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乐正从之。从大师也,后升者,变於《燕》也。小乐正於天子,乐师也。

[疏]“小乐正从之”。○注“从大”至“师也”。○释曰:云“从大师也,后升者,变於《燕》也”者。《燕礼》乐正先升,又不使小乐正者,彼主於乐,此则略於乐故也。

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工六人。

坐授瑟,乃降。相者也,降立于西县之北。

[疏]”坐授瑟乃降“。○注”相者“至”之北“。○释曰:《乡饮酒》注云:“降立于西方,近其事。”以取近其事,故在西县之北也。

小乐正立于西阶东。不统於工,明工虽众,位犹在此。

[疏]“小乐”至“阶东”。○注“不统”至“在此”。○释曰:云“不统於工,明工虽众,位犹在此”者,决《燕礼》工四人,乐正升立于工之西,在西阶东,不统於工,此虽六人,众於彼,犹统于阶,而云西阶东不变。若使小乐正通之於工,恐工位移近西,故犹统于阶也。

乃歌《鹿鸣》三终。《鹿鸣》,《小雅》篇也。人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讲道脩政之乐歌也。言已有旨酒,以召嘉宾,与之饮者,乐嘉宾之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歌《鹿鸣》三终,而不歌《四牡》、《皇皇者华》,主於讲道,略於劳苦与谘事。

[疏]“乃歌鹿鸣三终”。○注“鹿鸣”至“谘事”。○释曰:云“主於讲道,略於劳苦”者,据《四牡》劳使臣,此不用之。云“与谘事”者,谓《皇皇者华》有谘谋、谘度、谘询之事,亦略之也。

主人洗,升实爵,献工。工不兴,左瑟。工歌而献之,以事报之也。洗爵献工,辟正主也。献不用觚,工贱,异之也。工不兴,不能备礼,左瑟,便其右。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

[疏]“主人”至“左瑟”。○注“工歌”至“节也”。○释曰:云“洗爵献工,辟正主也”者,案《乡饮酒》、《乡射》云“大师则为之洗”,谓君赐之乐者,其馀工不为之洗,是正主法。今此工六人皆为之洗,故云“辟正主人”。必知同洗者,以其更无别献之文,故知同洗也。云“献不用觚,工贱,异之也”者,《燕礼》、《大射》献宾、献卿大夫皆用觚,而献工用爵,故云异之。《乡饮酒》、《乡射》献同用爵者,变於君故也。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者,上言“献工”,下云“一人拜受爵”,则六人皆在工内,而云“工不兴”,“左瑟”,於是明大师亦入左瑟中,故须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以其六人总当献酒之节,故总入左瑟文,不谓有瑟也。

一人拜受爵。谓大师也。言一人者,工贱,同之也。工拜於席。

[疏]“一人拜受爵”。○注“谓大”至“於席”。○释曰:云“谓大师也。言一人者,工贱,同之也”者,《乡饮酒》、《乡射》云:“大师则为之洗。”则知此一人谓大师,不言大师,对君,工贱,不异其文,故同之而云一人也。

主人西阶上拜送爵。荐脯醢。辄荐之,变於大夫。

[疏]“主人”至“脯醢”。○注“辄荐之变於大夫”。○释曰:案上文云“辩献大夫遂荐之”,此工得献,不待辩辄荐之,故云“变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人相者,相其祭荐,祭酒。

[疏]“使人相祭”。○注“使人”至“祭酒”。○释曰:知“祭荐,祭酒”者,此文承一人受爵荐脯醢之下,明二者皆祭也,若下文众工直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爵,不拜。主人受虚爵。众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辩有脯醢,不祭。相者,相其祭酒而已。

主人受爵,降奠于篚,复位。大师及少师、上工皆降,立于鼓北,群工陪于后。鼓北,西县之北也。言鼓北者,与鼓齐面,馀长在后也。群工陪于后,三人为列也。於是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工立,仆人立於其侧,坐则在后。《考工记》曰:“鼓人为皋陶,长六尺有六寸。”

