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疏”议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法者,谓虽即因事受财,於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

“疏”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实即坐。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条犯徒、流逃走,即获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即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异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疏”议曰:曾、高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囚禁,其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作不殊,此条理亦无别。“及婚娶者”,止据男夫娶妻,不言嫁娶者,明妇人不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注: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疏”议曰:“二官”为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勳官为一官。此二官并免,三载之後,降先品二等叙。“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爵者,王及公、侯、伯、子、男。“降所不至者”,谓二等以外,历任之官是也。若会降有余罪者,听从官当、减、赎法。

◎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

“疏”议曰:府号者,谓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谓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谓“冒荣居之”。选司唯责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

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

“疏”议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若不侍,委亲之官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

问曰:亲老疾合侍,今求选得官,将亲之任,同“委亲之官”以否?又,得官之後,亲始老疾,不请解侍,复合何罪?

答曰:委亲之官,依法有罪。既将之任,理异委亲;及先已任官,亲後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

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

“疏”议曰: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於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纵除服以後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

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

“疏”议曰:居丧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其别籍、异财不相须。“冒哀求仕”,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并合免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闰。

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勳官者,免其职事。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疏”议曰: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於本司上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为之。“及婢者”,官私婢亦同。但在监临之内奸者,强、和并是。从“府号、官称”以下,犯者并合免所居官。

注: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勳官者,免其职事。

“疏”议曰:称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者;若带勳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即免勳官高者。

注: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疏”议曰:假有父祖名常,〔一〕冒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後,迁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

◎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疏”议曰: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故云“各从本色”。又,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征防之限。”〔二〕

六载之後听叙,依出身法。

“疏”议曰:称六载听叙者,年之与载,异代别名,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後,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间虽有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三〕“一依出身法”,犯除名人年满之後,叙法依选举令:“三品以上,奏闻听敕。正四品,於从七品下叙;从四品,於正八品上叙;正五品,於正八品下叙;从五品,於从八品上叙;六品、七品,并於从九品上叙;〔四〕八品、九品,并於从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高於此法者,听从高。”“出身”,谓藉荫及秀才、明经之类。准此令文,出身高於常叙,自依出身法;出身卑於常叙,自依常叙。故云“出身品高者,听从高”。又,军防令:“勳官犯除名,限满应叙者,二品於骁骑尉叙,三品於飞骑尉叙,四品於云骑尉叙,五品以下於武骑尉叙。”

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後,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

“疏”议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责而特除名,矜其所犯先轻,故许同免官之例收叙。

问曰:本犯虽非免官,当徒用官并尽,依律:“当徒用官尽者,叙限同免官。”未知当徒用官不尽,〔五〕今被特责除名,叙法亦同免官以否?

答曰:凡称除名、官当,〔六〕不论本犯轻重,从例除、免,不计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论正犯免官之法,当徒官尽不在其中。

注: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後,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

“疏”议曰:妇人因夫、子而得邑号,曰夫人、郡君、县君、乡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满叙日,计夫、子见在有官爵,〔七〕仍合授夫人、郡、县、乡君者,并依前授,不降其品;若夫、子被降官者,并依降授法;如夫、子进官者,听依高叙。其妇人叙法,令备明文,为因夫、子官爵,故不依降减之例。

问曰:妇人不因夫、子,别加邑号,犯除名者,合叙以否?

答曰:律云:“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爵无常叙之法,除名不合更叙。

免官者,三载之後,降先品二等叙。

“疏”议曰:称“载”者,理与六载义同,亦止取三载之後,入四年听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阶为一等;从三品以上及勳官,正、从各为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官,三载之後,得从四品上叙。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後,从上护军叙。是为“三载之後,降先品二等叙”。

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後,降先品一等叙。

“疏”议曰:“免所居官及官当”,罪又轻,故至期年听叙。称“期”者,匝四时曰期,从敕出解官日,至来年满三百六十日也。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载”者,取其三载、六载之後,不计日月。

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所居官。

“疏”议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谓非“府号、官称犯父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当者,谓九品以上犯私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年徒;五品以上犯私罪不至二年徒,〔八〕公罪不至三年徒。特敕免官者,叙法一同免所居官,期年降先品一等叙,故云“叙法同免所居官”。

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若勳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卑於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疏”议曰:“二官”,谓职事等带勳官,前已释讫。若犯免官,职事、勳官并免。假从正六品上职事免官,降至从六品上叙;又带上柱国,亦免,从上护军叙。此是“各听依所降品叙”。故注云:“若勳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卑於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即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余有历任官者,各依当、免法,[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

“疏”议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当徒,各用一官、二官当免讫,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官当,余有历任之官告身在者,各依上法当、免。未断更犯,通以降所不至者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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