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努那克之王,至大之安努,与决定国运之天地主宰恩利尔,授与埃亚之长子马都克以统治全人类之权,表彰之于伊极极之中,以其庄严之名为巴比伦之名,使之成为万方之最强大者,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的不朽王国……

当这时候,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消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

我,汉穆拉比,恩利尔所任命的牧者,繁荣和丰产富足的促成者,为尼普尔完成一切,使天地交泰,且成为埃.库尔光荣的保护者;

我,常胜之王,使埃里都复兴,并使埃.阿布苏的祀典归于纯正.

我,四方的庇护者,表扬巴比伦之名,使吾主马都克衷心喜悦,并常日参拜埃.沙吉刺;

我,王者之贵胄,新之所立,曾使乌尔富足,且为忠顺之祈祷者,使埃.奇什尔格尔丰饶;

我,忠于沙马什的强有力的合法之王,曾巩固西巴尔之根基,使爱伊墓上复盖绿草,并兴建埃.马拉神庙,使之有如天宫;

我,饶恕拉尔沙之战士,曾为自己同盟者沙马什而兴修埃.巴巴尔;

我,赋予乌鲁克生命并授与其人民以充足水源之君主,曾兴建埃.安努,并为安努与伊丝塔积聚财富;

我,国境之天盖,曾结集伊新离散的人民,使埃.格尔马赫神庙更加丰裕;

我,众王之统治者,萨巴巴之堂兄弟,曾保卫基什城之住宅,修饰埃.米特乌尔沙格,使之灿烂辉煌,并确立伊丝塔大典,关怀呼沙格卡拉马神庙这座御敌的堡垒;

我,其愿望有其友伊拉为之执行,曾使库塔城巩固,并为米斯兰增强一切;

我,冲击敌人的勇猛的金牛,图图之钟受者,曾使波尔西帕愉悦激动,且时常关怀埃.斯达;

我,众王之神,聪明睿智,曾扩大第尔巴特耕地,并使强大的乌拉什的谷仓充盈;

我,握有智慧女神妈妈为之装饰的王笏及王冠,曾确立克什[奥皮斯?]的疆界,并使宁都所需的食品美丽而洁净;

我,睿智无伦,曾确定拉格什及吉尔苏的牧场及饮水场,掌握埃.宁努的大量祭品;

我,俘获敌人,为至高的喜爱者,曾实行哈拉布神谕的预言,使伊丝塔衷心喜悦;

我,明哲之君主,其祈祷为阿达得所知,曾使彼特.卡尔卡尔[?]城战士阿达得之心平息,并使埃.乌格尔格尔的一切均有其应有的秩序;

我,赋予阿达布以生命之王,为埃.马赫庙之庇护者;

我,众王之君主,无敌之战士,曾赋予马什堪.沙布里穆城以生命,使埃.米斯兰有丰足之饮水;

我,实行一切计划的贤明的统者;曾庇护灾难之中的马尔恭人,使他们有足够的住所,且对于提高我的王权的埃亚与达穆格尔伦都,则规定永远进献纯洁的祭品;

我,众王之首,曾凭其创造者达干之力征服幼发拉底诸城镇,保护米拉及图图尔的人民;

我,荣耀的君主,使伊丝塔容光焕发,曾为宁那苏规定其所需的洁净食品,在兴难之际曾援助过自己的臣民[?],使其在巴比伦能安居乐业.

我,人民的牧者,其事业为伊丝塔之所喜悦,曾把丝塔安置在通卫亚克得中央的埃.乌尔马什;

我,使公道发扬,以正值的办法管理各部落,曾恢复亚述城的仁慈的庇护女神;

我,扑灭尼尼微的埃.米什米什火焰之君主,使伊丝塔的名字增辉.

我,荣耀者,忠于诸大神,苏穆.拉.伊鲁之后嗣,新.穆巴里特之强有力的继承人,不朽之王族,强大之君主,巴比伦之太阳,光明照耀苏美尔及亚克得全境,四方咸服之王,伊丝塔之喜爱者.

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自今而后:

第一条|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二条|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第三条|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

第四条|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条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

第五条|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

第六条|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

第七条|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

第八条|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则彼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钦努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则应处死.

第九条|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知道此为我物之证人”,则买者应领到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之证人.法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

第十条|倘买者不能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人,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所失之物.

第十一条|倘失物之主不能领到知其失物之证人,则彼为说谎者,犯诬告罪,应处死.

第十二条|倘卖者已死,则买者可从卖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诉之五倍的赔偿费.

第十三条|倘此自由民所提之证人不在近处,法官可予以六个月以内的期限.倘在六个月中不能领到证人时,则彼为说谎者,应受本案应得之刑罚.

第十四条|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

第十五条|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

第十六条|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

第十七条|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

第十八条|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

第十九条|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

第二十条|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则此自由民应对奴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第二十二条|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第二十三条|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第二十四条|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名那.

第二十五条|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物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

第二十六条|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房屋.

第二十七条|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倘彼归返其乡里,则应归还其田园,由彼自行担负军役.

第二十八条|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而其子能服军股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

第二十九条|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则应以田园之三分之一交与其母,由其母养育之.

第三十条|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其后他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役,已届三年,倘彼归而要求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其服役者应担负军役.

第三十一条|倘彼离去仅一年即归,则应交还其田园房屋,由其自服军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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