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右谓有勇力之士,充王车右。
[疏]注“右谓”至“车右”○释曰:在此者,王车之右,执干戈以卫王,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知勇力者,其职云:“国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属焉。”郑云:“选右当於中。”是用勇力充之者也。
虎贲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不言徒,曰虎士,则虎士徒之选有勇力者。○贲,音奔,下同。
[疏]注“不言”至“力者”○释曰:在此者,亦卫守王,在此宜也。郑云“不言徒曰虎士,则虎士徒之还勇力者”,以其在胥下,例皆是徒,今不言徒而曰虎士,明先是徒之选有勇力者,乃为之以当徒处。
旅贲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疏]“旅贲氏”○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左八人,右八人,车止则持轮。”言旅,见其众,言贲,见其勇。亦是卫守王事,故在此也。
节服氏,下士八人,徒四人。世为王节所衣服。○为,于伪反。
[疏]注“世为”至“衣服”○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郊祀,二人执戈,送逆尸,从车。”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云“世为王节所衣服”,以其着服与王为节而称“氏”,故知官有世功,则曰官旅。然凡称氏者,郑虽不释为世功,但注有详略,从可知也。
方相氏,狂夫四人。方相犹言放想,可畏怖之貌。○放想,方丈反,本或作旊,音同。
[疏]注“方相”至“之貌”○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可畏怖,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云“方相犹言放想”者,汉时有此语,是可畏布之貌,故云方相也。
大仆,下大夫二人;小臣,上士四人;祭仆,中士六人;御仆,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仆,侍御於尊者之名,大仆其长也。
[疏]注“仆侍”至“长也”○释曰:在此者,凡言仆御者,是武卫之事。又《大仆职》“凡军旅田役赞王鼓”,是几仆御皆连类在此也。大仆已下四官因仍同府史之等者,六仆已下至御仆,乃是别职同官,故同府史也。《小臣》其职云:“掌王之小命,诏相王之小法仪。”《祭仆》其职云:“掌受命於王以视祭祀。”《御仆》其职云:“掌群吏之逆及庶氏之复。大仆为长,故连类在此。若然,府、史、胥、徒在御仆下者,是四官别职同官,故共府史胥徒也。
隶仆,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此吏而曰隶,以其事亵。○亵,息列反。
[疏]注“此吏”至“事亵”○释曰:在此者,以仆皆在此,故亦在此。但所掌事亵,故别官职,不属大仆。郑云“此吏而曰隶,以其事亵”者,此经言下士二人,即是吏。按《秋官》有“罪隶”已下,是奴称隶,以其掌亵,故与贱同称隶也。
弁师,下士二人,工四人,史二人,徒四人。弁者,古冠之大称。委貌、缁布曰冠。○弁,皮彦反。称,尺证反。
[疏]“弁师”至“四人”○释曰:在此者,以夏物长大而盛壮,人年长大乃冠,以象夏,故不同司服在《春官》,而在此也。○注“弁者”至“曰冠”○释曰:按《礼记·郊特牲》及《士冠记》,皆云夏收、殷哻、周弁,三代皆祭冠,则弁亦冕也。即是六冕皆得称弁。若然,皮弁、爵弁自然是弁,故郑云“弁者,古冠之大称”也。云“委貌、缁布曰冠”者,此二者对皮弁、爵弁、六冕,惟曰冠。若散文亦得言弁,故《司服》云:“凡田冠弁服,凶事服弁服。”皆得言弁也。
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甲,今之铠也。司甲,兵戈盾官之长。○铠,苦爱反。盾,常九反,又音九。
[疏]注“甲今”至“之长”○释曰:在此者,其职虽阙,但甲者军师所用,在此宜也。言“甲今之铠”者,今古用物不同,其名亦异。古用皮谓之甲,今用金谓之铠,从金为字也。云“司甲兵戈盾官之长”者,以其此官下大夫,又在上,已下皆士官,故云长也。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兵”○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五兵、五盾及授兵,从司马之法。”此亦为军事,在此宜也。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戈,今时句孑戟。○句孑,古侯反,下音结。
