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现在偶尔还读一读的少数书籍中,普鲁塔克的那部作品普鲁塔克,公元一世纪罗马帝国时期的传记作家,这里指的是他的《希腊罗马名人比较列传》。最能吸引我,这是使我得益最大的一部。它是我童年时代最早的一部读物,也将是我老年最后的一部读物:他几乎是我每读必有所得的唯一的一位作家。前天,我在他的伦理著作中读到《怎样从敌人那里学到东西》这篇论文,同一天,在整理作家们赠给我的小册子时,忽然发现罗西埃教士罗西埃(Rosier),法国植物学家,卢梭曾于一七六八年同他一起在里昂采集标本。的一部日记,标题下写有Vitamimpenderevero,RosierVitamimpenderevero(终生献于真理)语出公元一世纪罗马讽刺诗人尤维纳利斯,是卢梭的座右铭。字样。对这些先生在文字上耍花招的惯技我久已领教,绝不至于上当受骗,我明白他貌似有礼,实际却是对我讲了一句反话。然而他说这话究竟有什么根据?为什么要说这么一句挖苦的话?我究竟给了他什么把柄?为了充分利用普鲁塔克的教导,我决定把第二天的漫步用来就说谎这个问题对自己进行一番考查,结果证实德尔斐阿波罗神殿上“要有自知之明”这句格言,并不像我在《忏悔录》中所想象的那样容易做到。

第二天走出家门去实现这个计划,我就开始沉思起来,涌上心头的第一件事就是我在童年撒的那个恶劣的谎指卢梭十六岁那一年在维尔塞里斯夫人家当仆人时偷了一条丝带却诬陷女仆玛丽永一事,见《忏悔录》第二章。这一回忆使我终生为之不安,直到晚年还一直使我那早已饱受创痛的心为之凄然。这个谎言本身就是一桩大罪,它究竟产生什么后果,我一直都不知道,但悔恨之情使我把它想象得非常严重,这样罪过也就更大了。然而,如果只考虑我在撒这个谎时的心理状态,那么,它只不过是害羞心理的产物,绝不是存心要损害谎言的受害者。我可以对天发誓,就在这压抑不住的害羞心理迫使我撒谎的一刹那,我也甘愿付出生命的代价来独自承受它的后果。这是一种精神错乱,连我自己也解释不了,只能说是在感受的那一刹那,我那天生的腼腆战胜了我内心的一切意愿。

对这不幸事件的回忆以及它留给我的难以平息的悔恨,使我对说谎产生了痛恨,从而今生不再重犯这样的罪。当我选定我的座右铭时,我觉得我的天性是当之无愧的,而当我看到罗西埃教士这行字开始对自己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时,对自己确是如此这一点也毫不怀疑。

可是当我对自己进行更仔细的解剖时,我吃惊地发现,有许多事是我杜撰出来的,当年却把它说成是真的,而在说的时候还以热爱真理而自豪,以为我正以人间别无先例的公正为真理而牺牲自己的安全、利益和性命呢。

最使我吃惊的是,在回想起这些捏造的事情时,我竟没有丝毫真正的悔恨之心。我这个人是痛恨虚伪的,而这时心中居然毫无反应;当必须用撒谎来免遭酷刑时,我是宁愿迎着酷刑而上的;究竟出自何种古怪的不合逻辑的行为,我竟既无必要、也毫无好处就轻而松之地撒起谎来;仅仅因一个谎言的悔恨之心就使我在五十年间受尽折磨,现在则由于怎样的不可思议的矛盾,竟没有感到任何遗憾之情?我从来没有对我的错误漠然置之,出之本能,一贯由道德指导着我的行为,我的良心一直保持着它最初的正直,再说,即使它为了迁就我的利益而偏离正道,那怎么会在一个人为激情所驱,至少可以以意志薄弱来原谅自己的场合,我的良心尚能保持它的正直,而唯独在毫无理由作恶的无关紧要的问题上就失去了呢?我看出来,这个问题的答案关系着我在这一点上对自己的评价是否正确。经过一番仔细的审察,我终于作出了如下的解释。

