听。并不得辄受供给。”谓私行人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准赃虽少,皆杖一百;计赃得罪重於杖一百者,准盗论。虽应入驿,准令不合受供给而受,亦与不应入驿人同罪。强者,各加二等。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妾罪等。部曲、杂户、官户而奸良人者,并加良人相奸罪一等。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注云“奴奸婢,亦同”,杖九十。

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

“疏”议曰:“奸他人部曲妻”,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若奸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一八〕自“奸良人”以下,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谓折齿或折指以上,“各加斗折伤一等”,谓良人从凡斗上加,官户、杂户、他人部曲妻、官私奴婢各从本斗罪上加,与强奸为二罪,从重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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