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免犹赦也。期,谓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

[疏]“若欲”至“其期”○释曰:所司折断,已得其实情,状案既成,乃始就朝详断,王虽欲免,必无免法。但王者恩深爱物,庶欲免之,恐有滥行,理须亲会者也。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属,中士以下。○夹,古治反,刘古协反。

[疏]注“属中士以下”○释曰:此四者,六乡皆有其事。大祭祀,若祭天、四时迎气,即於四郊。大丧纪,当葬所经道。大军旅,王出行所经过。大宾客,四方诸侯来朝,各由方而入。并过六乡路,以是故各掌其乡之禁令,当各帅其属,夹道而跸。知属是中士以下者,乡士身是上士,故云“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郑司农云:“乡士为三公道也,若今时三公出城,郡督邮盗贼道也。”○为,于伪反,遂士、县士、讶士职同。

[疏]“三公”至“如之”○释曰:三公有邦事,须亲自入乡,则乡士为公作前驱,引道而辟止行人。云“其丧亦如之”者,谓公卿大夫之丧,死於此者,及葬,为之前驱而辟。○注“郑司”至“道也”○释曰:云“郡督邮盗贼道也”者,邮,谓邮行往来。盗贼,谓旧为盗贼,即不良之人,故郡内督察邮行者,是盗贼之人。使之道,以况古乡士为道相类也。

几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几国”至“命者”○释曰:国有大事言“戮犯命者”,止谓征伐田猎之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也。

遂士掌四郊,郑司农云:“谓百里外至三百里也。”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狱也。六遂之狱在四郊。

[疏]注“郑司”至“四郊”○释曰:先郑云“百里外至三百里也”者,见《县士》云“掌野”,去王城四百里曰县,故曰小都任县地。《方士》云“掌都家”,谓去王城五百里。既以乡士所掌为去王城百里内,惟有二百里、三百里二处在,当是此遂士掌之,故为此解。后郑不从。“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者,后郑意,六遂之地则在二百里中,但狱则不在二百里中,当在百里四郊上置之,亦若六乡地在王城外,狱则在城中然。故更云“言掌四郊,此主四郊之狱。六遂之狱在四郊”也。

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疏]注“遂士”至“一遂”○释曰:遂士十二人,《序官》文。亦如乡士,若总掌不分,不得云“各”,既言各掌,十二人有六遂,是二人分主一遂可知。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於其遂,肄之三日。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遂士择刑杀日,至其时往莅之,如乡士为之矣。言各於其遂者,四郊六遂,遂处不同。

[疏]“听其”至“三日”○释曰:此一经亦如《乡士》,狱成就朝听断,事有异者二旬,与《乡士》别,以其去王城渐远,恐多枉滥,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云“就郊而刑杀”者,乡士之狱在国中,不须言“就”,此在郊,差远,故云就郊也。言“各於其遂”者,六乡之狱并在国中,不得言“各”,六遂之狱分在四郊之上,故须言各也。○注“就郊”至“不同”○释曰:郑云“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者,经云“士师受中”,即云“协日就郊刑杀”,观其文势,亦恐士师刑杀,故云遂士也。云“遂处不同”者,六遂分置四郊之外,有六处,狱还六处置之,故云不同也。

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令犹命也。王欲放之,则用遂士职听之时,命三公往议之。

[疏]注“令犹”至“议之”○释曰:若会其期,皆在外朝。但民有远近,故六乡狱,王自会其期,六遂狱差远,使三公会其期也。云“令犹命”者,上文乡士云“命”,此变命云“令”,令、命义不殊,故云令犹命也。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大事,王所亲也。

[疏]注“大事王所亲也”○释曰:案上乡士在四郊内有大祭祀、大丧纪等四事,事多,故须历陈。此在四郊之外,无大祭祀、大丧纪,惟有大军旅、大宾客出入所经,二者有聚众庶之事,故总云“大事聚众庶”耳。此虽不言夹道,亦当夹道跸也。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六卿”至“命者”○释曰:若六乡近,则使三公有邦事。此六遂差远,邦事使六卿往。云“其丧亦如之”者,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死於其中者,亦为之前驱而辟也。云“郊有大事”者,亦谓六遂之民从军征伐、田猎,戮其犯命也。

县士掌野,郑司农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也。狱居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

[疏]注“郑司”至“里上”○释曰:先郑意,遂士既主二百里、三百里,又案《载师职》“小都任县地”,在四百里中,故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云“大夫所食”。云“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者,即《载师职》云“小都任县地”,一也。案昭五年,楚薳启疆曰:“晋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注云:“襄,韩无忌子也,为公族大夫。须,起之门子,言虽幼,已任出使。”如是,韩须不为大夫,言受命而使,明时为公族大夫,但年幼。或此注当为韩襄。知食县者,下有“十家九县”,注云“韩氏七邑”是也。“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郑言此者,欲明此三处之中,有三等公邑,故更云“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者,王子弟依三等臣分为三处,公在五百里疆地,卿在四百里县地,大夫在三百里稍地,给此三等采地之外皆是公邑,故云则皆公邑。案《载师》注:“使大夫治此公邑之民,二百里、三百里,其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大夫如县正。”云“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者,主三等之狱,总谓之县士也。云“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者,《尔雅》云“郊外曰野”者,非谓郊外二百里之中,纵四百及五百里,皆得谓之野。是以《遂人》亦云“掌野”。野,亦谓百里郊外至五百里,皆称野。故郑彼注及此注皆云郊外曰野,是大总而言也。郑言此者,欲见《县士》云“掌野”,掌三百里外至五百里三处之狱,皆是野耳。云“狱居近”者,从乡士掌国中已外,遂士掌四郊,皆据近而言,明此县士三等狱,以次据近而置。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者,以三处狱皆名县者,自三百里外有稍、县、都,县居中,故皆以县狱为名。若言野县都,据本为称。若然,云掌野,则三处总名野。及历言之,则惟三百里得名野者,以其以外四百里五百里有县都之名,还指本号。二百里中地虽有稍名,县士既言掌野,不得不存一野以为狱名故也。案《载师》云“公邑在甸地”,则二百里中亦有公邑。县士惟掌三百里已外,其二百里狱,遂士兼掌之矣。

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刑杀各就其县者,亦谓县士也。

[疏]注“刑杀”至“士也”○释曰:上乡士、遂士皆解分人各主之义,至此县士,郑虽不言,案《序官》,县士三十有二人。县狱既有三处,盖三百里地狭人少,当十人,四百里、五百里地广民多,当各十一人,以是,故得云“各掌其县之民数”也。“三旬”者,亦是去王渐远,故加至三旬,容其自反覆。云“亦谓县士”者,亦以经文势相连,恐士师刑杀,故须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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