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条|倘在所到之处曾获利,则沙马鲁应按所取之银,加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二条|倘塔木卡以银贷与沙马鲁而不计息,而沙马鲁于所至之处遭受损失,则彼应以全部本金归还塔木卡.
第一○三条|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
第一○四条|倘塔木卡以谷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资财交与沙马鲁出售,则沙马鲁应结算银价,交还塔木卡.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应取一个盖章的文件.
第一○五条|倘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疏忽而未取盖章的文件,则此未给有盖章文件之银不算帐.
第一○六条|倘沙马鲁从塔木卡取到银后,在塔木卡前坚不承认,则塔木卡应在神及证人之前证实沙马鲁领银之事,而沙马鲁应按其所取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七条|倘塔木卡托付沙马鲁以某物,沙马鲁已将塔木卡所给彼之一切交还塔木卡,而塔木卡不承认收到沙马鲁所给之物,则此沙马鲁应在神及证人之前揭发塔木卡,而塔木卡因对沙马鲁抵赖之故,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
第一○八条|倘卖酒妇不受谷以为西克拉之费,而按超重的砝码收银,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之谷物之定率量为低,则此卖酒妇应被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九条|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
第一一○条|神妻或精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倘开设酒馆或进入酒馆饮西克拉,则此自由女应焚死.
第一一一条|卖酒妇赊卖其酒[?]六十卡者,至收成时应收谷五十卡.
第一一二条|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五倍以为偿.
第一一三条|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不通知谷物主人,即从谷仓或谷场取去谷物,则此自由民因其不通知谷物主人而擅从谷仓或谷场取谷,应被检举,彼应全部交还其所取之谷,且丧失其全部[货款].
第一一四条|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并无谷或银之债权,而拘留其人质,则彼应赔偿每一为质之人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一五条|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而为质之人以命运而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此不足以作控诉之根据.
第一一六条|倘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人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倘[被取为质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应杀其子,倘为自己民之奴隶,则被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并丧失其全部[贷款].
第一一七条|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权,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
第一一八条|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权,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请求将[他或她]收回.
第一一九条|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曾为之生育子女的女奴出卖,则女奴之主人得以银还塔木卡,而赎回自己的女奴.
第一二○条|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第一二一条|自由民藏谷于自由民之家,每年每库鲁之谷应交纳五卡之仓租.
第一二二条|自由民如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
第一二三条|倘彼托交保藏时并无证人及契约,而其交藏之处否认之,则此不能作为起诉之根据.
第一二四条|倘自由民系在证人面前将银.金或不论何物,交付自由民保藏,而此[代为保藏]之自由民否认其事,则彼应受检举,并应加倍交还所有彼所否认之物.
第一二五条|倘自由民将某物交托保藏,而其所藏之处或因损坏,或因失窃[?],其所藏之物与屋主人之物一起遗失,则此因疏忽而使交藏之物遗失之屋主,应对财物之主人赔偿其[交藏之物].屋主得追寻其所遗失之一切,并自窃贼处索回失物.
第一二六条|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云:“我失物”,并诬[?]其邻人,则其邻人应对神发誓,检举其并未失物,而此自由民应按其所要求之物,加倍交给邻人.
第一二七条|倘自由民指摘神姊或自由民之妻,而无罪证者,则此自由民应交与法官,并髡其鬓.
第一二八条|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
第一二九条|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倘妻之主人保存其妻之生命,则国王亦将保存其奴隶之生命.
第一三○条|倘自由民强奸尚未接触其夫而仍居其父家的自由民之妻而被获者,此自由民应处死,此妇免究.
第一三一条|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共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第一三二条|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
第一三三条|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有养活资料,则其妻应……并保存自己财产,不应入他人之家,如此妇不保存自己财产而入他人之家,则应受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三四条|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则其妻得入他人之家;此妇无罪.
第一三五条|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于是妻入他人之家,且生有子女,而后其夫回来,觅得其妻,则此妇应返其前夫处;子女则属其父.
第一三六条|倘自由民离弃其公社而逃亡,而后其妻入于他人之家及此自由民归而欲取其妻,则因彼憎恨自己的公社而逃亡,逃亡者之妻不应返其夫之处.
第一三七条|倘自由民意图离弃曾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妇女,则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部分田园及[动]产,使她能抚养子女.至她已将子女抚养成人,则应就给予其子女的全部财产中,以相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给她,而后她得嫁与她所喜爱之夫.
第一三八条|倘自由民离弃其未为之生子之[元]配,则应给她以相当于其聘金数额之银,并将其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而后得离弃之.
第一三九条|如无聘金,则彼应给她以银一名那,作为离婚费.
第一四○条|如彼为穆什钦努,则彼应给她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四一条|倘自由民之妻居于自由民之家而存心他去,处事浪费,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她应受检举,倘其夫决定离弃之,则可离弃之;在其他去时,其夫得不给她任何离婚费.倘其夫决定不离弃之,则可另娶他妇,而此妇应该留夫家,作为女奴.
第一四二条|倘妻憎恶其夫,而告之云:“你不要占有我”,则应就其邻人调查其事.倘她贞洁无过,而其夫经常外出,且对之凌辱备之,则此妇无罪;她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
第一四三条|倘她不贞洁而常他往,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于水.
第一四四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此不育之妇给其夫以女奴,因而生有子女,而此自由民欲图纳妾,则不应许可此自由民纳妾.
第一四五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
第一四六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此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则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之于其余女奴之中.
第一四七条|倘她未曾生子,则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
第一四八条|倘自由民取妻,妻病癞[?],而彼欲另娶,则彼可另娶,惟不应离弃其病癞之妻;此妻得居彼所建之屋中,彼应赡养其妻,以终其生.
第一四九条|倘此妇不愿居其夫之家,则彼应将她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她可以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