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但是,为省去他人的麻烦,在有需要的时候,他又不惜用他自己的矛盾来显示自己主张的弱点。亚当的绝对和唯一的支配权是他无处不说到和一直拿来做根据的论点,可是他又告诉我们说,“亚当既是他的儿子的君主,因此他的儿子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也有支配力和权威。”这样,照我们的作者的计算法,亚当的父亲身份所享有的无限和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只能维持很短的时间,只存在于第一代;当他一有了孙儿,罗伯特爵士便说不通了。他说,亚当作为他的儿子们的父亲,“对于他们拥有绝对无限的王权,由此,对于他们所生的,以至世世代代都有支配权,“可是他的儿子们——即该隐和塞特——同时对于他们的儿女也享有父权,因此,他们同时既是“绝对的主”又是“臣下”和“奴隶”,亚当作为“他一族的祖父”拥有一切权力,然而他的儿子们作为父亲也有一份权力。亚当因为生育了他们,对他们和他们的后裔,具有绝对权力,但是他们根据同一资格,对他们自己的子孙也有绝对的权力。我们的作者说,“不然”,亚当的儿子们在他之下有权力支配他们自己的子孙,但仍须从属于最初的父母亲。”这种区分听起来很好听,可惜却没有什么意义,与我们的作者的话也不协调。我满可以承认,假定亚当对他的后裔有“绝对的权力”,他的任何一个子女都可以从他那里得到对于其余全体或一部分人的一种委托的,因而也是“从属的”权力。但是,那却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在这儿所说的那种权力。

这种权力不是一种由授与或委托而来的权力,而是他认为一个父亲对儿子们应有的自然的父权,因为第一,他说,“亚当既是他的儿子们的主宰,所以他的儿子们,在亚当之下,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们,也有支配权”。那么,他们依照同样的方式,也根据与亚当同一的资格——即是依据生育儿女的资格,父的身份——同样也是他们自己的儿子们的主宰,第二,很明显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是指父亲们的自然权力,因为他把这种权力限制为只“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们”;而一种委托的权力是没有这种只对他们自己子女的限制的,除了对自己的儿女们以外,它还可以支配别人;第三,如果它真的是一种委托的权利,它一定会见之于《圣经》,但在《圣经》上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亚当的儿子们除了自然的父权外,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还有任何别的权力。

69.可是,他在这里的意思只是指父权,而不是指其他权力,从他在后头紧跟着推论出来的话中是毫无疑问的。他说,“那么,我不晓得亚当的儿子们,或任何人的儿子们,怎样可以免去对他们的父母的从属”,由此可见,我们的作者在这里所说的一方面的“权力”和另一方面的“从属”,只是父子之间那种“自然的权力”和“从属”,因为每一个人的子女应当忠于的权力,不可能是别种权力,而我们的作者也常断言这种权力是绝对的和无限的。我们的作者说,亚当对于他的后裔享有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子应有的自然“权力”;我们的作者又说,这种父亲支配儿子们的权力,当他在世时他的儿女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女们也具有。于是,亚当根据父亲的自然权利,对他的一切后裔,都拥有绝对无限的权力,而在同时,他的儿子们根据同一的权利,对于自己的后裔也有绝对无限的权力。于是这里就同时存在着两个绝对无限的权力,我倒愿意看到有人能把它们协调起来,或使之合于常识,至于他插入“从属”的字眼来做但书,只能使他的话变得更不合理。让一种“绝对的,无限的”甚至是“不可限制的权力”,去从属于另一个权力,显然是矛盾到无以复加的事情。“亚当是绝对的君主,具有父亲身份的无限权力,支配他的一切后裔。”那么,他的一切后裔,都绝对是他的臣民,正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是“他的奴隶”。“儿子们和孙子们同样处于这种从属和奴隶的状态之中”,可是我们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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