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龟”,字叔珍,上党泫氏人,范晔后汉书卷五一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二。“为五原太守”,范书陈龟传云:“永建中,举孝廉,五迁五原太守。””

“〔二〕“后卒”,范晔后汉书陈龟传云:“大将军梁冀与龟有隙,……冀暴虐日甚,龟上疏言其罪状,请诛之,帝不省,自知必为冀所害,不食七日而死。””

“〔三〕“吊祭其墓”,此条不知聚珍本从何书辑录。”

巢堪

巢堪为司空,〔一〕十四年,〔二〕自乞上印绶,〔三〕赐千石俸终其身。〔四〕“书钞卷五二”

“〔一〕“巢堪为司空”,“堪”字下聚珍本有“字次朗,太山南城人”二句。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李贤注:“堪字次朗,太山南城人。”聚珍本“字次朗”二句即据此增补。巢堪,范晔后汉书无传。”

“〔二〕“十四年”,指和帝永元十四年。据范晔后汉书和帝纪记载,巢堪于永元十年,由太常拜司空,十四年免。”

“〔三〕“自乞上印绶”,此句六帖卷七一引作“归印绶”。”

“〔四〕“终其身”,此三字聚珍本无,六帖卷七一引亦无。”

郑璩

郑璩,〔一〕字平卿,黎阳人也。〔二〕建初五年,〔三〕辟司徒府,拜待御史,上疏曰:“臣斗筲之小吏,擢在察视之官,职任过分,当刺邪矫枉。”诏书示官府曰:“璩尽节刚正,〔四〕亦何陵迟之有。赐璩素六十匹。”由是显名,转司隶校尉。〔五〕“书钞卷六二”

郑璩为汉阳太守,〔六〕以严刻见称。“书钞卷七五”

“〔一〕“郑璩”,范晔后汉书无传。“璩”字姚本、聚珍本同,类聚卷八五、御览卷八一四、范晔后汉书张酺传李贤注引皆作“据”。范书梁竦传、张酺传述及郑璩事,亦作“据”。”

“〔二〕“黎阳人也”,原无此句,姚本、聚珍本有,范晔后汉书张酺传李贤注引有,今据增补。”

“〔三〕“建初五年”,此下二句原无,聚珍本有,御览卷八一四引亦有,今据增补。”

“〔四〕“尽节刚正”,姚本、聚珍本同,类聚卷八五引作“守正尽节”。”

“〔五〕“转司隶校尉”,原无此句,聚珍本有。范晔后汉书张酺传李贤注引云:“据字平卿,黎阳人也。为侍御史,转司隶校尉。”据文理,“转司隶校尉”句应在“由是显名”句下,今补入。此条书钞卷六二又引征一次,字句疏略。”

“〔六〕“郑璩为汉阳太守”,范晔后汉书梁竦传载:竦“有三男三女,肃宗纳其二女,皆为贵人。小贵人生和帝,窦皇后养以为子,而竦家私相庆。后诸窦闻之,恐梁氏得志,终为己害,建初八年,遂谮杀二贵人,而陷竦等以恶逆。诏使汉阳太守郑据传考竦罪,死狱中。”据此,郑璩为汉阳太守是在建初八年前后。”

张表

张表,〔一〕字公仪,奉之子也。〔二〕遭父丧,疾病旷年,目无所见,耳无所闻。服阕,医药救疗,历岁乃瘳。每弹琴恻怆不能成声,见酒肉未尝不泣,宗人亲厚节会饮食宴,为其不复设乐。〔三〕“御览卷四一二”

“〔一〕“张表”,范晔后汉书未载其事。”

“〔二〕“奉”,范晔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传序略载其事,言“中兴,庐江毛义少节,家贫,以孝行称。南阳人张奉慕其名,往候之”。由此可知,奉籍南阳,生活在光武帝时期。”

“〔三〕“为其不复设乐”,此句聚珍本作“为表不设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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