我记得曾在一本哲学著作里读到,说谎就是把应该显示的真相掩盖起来。从这个定义可以推论出,一个人如果没有把他并无义务讲出来的真相讲出来就不是说谎;但是如果一个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不仅不把真相讲出来,反而讲了它的反面,那么他算是说谎呢还是没说谎?按照那个定义,我们不能说他是说谎。因为如果他给一个人一块赝币,但是他并不欠这个人的账,那么他当然是骗了他,但并没有诈骗他的钱财。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而这两个问题都很重要。第一,在什么时候,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人们应该向别人讲出真相,因为人们并不总是有义务这样做的。第二,是不是有这样的情况,人们可能是骗了别人,然而并无恶意。我知道,这第二个问题是很明确的:书本上给的是否定的回答,写书的人在提倡最严峻的道德时反正无须付出任何代价;而在社会上给的却是肯定的回答,因为在社会上,人们把书本上的伦理道德看成是无法付诸实践的空话。因此我就不去管那些互相矛盾的权威们,而根据我自己的原则来对这两个问题作出答案。

普遍的绝对的真理是一切财富中最可宝贵的。缺了它,人就变成瞎子;它是理性的眼睛。正是通过它,人才学会怎样立身处世,学会做他应该做的那样一个人,学会做他应该做的事,学会奔向真正的目标。特定的个别的真理并不总是好东西,有时甚至还是个坏东西,更多的时候则是个不好不坏的东西。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必须学习的东西为数并不很多,而不管数量多寡,这些东西都是属于他的财富,他无论在什么地方发现这种财富都有权利要求,而别人不能剥夺他,否则就是犯下最不公平的抢劫罪,因为这种财富是人人共有的,谁要是给了别人,自己也并不因此就会感到匮乏。

至于那些无论对教育别人还是对付诸实践都没有任何用处的真相,既然连财富都不是,怎么会是一种对别人的欠债呢?再说,既然财产只能建立在效用的基础上,那么根本没有任何效用的东西就不可能成为财产。一块土地虽然贫瘠,但你可以要它,因为你至少总可以在这块土地上居住;但是一件毫无所谓的事实,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都无关紧要,对任何人都毫无干系,那么不管是真是假,也就引不起任何人的兴趣。在精神世界里,就跟在物质世界里一样,没有任何东西是一无用处的。你欠别人的东西不可能是一无用处的东西;你要是欠别人什么东西,这东西总得是或者可能是有些用处的。因此,应该说出来的真相总跟公道这个问题有关,而要是把真相这个神圣的名称用之于一些存在与否跟任何人都无关,认识与否对任何事都无补的空虚的事物,那就是亵渎了这个名称。真相如果丧失了任何可能的效用,那就不能是一种你可能欠别人的东西,因此,谁要是不把它说出来或者把它掩饰起来,就不是说谎。

然而,对任何事物连一丝一毫用处都没有的真相是不是有呢?这是需要讨论的另一问题,待一会儿我就来论及。现在先谈第二个问题。

不把真相说出来跟说假话是很不一样的两回事,然而却可能产生同样的效果;因为每当这效果等于零的时候,两者的结果当然是一样的。只要真相无关紧要,那么说的是真相的反面也就同样无关紧要了:从而得出,在这种情况下,以说与真相相反的话来骗人的人,并不就比以不把真相说出来骗人的人更不公道些;这是因为,就毫无用处的真相而言,错误并不比无知更坏。我相信海底的沙子是白的还是红的,跟我不知道它是什么颜色,对我都同样无关紧要。既然所谓不公道就是对别人造成了损害,那么一个人如果对谁也没有造成损害,那怎么会是不公道呢?

然而这些问题,虽然这样简单地解决了,但还不能为实践提供可靠的应用,还需要很多必要的阐述,才能决定在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下怎样正确地予以运用。如果说把真相说出来这个义务仅仅建立在真相是否有效用这样一个基础上的话,那么我该怎样担任这个效用的判定者呢?一个人的利益经常构成对另一个人的损害,个人利益又几乎总是同公共利益相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行动?是否应该为你谈话对方的利益而牺牲不在场的第三者的利益?真相如果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有害,是该说还是不该?是该用公共利益这唯一的天平还是用个别是非的天平来权衡该说的一切话?我是不是有把握充分认识事物的一切联系,是否足以把我所掌握的知识都运用得完全公平合理?再说,当我考虑人们对别人该做些什么的时候,我是否把我对自己该做些什么,对真理该做些什么作了充分的考虑?如果我在骗人时没有对别人造成什么损害,是否就可以说对自己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害呢?仅仅由于从来都不曾有失公道就能算一贯清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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