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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仓”之法难以施行的原因
雍正二年,内阁交出积贮的粮食,原用来防备灾荒,奏报皇上,责令各省访察民情上俗全面议奏。后来经过各部议奏,采取山东、河南议奏事宜,并按照朱表“社仓”事项斟酌议定六条,命令各省按款斟酌执行。乾隆四年,内阁大臣朱续障,节录这六条条款奏准皇上,发交各省总督、巡抚尽心议奏执行,然而奉行的人很少。我曾经说过:一是捐输(指向朝廷捐赠钱粮以换取官职、爵位的政治措施)的困难。老百姓一天天增多,土地却不见加宽增大,贫困者的人数很大,而温饱者仅仅足以自养。古代所说的五百家为一党、互相周济的道理,丧失不讲了。不仅仅是由于人们不象古代和睦相处,或者也是力不从心的结果。现在推行捐输,名为自愿,情形却如同强迫摊派。况且还有建立社仓的费用、铺垫的费用、看守仓库人员的费用,以及盘量损耗费用,难道都能尽从粮米的收入中取得?这是一个难以施行的问题。二是任用人的困难。乡官、社长必须是公正殷实的人,但公正的不一定就殷实富裕,而富裕的人不全都公正。不得其人则滋生弊端,即使得其人,也因为责任重大而惧怕牵累,退缩不干。而乐于充任乡官、社长的,大多是狡猾渔利的人,不可信任使用。这是难以施行的第二个问题。三是出借的困难。年成丰收谷价低贱,老百姓不愿意借贷,害怕时间长久而陈腐,于是强迫命令借贷、领出以换取新谷。如果一遇到歉收,大家都想借贷了。小州县约计二万户,中等州县约计四万户,大的州县约计六万户。平均计算贫民二万多户,每户贷五斗,需米万石。户多粮少,既不能全部都贷,又不可以主观裁减,一人没有借贷到,就会哗然而起,滋生事端,更不是少见的事。这是难以施行的第三个方面。四是征收的困难。“常平仓”的米谷和借贷的种籽,都有乡官地保等人当着官吏具结或互相具结,尚且不免于积歉。主管官员限期催迫,还难以交纳清楚。乡官、社长,并没有权势可以进行弹压,又不便责成照赔。歉户不交纳,保人哪里能够逐一照赔物本年不能如数还仓,次年就没有粮食可供借贷,民间依然缺乏粮食,而赔偿牵累却没有终底。这是难以施行的第四个方面。古人创立垂范良法,正逢其时,就可以实行。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而不再施行的原因,大概如同上述。虽然近来都一致实行由社长收纳藏贮,仍归地方官载入移交案卷内接收、出结。但是不能保证仓库里实际贮藏的粮食没有亏空,州县的官员也不能亲历现场清点盘查,只是听任属下官吏、差役从穷苦百姓那里取回一张具结,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社仓”的名义存在而实际部丧失干净。
如何办理荒政
救济灾荒的事务难办,不能有功,只求无过。应当实行安抚的办法,不使灾民像哀鸿一样离散。应当严格控制,不使乌七八糟的人纠集闹事。灾害将成的时候,立即将详情禀告。已经成灾,则据实上报通告,等到上司派来的官员到达的时候,将受灾村庄勘查清楚,将受灾的程度分别编造册籍,将所有的情况审查加印,申送上报。受灾的土地亩数,另行续报,并停止征收赋税。救济抚恤的事情,或等候上司训令,或详细请示,一面分头勘查。正职、佐理等官员,尽心办理,务必争取达到没有遗漏的、没有滥报冒充的。
庄头、当差的田地受灾,按规定不派人专门勘查上报。庄头禀报时,责令他们向内务府呈报,等内务府派官员到受灾地,会同州县一道勘查,编册具结,供特派官员带回,一面呈送知府衙门核实转报。现在已改由附近督、抚高级官员派人勘查、取结了。
夏灾的禀报处理不超过六月份,秋灾不超过九月份,不可拘泥于规定,尤其不可以隐瞒和掩饰。四季和顺,年成丰收,确实是守主官员的福气,但是天灾流行,哪个地方没有呢?如果贪图省事,把灾害当作没听见,一旦上司查访出来,或者被老百姓告发检举,隐瞒灾害的罪过,必受严厉谴责,是不可逃脱的了。