[疏]“大师”至“于后”。○注“鼓北”至“六寸”。○释曰:知“鼓北是西县之北”者,以其下文大师、少师始迁向东,明此降者降在西县之北可知。云“言鼓北者,与鼓齐面,馀长在后也”者,案前列乐县之时,鼓在鑮南,今不言在锺磬之北,遥据鼓而言之者,欲取形大又面向东,工亦面向东,故遥取鼓面也。言“馀长在后”者,欲见鼓长六尺六寸,工面与鼓面齐,鼓有馀长在人后矣。言此者,工与鼓前面齐、后面不齐之意也。云“群工陪于后,三人为列也”者,大师、少师二人,上工四人,今若立时,三人为列,大师后有工二人,少师后亦有工二人,故云三人为列也。云“於是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者,亦约迁乐於东方,工西面,乐正北面,言“亦”者,亦东方也。云“工立,仆人立于其侧,坐则在后”者,亦约迁乐东方时面位得知也。云“《考工记》曰:鼓人为皋陶,长六尺有六寸”者,彼云“韗人为皋陶”,先郑云:“韗,书或为“革匋”。”玄谓“革匋”者以皋陶,名官“革匋”,即陶字,从革,今云鼓人者,误。当作“革匋”人,“革匋”人掌鼓,后人误言鼓,鼓人自在《地官》,掌教六鼓矣。云“为皋陶”者,鼓木之名,其穹隆二十板,谓鼓木长六尺六寸,贾侍中彼解为晋鼓,引之者,证鼓东西长,工齐前面,於后有馀之义也。

乃管《新宫》三终。管,谓吹簜以播《新宫》之乐。其篇亡,其义未闻。笙从工而入,既管不献,略下乐也。立于东县之中。

[疏]“乃管《新宫》三终”。○注“管谓”至“之中”。○释曰:云:“管,谓吹簜”者,此云管,上云簜,故郑合为一事解之。云“其篇亡,其义未闻”者,以其堂下诗,故与《由庚》之等同亡,但上《由庚》、《由仪》之等有序无诗,同云有其义而亡其辞,此则辞义皆亡,故云其义未闻。云“笙从工而入”者,案《燕礼》云:“笙入,立于县中。”有笙入之文,此上下不见笙入之文,故知笙从工而入也。上云簜,解为竹,谓笙箫之属。竹即管也。今此经云管,已解簜为管,复云笙从工而入者,《燕礼》记云“下管《新宫》,笙入三成”。则吹管者亦吹笙,故兼言笙,欲见笙管相将也。云“立于东县之中”者,《燕礼》笙入立于县中,则於此县而言,此辟射位,故知立于东县之中也。

卒管。大师及少师、上工皆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不言县北,统於堂也。於是时,大乐正还北面立于其南。

[疏]“卒管”至“上坐”。○注“不言”至“其南”。○释曰:工人前不即迁于东者,为管笙所作,不以无事乱有事,故待卒管。大师乃东坫西面北上坐,不言去堂,远近当如《乡射》迁工阼阶下之东南,堂前三笴,西面北上。云“不言县北,统于堂也”者,上云鼓北,不统於堂者,彼权立,非正位故也。

摈者自阼阶下请立司正。三爵既备,上下乐作,君将留群臣而射,宜更立司正以监之,察仪法也。

[疏]“摈者”至“司正”。○注“三爵”至“法也”。○释曰:自此尽“北面立”,论将射,立司正察仪安宾之事。

公许,摈者遂为司正。君许其请,因命用之,不易之者,俱相礼,其事同也。

司正適洗,洗角觯,南面坐奠于中庭。奠觯者,著其位以显其事,威仪多也。

[疏]注“奠觯”至“多也”。○释曰:《燕礼》及此《射礼》,司正不以觯升而奠之於地,比《乡饮酒》及《乡射》为显,其威仪多,自此已后,还与二乡同也。

升,东楹之东受命于公,西阶上北面命宾、诸公、卿大夫:“公曰‘以我安宾’。”诸公、卿大夫皆对曰:“诺,敢不安!”以我安者,君意殷勤,欲留之,以我故安也。司正降自西阶,南面坐取觯,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觯,奠於中庭故处。兴,右还,北面少立,坐取觯兴,坐,不祭,卒觯,奠之,兴,再拜稽首,左还,南面坐取觯,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北面立。皆所以自昭明於众也。将於觯南北面则右还,於觯北南面则左还,如是,得从觯西往来也。必从觯西往来者,为君在阼不背之也。

司射適次,袒、决、遂,执弓,挟乘矢於弓外,见镞於弣,右巨指钩弦。司射,射人也。次,若今时更衣处,张帏席为之。耦次在洗东南。袒,左免衣也。决,犹闿也,以象骨为之,著右巨指,所以钩弦而闿之。遂,射韝也,以朱韦为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方持弦矢曰挟。乘矢,四矢。弣,弓杷也。见镞焉,顺其射也。右巨指,右手大擘,以钩弦,弦在旁,挟由便也。古文挟皆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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