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出纳官物,给受有违者,计所欠剩,坐赃论。[违,谓重受轻出,及当出陈而出新,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

“疏”议曰:监主官物,或受或给,而有违法者,谓称量之物,出纳须平,若重受轻出,即有余剩;及当出陈而出新,应受上物而受下物,此即为欠。须计欠、剩之价,准坐赃科罪。其有轻受重出及应出新而出陈,应受上物而受中物,得罪与上文并同,故云“之类”。

其物未应出给而出给者,罪亦如之。官物还充官用而违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剩不言者,坐赃论减二等。

“疏”议曰:其物未应出给者,依令:“应给禄者,春秋二时分给。”未至给时而给者,〔一七〕亦依前坐赃科罪。若给官物还充官用,有违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剩,而不举言者,计所欠剩,坐赃论减二等。

◎诸官物当应入私,已出库藏,而未付给;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及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

“疏”议曰:谓官物应将给赐,及借贷官人及百姓,已出库藏,仍贮在官,而未付给之间;若私物借充官用及应徵课税之类,已送在官贮掌;或公廨物及官人月俸,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并检验赃贿,或两竞财物:如此之类,但守掌在官者,〔一八〕皆为官物之例。

◎校勘记

〔一〕即是欠二十二:“二十二”原讹作“三十二”,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按:前云一笞三十,三加一等,则四笞四十,七笞五十,十杖六十,十三杖七十,十六杖八十,十九杖九十,二十二合杖一百也。

〔二〕总计一年之内月别应除多少:“月别应除多少”原脱。按:本条律云“总计一年之内月别应除多少,准折为罪”,此既复述律文,故据补。

〔三〕杂畜一死笞四十:“死”原讹“残”,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按:本条律论系饲死失,无残文。

〔四〕致有瘦损者:“瘦损”原互倒,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乙改。按:本条律文即作“致有瘦损者”。

〔五〕假令一群百疋马:“马”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

〔六〕即不满十者:“者”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按:本条律文即有“者”字。

〔七〕其检行牧马之官:“其”上原衍“牧”字,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删。

〔八〕故官马乘用不调习者:“者”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按:本条律文即作“官马乘用不调习者”。

〔九〕当绢十五疋者:“十”原讹“主”,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一〇〕谓同上条故杀官私马牛者:“故”原脱,据宋刑统补。按:本卷“故杀官私马牛”条律文即作“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

〔一一〕两主放畜产而斗有杀伤者:“者”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

〔一二〕有人从库藏出又不搜检致盗:“出”下原衍“入”字,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删。按:本条律文即作“有人从库藏出”。

〔一三〕不觉上加一等:“上”原讹“止”,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一四〕若被强盗者:“者”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宋刑统补。按:本条疏文述律亦作“若被强盗者”。

〔一五〕监临主守:“守”原作“司”,据文化本改。按:本条律文即作“监临主守”。

〔一六〕一日笞五十:“一日”原讹作“二日”,据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按:本条律文即作“一日笞五十”。

〔一七〕未至给时而给者:“未”上原行“今”字,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删。

〔一八〕但守掌在官者:“但”原作“而”,据至正本、岱本、宋刑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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