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那么,人们对我们的作者怎样从第五诫中推论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亲身上会感到不可思议。他又怎样会以为“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这一诫命所规定与确立的乃是政府的君主权呢?如果十诫所规定的儿女应尽的孝敬,不问其内容如何,只是“父亲”的仅有权利,因为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父亲“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因而享有对女人的主权”,那么,上帝为甚么在后来老是把“母亲”与他相提并论,分享这种孝敬呢?父亲能否基于他的这种主权取消他的孩子对他“母亲”的“孝敬”呢?《圣经》没有把这种特许给与犹太人,但是夫妻之间往往会发生破裂,甚至达到离婚和分居的程度;我认为没有人会说一个孩子可以对他的母亲不孝敬,或象《圣经》说的那样,“轻慢她”,纵令他的父亲命令他这样做,正如母亲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对他的父亲的“孝敬”一样。因此很显然,上帝这一诫命没有给予父亲以主权和最高地位。

63.我同意我们作者的说法,享有这种“孝敬”的资格是由自然赋与父母的,是一种基于他们曾生育儿女而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上帝在许多次明白的宣告中,确认了他们享有这种权利。我也同意我们的作者的这一条规则,“象父亲(我想添上‘和母亲’的字样,因为上帝是把父母联结在一起的,不要有人把他们分开)的权力这样一种来源于上帝或自然的赐予和授与物,人类较低级的权力不能加以限制,也不能制定同它们抵触的任何法律”。那么,根据上帝的这种条律,母亲既然享有她的儿女的孝敬的权利,而不受她的丈夫的意志的约束,因此,我们看到“父亲的绝对君权”既不能以此作为根据,也不能与此相容。如果一个父亲以外的人对于父亲的从属地位享有与他同样的权力,并具有同样的资格,那么他所享有的权力就远远不是“君主的”,和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种绝对性也相差很远了。所以,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能不这样说,“他不知道有什么人的儿女怎样可以不服从他们的双亲”,所谓“双亲”,用普通的话来讲,我认为是同时指“母亲”和父亲,如果“双亲”一词在这里单指父亲,那就是我破题儿第一遭知道有这样的用法了,采取这样的用字法,人们便可以什么话都能说了。

64.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父亲由于对于他的儿女享有绝对管辖权,因而对于他们所生的,也享有同样的权力,如果父亲享有这种权力这一点是真实的话,那么这个推论是不错的,但是我想要问问我们的作者,祖父基于他的主权,能否取消他的孙子根据第五诫对于他的父亲应尽的孝敬;如果祖父“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享有唯一的最高权力,而“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是规定对于君主的服从,那么,祖父的确可以免除孙子对于他的父亲的孝敬。然而,依照常识他显然是不能这样做的,所以“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显然不能意味对于一个最高权力的绝对服从,而是另有所指。因此,父母基于自然并为第五诫所确认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想从那里推论出来的那种政治统治权,因为这种权力在一切公民社会中是最高的,它可以取消任何臣民对于任何一个其他臣民的任何政治上的服从。但是,有甚么统治者的法律能给一个孩子以自由,可以不“孝敬他的父亲和母亲”呢?这是一个永恒的条律,纯然关于父母和儿女间的关系,其中绝不含有统治者的权力,也不从属于它。

65.我们的作者说,“上帝给予了父亲以把对于他的儿女的权力割让给别人的权利或自由”。我怀疑他能否全部“割让”受儿女“孝敬”的权力。但是不管怎样,我确信他对于同一权力不能既“割让”又保留。因此,如果统治者的主权,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只是作为一个最高无上的父亲所享有的威权”,而统治者享有这种父权的全部,——如果“父亲的身份”是一切威权的源泉的话,统治者必然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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