勘查受灾成数,按照田地实际受灾分数。如一百亩的田土,五十亩全部成熟,有五十亩没有收成,这五十亩就为成灾十分,不可用成熟田土五十亩共同计算作为成灾五分。
谚语说:水灾一线,旱灾一片。大约因为水灾有低洼的地方受淹,高坡无恙,大水一过,就自行干涸、无碍收成,不像旱灾的禾苗枯稿,一望就可以知道。关键在于实心实力勘查落实,不轻信书吏、乡深的报告,这样就没有造假的弊端。
近来规定,夏天的禾苗受灾,先行提报、勘查受灾分数,等秋收后另行办理,不可轻率地奏议救济抚恤。
秋灾不超过九月份,一到下旬,就应将受灾情形呈报,仍然依照规定限期造册具结。如果州县在九月份不及勘明奏详,到了请求捐免的时候才开始造册申送,就犯了迟延的罪过。
救灾散赈的方法
受灾应当捐免的分数,编造册籍,逐一具结,由上司委派的官员与当地道、府行政长官一同加印具结,送转各地,按照行政区划进行核实救济。首先在遭灾严重的地区,分定村庄,一家家清查,分别最穷、次穷及一家老小人数载入救济册籍。
一方面立即告示周知,叫他们听候救济,不准扶老携幼、纷杂外逃。如果受灾十分九分,大家都没有吃的,饿得嗷嗷叫,或者就在查清的地方,先进行救济抚恤。如果受灾较轻,就等清查完毕以后进行救济。
按照规定,受灾六分,最穷的供应一月的救济粮,次穷的不救济。浙江省不分最穷次穷,都救济一个月的口粮。人数多的家庭,每天供给五合米,人数少的家庭减半。受灾的穷苦百姓,如果有携带家小眷属外出,留有空房子的,就在救济册上说明姓名、人数,斟酌考虑他们该不该享受救济,注明册籍内。等到他们听说国家救济抚恤而归来,核实册籍补救济,可以避免冒领混领的弊端。详报户口的时候,应当注明有听说救济而归来的人,另外容许续报,以便到时候一边救济,一边编册上报。
穷困书生由州县的学校报名。监户由各地监场官吏造册。旗人归理事厅办理,责令所住村庄的头目查核申报。在清查户口的时候,应当统一查核办理,在册籍内分别注明并不是只查汉民户口,以后又另起炉灶查核其他人。
庄园领主的田地受灾,地方官立即详具上报。附近的总督、巡抚一类高官委派邻近的州县或相当于州县一级的行政官员到受灾的地方勘验核查,按照受灾的分数造册、出具证明,评拟咨文转送内务府。应当免除的差役,应当救济的口粮,遵照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遇到庄园主呈报一、二、三、四、五分收成,已形成灾害的,依照规定请上司派专人会同勘查,出具证明转报。至于收成六、七分为歉收,八、九分为丰收。庆国主歉收一分,即应免一分差事,虽收成九分,也视为歉收一分。
地方官确查实际收成,详细查办,不可比照老百姓的田地,因为没有造成灾害就摘登一边不予理睬。夏天的麦子秋天的稻谷,勘明收成分数,依照查报老百姓户口的规定,在六、九两个月评拟奏折上报户部,转咨内务府查办。
户口应该救济不应该救济,应当详细分别,在册籍上注明。如果是稍能自求但又不能不借助于国家救济的家庭,应当删除去壮年男子,救济老人和小孩,也应当把不需要全部救济的户口注入册内,以杜绝防止将来发生杂混冒领和上告争斗的情况。
勘查灾情、散发救济钱粮的官吏差役,盘缠费、饭食费以及编造册籍的纸张费等项开支,按规定准予报销。经常有书吏差役、乡官地保向受灾户敲诈勒索钱物,借机摊派差事杂务,甚至指使他人冒充受灾户滥领救济钱粮,而真正的贫穷人家反而有遗漏。对此应当严厉进行核查追究。领取救济粮食,应当预先发给印票,到仓库领米,验明就发放。其中有老弱、妇女不能背负携带的,听任他们托人代领。
发放救济粮的米厂内人手要多,以便于分发,不使百姓守候排队,相互拥挤以至倒毙。随时加以查询,不使掌斗定量的差役得人钱财、河私舞弊。附近有粮仓(或粮店)的,劝说命令行善好施的殷富人家出钱发放救济稀粥,间或有饥饿疲乏、来不及回家煮饭的人,就用稀饭救济他们。根据士绅们捐钱的多少,酌情给予奖励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