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里都或巴衣鲁于王命远征时被捕为俘[?],塔木卡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应自取赎;倘其家无物可以取赎,应由其地之神庙为之取赎.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其田园及房屋不得作为赎金.

第三十三条|倘德苦或卢布图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的雇佣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四条|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里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里都之物者,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五条|自由民从里都购得国王所赐予之牛或羊者,应丧失其银.

第三十六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

第三十七条|徜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四十条|神妻.塔木卡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得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应担负与其所买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

第四十一条|自由民以自由的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价额.

第四十二条|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则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三条|倘不耕耘而任田荒芜,则彼应依邻人之例交付田主以谷物,并应将其所荒芜之田犁翻耙平,交还田主.

第四十四条|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恳殖,但怠惰不耕,则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五条|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毁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

第四十六条|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则田中之谷物应由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分之.

第四十七条|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我将为自己耕田”,则田主不得违反其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

第四十八条|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

第四十九条|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则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及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借银之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

第五十条|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之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则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

第五十一条|倘彼无银偿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及其利息.

第五十二条|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

第五十四条|倘彼不能赔偿谷物,则应将彼本人及其[动]产交出以售银,[此银]应分与[公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

第五十五条|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

第五十六条|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则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五十七条|倘牧人未与田主商议放羊吃草事,未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则主人应刈割其田,除此之外,应由不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库鲁之额,以谷赔偿田主.

第五十八条|当羊离开牧场[?]而全部畜群[?]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后,倘牧人仍纵羊于田,且饲羊于田,则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时以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谷物,赔偿田主.

第五十九条|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六十条|倘自由民以田地交与种园者培植果园,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四年中将果园培成,则至第五年,园主与种园者均分;园主应先选取其自己的一份.

第六十一条|倘种园者未将田地完全培成果园,而留一部分未种,则未种部分应属于种园者应得之份.

第六十二条|倘种园者未将给彼之田培成果园,如其为已恳之地,则种园者应就该地抛荒年数,按邻区之例,赔偿田主以佃金,并须将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还田主.

第六十三条|如其为处女地,则彼应将田地加工整修,交还田主,并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六十四条|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植[枣椰树],则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中,应以果园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倘种园者未将果园培植,而收入减少,则彼应照邻区之例交付果园之佃金.

第六十六条|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将其已培植之果园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则此塔木卡不得同意.园中之枣仅应由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塔木卡之本银及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

第六十七条|倘自由民建筑房屋,而与之并列……

(以下阙文三条)

……应交他……

第七十一条|倘[自由民]以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本为邻人所有而与赋役有关之房屋,则彼应丧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应还原主.倘此房屋与赋役无关,则彼可以购买;彼可以用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之.

(以下阙文六条)

第七十八条|倘居住房屋之自由民以全年之租金交与房主,而房主于未满期前令房客迁出,则房主因迫使房客于未满期前迁出房屋,应丧失房客与彼之银.

(以下阙文九条)

第八十八条|……应按其邻人之例归还与彼.

第八十九条|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利息],倘贷与白银,定有利息,则每一舍客勒又六塞,以为利息.

第九十条|倘自由民举债,定有利息,无银还债,又仅有谷物,则按照国王规定,塔木卡仅应按每一库鲁凡一百卡计算,取谷以为利息.

第九十一条|倘塔木卡不遵守规定,在谷一库鲁取利一百卡.银一舍客勒取利六分之一舍客勒又六塞之外,又提高利息而取之,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二条|倘塔木卡贷谷及银,定有利息,而后仅[?]取利息[……]谷及银,则此无利息[……].

第九十三条|[……]或[……],所取者,不表示减少[债额],亦不立补充文约,或将利息并入本金,则此塔木卡应按其所取之债额加倍退还谷物.

第九十四条|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贷出之付,以不足重之秤计银,以不足量之器计谷,收取之时,以超重之秤计银,以逾量之器计谷者,此塔木卡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五条|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而监察人,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六条|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借谷或银,而无谷或银以还债,但仅有其他动产,则彼得在证人之前将彼所有任何之物交还塔木卡,塔木卡不得拒绝,应接受之.

(以下阙文一条)

第九十八条|……应处死.

第九十九条|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则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

第一百条|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经营买卖,令其出发,而沙马鲁应在旅途中[……]使委托彼之银获利,倘沙马鲁于所至之处获利,则应结算所取全部银额之利息,而后应计算自己的日期,以偿还塔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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