[疏]“司戈”至“四人”○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皆武事,故在此也。○注“戈今时句孑戟”○释曰:按《冬官·冶氏》“为戈戟”,戈则两刃,长六尺六寸。戟则三刃,长丈六尺。形既不同,郑云“戈句孑戟”而为一物解之者,郑举汉法以况之,汉时见戈有旁出者为句孑,亦名胡孑,故号戈为句孑戟也。
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司弓矢,弓弩矢箙官之长。○箙,音服。
[疏]注“司弓”至“之长”○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六弓、四弩、八矢。”给武之所用,在此宜也。云“司弓矢,弓弩矢箙官之长”者,司弓矢下大夫,已下缮人、槁人皆士官,故得与人为长也。郑云:“司弓弩,即缮人也。”
缮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缮之言劲也,善也。
[疏]注“缮之”至“善也”○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王之用弓、弩、矢、箙。”亦是武事,故在此也。云“缮之言劲也,善也”者,以其所掌弓弩有坚劲而善堪为王用者,乃入缮人以共王,故郑为此解之也。
槁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郑司农云:“槁读为刍槁之槁,箭干谓之槁。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谓之槁人。”○槁,古老反。干,如字,沈古旱反。
[疏]注“郑司”至“槁人”○释曰:在此者,职云:“掌六弓、八矢、四弩。”是军事所用,故在此也。先郑云“箭干谓之槁”,按《冬官·矢人》云“以其笴厚,为之羽深”,后郑云“笴读为槁,谓矢干,古文假借字。”则此槁人非直掌矢槁,兼主弓弩矢箙等,而云槁人者,以槁为主耳。故云“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谓之槁人”。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右者,参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猎亦为之右焉。○乘,绳证反。
[疏]注“右者”至“右焉”○释曰:此戎右并下仆驭在此者,皆是防卫之官,故皆在此。云“古者参乘”者,若在军为元帅,则将居鼓下,将在中,御者在左。若凡平兵车,则射者左,御者居中。若在国,则尊者在左,御者亦中央。其右是勇力之士,执干戈常在左右。故云古者参乘也。云“此充戎路之右,田猎亦为之右”者,按《巾车》玉路有五,按下文仆亦有五,惟此戎右已下有三,不见玉路、祀之路之右,又不见木路、田路之右,故以田戎相类,齐祀相因,故以类相兼,故戎右兼田右,齐右兼祀右。若然,仆有五,不兼者,仆难於右,是以六艺之中有五御,而不言右也。按《巾车》,玉路居前,戎路在后。此右在前,又戎右大夫,齐右下大夫,道右上士,戎右官又尊者,夏官主事尚威武,故戎右居前,使官尊也。
齐右,下大夫二人。充玉路、金路之右。○齐,侧皆反,下“齐仆”并注同。
[疏]注“充玉路之右”○释曰:充玉路为主,故云齐。按《曲礼》云“立如齐”,注“齐谓祭祀时”。则齐虽施於祭前,当祭时亦名齐,故得兼金玉二路。而郑不言,亦以其齐同故也。
道右,上士二人。充象路之右。
[疏]注“充象路之右”○释曰:在朝所以行道,是以名车为道车。以中车五路差之,上已有玉、金、革、木之等,此道右当充象路之右可知。不兼而官卑者,以其上四事简,故使兼。此道右每日视朝,行事繁,故不兼。以其事卑於齐戎之等,故官职卑也。
大驭,中大夫二人。驭之最尊。○驭,音御。
[疏]注“驭之最尊”○释曰:在此者,亦是卫守之事,在此宜也。云“驭之最尊”者,以其御玉路以祀,故云最尊。以是特尊,不与下同名仆,而谓之大驭也。若然,戎右在前,尚威武,此戎仆在前者,以其仆虽驾驭为难,仍非武事,故退戎仆於后,进大驭於前也。仍尊戎仆在齐仆之上,而使中大夫为之,与戎右尊卑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