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期亦谓县士职听之时。

[疏]注“期亦”至“之时”○释曰:以其差远,故不使三公,而使六卿会其期也。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

[疏]“若邦”至“命者”○释曰:直言“大役”,不言大事,又不言帅其属而跸者,则非王行征伐之事。谓起大役役使民众,故直各掌其县之禁令而已。其丧,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有死於此者。云“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谓有军事於此而犯命者也。○注“野距”至“县都”○释曰:上“掌野”虽已解野,今此文云“凡野”,恐有别义,故郑详言之。云“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者,若如此言,则不通二百里以内,故云距王城二百里以外。从野三百里,县则四百里,都则五百里,还是县士狱之所主三处也。

方士掌都家,郑司农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鲁季氏食於都。”玄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数,民不纯属王。○畺,居良反。

[疏]注“郑司”至“属王”○释曰:先郑意,县士既掌四百里中,故此方士掌五百里之中。云“公所食”者,谓《载师》所云“大都任疆地”者也。引“鲁季氏食於都”者,谓诸侯大都与三公同。后郑不从,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者,欲见此经都是《载师》“大都任疆地,小都任县地”,家是“家邑任稍地”。王子弟亲者与公同百里,稍疏者与卿同五十里,更疏者与大夫同二十五里。引《载师职》“大都在疆地”以下为证者,是不从先郑之验。若先郑以采地唯在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载师》何得有三等之差乎?是以后郑县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狱,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狱。且县士掌三等公邑之狱,亲自掌之。若方士掌三等采地之狱,遥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狱,有事上於方士耳。云“不言掌其民数,不纯属王”者,采地之民,虽在王畿之内,属采地之主,类畿外之民属诸侯,故云不纯属王。

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三月乃上要者,又变朝言国,以其自有君,异之。○上,时掌反。注下并同。

[疏]注“三月”至“异之”○释曰:此则上文都家之士自治其狱,狱成,上王府,亦於外朝详听之事。云“三月”及言国“自有君异之”者,谓异於乡士、遂士、县士之等。

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成,平也。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鄐,许六反,刘敕六反,或音勖。

[疏]“司寇”至“狱讼”○释曰:上三处直言“司寇听之”,此独云“听其成”者,成,谓采地之士所平断文书,亦是异之类也。○注“成平”至“无成”○释曰:云《春秋传》者,《左氏》昭公十四年之事。言晋邢侯是楚人,时在晋,故与雍子争鄐田也。引之者,证成是狱成之事。

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覆有失实者。

[疏]注“都家”至“实者”。○释曰:谓书其刑杀之成,及听狱人名於上,亦是自有君,异於乡士之等也。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

[疏]“凡都”至“禁令”○释曰:都家云“大事聚众庶”者,则下文“修其县法”是也。○注“方士”至“令焉”○释曰:方士十六人,《序官》文。若不分主,则不得云“各掌”,故知分之。

以时修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县法,县师之职也。其职,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方士以四时修此法,岁终又省之,则与掌民数亦相近。○近,附近之近。

[疏]注“县法”至“相近”○释曰:县师其职普掌天下,故云邦国据畿内,大都五百里,小都四百里,稍据三百里,甸据二百里,郊野据百里,遍天下矣。夫家,犹言男女。人民,据家之奴婢。云“与掌民数亦相近”者,上乡士之等皆言民数,惟方士不言,今此《县师》云“夫家之数”,即与民数亦相近。言“相近”者,依《县师》而知,故云相近也。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於司寇,听平之。○治,直吏反,注同,下“有治”并同。

[疏]注“都家”至“平之”○释曰:以《序》有都士、家士,此云“凡都家之士”,明是彼都士、家士也。云“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以其上文巳有士师受中,为附罪之大事,明此是小事。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郑司农云:“四方诸侯之狱讼。”

[疏]注“郑司”至“狱讼”○释曰:案《尚书·吕刑》云“四方司政典狱”,据诸侯为言。此《讶士》亦云“掌四方狱讼”,又下文“谕罪刑于邦国”,皆言诸侯之事,故先郑云“诸侯之狱讼”也。

谕罪刑于邦国。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

[疏]注“告晓”至“本意”○释曰:谕为晓,故云“告晓以丽罪”。罪者,谓断狱附罪轻重也。云“及制刑之本意”者,圣人所作刑法,正为息民为恶。故云刑期无所刑,以杀止杀,是制刑之本意,以此二者告晓於诸侯。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谓谳疑辨事,先来诣,乃通之於士也。士,主谓士师也。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造,七报反。谳,鱼竭反。

[疏]注“谓谳”至“议者”○释曰:谓四方诸侯有疑狱不决,遣使上王府士师者,故云“四方之有治於士者”。知士是士师者,以其士师受中,故知疑狱亦士师受之也。云“造焉”者,谓先造诣讶士,乃通之士师也。谳,白也,谓谘白疑辨之事。汉时狱官号廷尉也。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乱狱,谓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

[疏]注“乱狱”至“南狱”○释曰:云“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谓若《左氏传》宣九年,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共淫徵舒之母夏姬,衷其衵服,以戏于朝。又,公曰“徵舒似汝”,对曰“亦似君”,泄冶谏,被杀。后徵舒射杀灵公,二子奔楚。楚为讨陈,杀徵舒。是君臣宣淫、上下相虐之事。云“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者,案《前汉书·儒林传》,吕步舒事江都相董仲舒,明《春秋公羊》,仕为丞相长史,于时淮南王刘安与其大子迁谋反,汉武帝诏使宗正刘德与吕步舒穷验其事。故注者引之。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於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送逆,谓始来及去也。出入,谓朝觐於王时也。《春秋传》曰:“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人国入野,自以时事。○道,音导。

[疏]注“送逆”至“时事”○释曰:云“送逆,谓始来及去也”者,以其讶士主以迎送诸侯,故从来至去,皆送迎之,礼也。知出入是朝觐於王者,以其言出入,与晋侯称出入同,故引晋侯事。案僖二十八年,襄王策命晋侯为侯伯,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注云:“出入犹去来也。从来至去,凡三见王。”上公庙中将币,三享,王礼再祼而酢,飨礼九献,食礼九举,三劳三问,出入三觐,为行此溃是出入为朝觐。云“入国入野,自以时事”者,以其外国至此,入国须有亲故相见之法,入野须有采取之宜,并是私事,故云时事也。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疏]“凡邦”至“誓禁”○释曰:大事者,自是在国征伐之等。聚众庶,非诸侯之事也。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也。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树棘以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剌,象以赤心三剌也。槐之言怀也,怀来人於此,欲与之谋。群吏,谓府史也。州长,乡遂之官。郑司农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纆,寘于丛棘’。”玄谓《明堂位》说鲁公宫曰“库门,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言鲁用天子之礼,所名曰库门者,如天子皋门。所名曰雉门者,如天子应门。此名制二兼四,则鲁无皋门、应门矣。《檀弓》曰:“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言其除丧而反,由外来,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如是,王五门,雉门为中门,雉门设两观,与今之宫门同。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郊特牲》讥绎於库门内,言远,当於庙门,庙在库门之内,见於此矣。《小宗伯职》曰:“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然则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与?今司徒府有天子以下大会殿,亦古之外朝哉。周天子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内朝二。内朝之在路门内者,或谓之燕朝。○长,丁丈反,注同。罢,音皮,《司圜职》同。刺,七赐反,下同。纆,亡北反。示于,之豉反,又如字,本或作寘。丛,才公反。观,古乱反。阍,音昏。绎,音亦,徐音夕。见,贤遍反。与,音馀,下“国服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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