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职事,又带六品以下勳官,犯罪应官当者,用三品职事当讫,次以何官当?〔一四〕
答曰:律云“先以高者当”,即是职事、散官、卫官中,取最高品当讫。“次以勳官当”,即须用六品勳官当罪,不得复用四品职事当之。〔一五〕
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
“疏”议曰:假有从五品,下行正六品,犯徒二年半私罪,例减一等,犹徒二年,以本阶从五品官当徒二年,〔一六〕仍解六品见任。其有六品散官,守五品职事,亦犯私罪徒二年半者,亦用本品官当徒一年,〔一七〕余徒收赎,解五品职事之类。
问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上守职事五品;或有从五品官,下行正六品上,犯徒当罪,若为追毁告身?
答曰:律云:“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其正六品上散官守五品者,五品所守,别无告身,〔一八〕既用六品官当,即与守官俱夺。若五品行六品者,以五品当罪,直解六品职事,其应当罪告身同阶者,悉合追毁。
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历任,谓降所不至者。]
“疏”议曰:若有余罪者,谓二官当罪之外,仍有余徒;或当罪虽尽而更犯法,未经科断者:听以历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当之。
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年者,〔一九〕各解流外任。
“疏”议曰:假有勳官任流外职者,犯徒以上罪,以勳官当之;或犯徒用官不尽,〔二〇〕而赎一年徒以上者:各解流外任。〔二一〕
◎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二二〕]
“疏”议曰:“十恶”,谓“谋反”以下、“内乱”以上者。“故杀人”,谓不因斗竞而故杀者;谋杀人已杀讫,亦同。余条称“以谋杀、故杀论”,及云“从谋杀、故杀”等,杀讫者皆准此。其部曲、奴婢者非,案贼盗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注云:“奴婢、部曲非。”〔二三〕其故杀妾,及旧部曲、奴婢经放为良,本条虽罪不至死,亦同故杀之例。反逆缘坐者,谓缘谋反及大逆人得流罪以上者。〔二四〕
注: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
“疏”议曰:谓缘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虽免缘坐之罪,身有官品者,亦各除名。
问曰:带官应合缘坐,其身先亡,子孙後犯反、逆,〔二五〕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缘坐之法,惟据生存。出养入道,尚不缘坐,无宜先死,到遣除名。理务弘通,〔二六〕告身不合追毁。告身虽不合追毁,亦不得以为荫。〔二七〕
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
“疏”议曰:犯十恶等罪,狱成之後,虽会大赦,犹合除名。狱若未成,即从赦免。注云赃状露验者,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名狱成。“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谓刑部覆断讫,虽未经奏者,〔二八〕亦为狱成。此是赦後除名,常赦不免之例。
即监临主守,於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会降者,同免官法。]
“疏”议曰:“监守内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略人者,不和为略;年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律文但称“略人”,即不限将为良贱。狱成者,亦同上法除名。会赦者,免所居官。此是赦後仍免所居之一官,亦为常赦所不免。
问曰:监守内略人,罪当除名之色。奴婢例非良人之限;若监守内略部曲,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据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乃入“不道”,奴婢、部曲不同良人之例;强盗,若伤财主部曲,即同良人。各於当条见义,亦无一定之理。今略良人及奴婢,并合除名。举略奴婢是轻,计赃入除名之法;略部曲是重,明知亦合除名。又,斗讼律云:“殴伤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又令云:“转易部曲事人,听量酬衣食之直。”既许酬衣食之直,必得一疋以上,准赃即同奴婢,论罪又减良人。今准诸条理例除名,故为合理。
又问:依律:“共盗者,并赃论。”其有共受枉法之赃,合并赃科罪否?
答曰:“枉法”条中,无“并赃”之语,唯云:“官人受财,复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己分法。”其有共谋受者,不同元受之例,不合并赃得罪,各依己分为首从科之。
注:会降者,同免官法。
“疏”议曰:降既节级减罪,不合悉原,故降除名之科,听从免官之法。假令降罪悉尽,亦依免官之例。即降後重断,仍未奏画,更逢赦降,犹合免所居之官。
其杂犯死罪,即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逃亡者,并除名;[皆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
“疏”议曰:“其杂犯死罪”,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即在禁身死者,谓犯罪合死,〔二九〕在禁身亡。若免死别配者,〔三〇〕谓本犯死罪,〔三一〕蒙恩别配流、徒之类。“及背死逃亡者”,谓身犯死罪,背禁逃亡者。此等四色,所犯狱成,并从除名之律,故注云“皆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背死逃亡者,即断死除名,依法奏画,不待身至。其下文“犯流徒狱成逃走”,亦准此。
会降者,听从当、赎法。
“疏”议曰:杂犯死罪以下,未奏画逢降,有官者听官当,有荫者依赎法。本法不得荫赎者,亦不在赎限。其会赦者,依令解见任职事。
问曰:文云:〔三二〕“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会赦犹除名。杂犯死罪等,会降从当赎法。”若有别蒙敕放及会虑减罪,得同赦、降以否?
答曰:若使普覃惠泽,非涉殊私,雨露平分,自依恒典。〔三三〕如有特奉鸿恩,总蒙原放,非常之断,人主专之,爵命并合如初,不同赦、降之限。其有会虑减罪,计与会降不殊,当免之科,须同降法;虑若全免,还从特放之例。
又问:加役流以下五流,犯者除名、配流如法。未知会赦及降,若为处分?
答曰:会赦犹流,常赦所不免,虽会赦、降,仍依前除名、配流。其不孝流、反逆缘坐流,虽会赦,亦除名。子孙犯过失流,会赦,免罪;会降,有官者听依当、赎法。其加役流,犯非一色,入十恶者,虽会赦、降,仍合除名;〔三四〕称“以枉法论”、“监守内以盗论”者,会赦免所居官,会降同免官之法;〔三五〕自余杂犯,会赦从原,会降依当、赎法。凡断罪之法,应例减者,先减後断。其五流先不合减者,虽会降後,亦不合减科。〔三六〕
◎校勘记
〔一〕八议人犯死罪者:“死”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及旧唐书刑法志、册府元龟六一二补。按:本条律文即作“诸八议者,犯死罪”。
〔二〕依令都堂集议:文化本“都堂”作“都座”,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条亦作“都座”。
〔三〕尊卑降杀也:“也”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
〔四〕情轸向隅:“轸”原讹“输”,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五〕其於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各本“於”原脱,文不可解。按:本条律云:“其於期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今据补。
〔六〕文云:“文”原讹“又”,据文化本改。按:“云”下转述者,即本条律文。
〔七〕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各本“位”作“命”。宋刑统作“位”,与礼记杂记合,今从之。
〔八〕注云:“注”原讹“故”,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按:礼记杂记:“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郑玄注:“妇人无专制,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
〔九〕故云并从官荫之法:“并”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补。按:本条律文即作“并从官荫之法”。
〔一〇〕方便不吐实情:“吐”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
〔一一〕即依以官当徒之法:按:敦煌写本河字十七号(背面)律疏卷第二名例残卷(以下简称河字十七号)作“即依官当之法”。
〔一二〕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按:敦煌写本河字十七号无此二十七字。河字十七号卷末有“开元廿五年六月廿七日上”及刊定官李林甫等姓名,据旧唐书刑法志:开元二十二年李林甫等受诏“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于“二十五年九月奏上”,其中包括“律疏三十卷”;则河字十七号当即此开元二十五年律疏之写本,而此二十七字则可能为李林甫等所删削者。王仁俊敦煌石室真蹟录巳跋云:“以官当徒条删去二十七字,确有命意,当非脱漏。”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