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条|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或其他[动]产赠与其妻,而给她以盖章之文约,则其夫死后,其子女不得对她起诉,作任何请求;母亲得将其身后之物授予其所钟爱之子,唯不得以之授予其兄弟.
第一五一条|倘居于自由民之家之妇,为使其夫之债权人不至将她扣押,曾与其夫立约,使之给她以有关文书,则此自由民于娶妇前倘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扣押其妻.与此相同,倘此妇人于夫家前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亦不得扣押其夫.
第一五二条|倘在此妇人于自由民之家后彼等负有债务,则彼等共同对塔木卡负责.
第一五三条|倘妻因其他男人而杀其夫,则应受刺刑.
第一五四条|倘自由民淫其女,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公社.
第一五五条|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已与之发生关系,此后他自己奸淫之,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捆缚而投之于水.
第一五六条|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未与之发生关系,而他自己奸淫之,则他应赔偿她银二分之一名那,并归还他从父家带来的一切财物,而后她可以嫁与任何喜爱她之丈夫.
第一五七条|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母者,则两人均处焚刑.
第一五八条|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生有子女之后母[?]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其父[?]之家.
第一五九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后,见其他妇女,而谓其岳父云:“我不娶你之女”,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切财物.
第一六○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我不将吾女给你”,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
第一六一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女诽谤之,于是岳父告妻主云:“你忽娶吾女”,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第一六二条|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其父不得提出索还其嫁妆之要求;其嫁妆仅应属于子女.
第一六三条|倘自由民娶妻,妻未使其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如岳父将此自由民之聘金退还,则此妇之夫不得请求此妇之嫁妆,其嫁妆仅应属于其父之家.
第一六四条|倘岳父未将聘金退还,则彼应从此妇之嫁妆中扣除其聘金,而将嫁妆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六五条|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赠与其所喜爱之继承人,且给他以盖章之文书,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此子应取其父之赠物,此外诸兄弟仍应均分父家之财产.
第一六六条|倘自由民已为其诸子娶妻,而未为其幼子娶妻,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应就父之家产中,除此未娶妻之幼弟应得的一份外,再给以婚姻聘金之银,使之娶妻.
第一六七条|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妇死后彼之取妻,妻亦生有子女,则后来父死时,诸子不应依母而分产;彼等应各取其母之嫁妆,而均分父之家产.
第一六八条|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云:“我将逐吾子”,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如子未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父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六九条|倘子对父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法官应宽恕子之初犯;倘子再犯重大罪过,则父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七○条|倘自由民之配偶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则父死之后,配偶之子女与女奴之子女应均分父之家产;当分产时,配偶之子得优先选取其应得之份.
第一七一条|倘父于生前未称女奴为之生育子女为“我之子女”,则父死之后,女奴之子女不得与配偶之子同分父之家产.女奴及其子女应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要求将女奴之子女变成奴隶.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确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并居于其夫之住宅,享有此一切以终其身,但不得以之出卖;至她身后,仅归其子女所有.
第一七二条|倘其夫未给她以孀妇之赡养费,则应归还其嫁妆,并应就其夫之家产中给以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倘其子女对彼虐待,欲逐之出家,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并处罚其子;此妇不应离其夫之家.倘此妇欲去,则她应将其夫所给孀妇赡养费留给其子女,而取其父家之嫁妆,并可以嫁与其所喜爱之丈夫.
第一七三条|倘此妇在其所往之处为其后夫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她之嫁妆应由前夫及后夫之子女均分之.
第一七四条|倘彼未为其后夫生有子女,则其嫁妆仅应由其前夫之子妇得之.
第一七五条|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此女生有子女,则奴隶之主人不得要求将自由民之女所生之子女作为奴隶.
第一七六条|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当他娶她时,她曾由其父家带来嫁妆以入于宫廷奴隶或穆什钦努奴隶之家,后来他们同居之后,既成家,且有[动]产,而后宫廷之奴隶或穆士钦努之奴隶死亡,则自由民之女应得自己之嫁妆,而所有从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倘自由民立女未有嫁妆,则所有自同居后由其天及她自己所及之物亦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
第一七七条|已有幼年子女之寡妇,倘欲入他人之家,则非通知法官,不得前往.当其入他人之家时,法官应调查其前夫之家事,并应将其前夫之家委托其后夫及此妇,并向他们索取文书.他们应保存房产.抚养幼年子女,并不得将家具出卖.购买寡妇子女之家具者将丧失其银;[子女之]财产应归还其主人.
第一七八条|父以嫁妆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交立有文书,而在写给她的书中,倘未载明她得将其身后所遗,任便赠与,且未许其自由支配,则在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取得她之田园,并应按照她应有之份额,给她以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倘她之兄弟并未按照她应有份额给她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则她得将其田园交与她所认为适当之农人,其农人应供养之.她得享用田园及其父所给她之一切,终其一生;她不得以之出卖或抵偿他人;她的继承份额仅应归于她之兄弟.
第一七九条|父以嫁妇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并立有盖章之文书,在写给她的文书中,倘载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许其自由支配,则父死之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她之兄弟因此对她不得提出任何控诉.
第一八○条|女为修道院中之神姊或为神妓,倘父未给她以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等于一继承人之份额,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一条|父以神姊.庙妓或庙贞女献神,而未给她所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一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身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二条|女为巴比伦马都克之神姊,倘父未给她以嫁妆,未写给她以盖章文书,则父死之后,她得按兄弟之标准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她不担负义务;马都克之神姊得以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
第一八三条|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份额.
第一八四条|倘父未给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且未为之择配,则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应依照父家之可能性给她以嫁妆,而遗嫁之.
第一八五条|倘自由民收养被遗弃之幼儿为子,并将其抚养成人,则[他人]不得向法院申诉请求归还此养子.
第一八六条|倘自由民收养幼儿为子,而在收养之时,彼已认知其父其母,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八七条|服役宫廷之阉人[?]的[养]子,神妓之[养]子,[他人]均不得向法庭申诉请求归还.
第一八八条|倘任何手工业者以幼儿为养子,并以其手艺教之,则[他人]不得向法庭申诉请求归还.
第一八九条|倘收养者未以其手艺教之,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