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太祖开平元年即位,大赦,改元。开平三年正月,祀圜丘,大赦。十一月,告谢圜丘,大赦。乾化元年,大赦。郢王友珪即位,大赦。

均王乾化三年,祀圜丘,大赦。

唐庄宗同光元年即位,大赦。二年,祀南郊,大赦。

容斋洪氏《随笔》曰:“赦过宥罪,自古不废,然行之太频,则惠奸长恶,引小人於大谴之域,其为害固不胜言矣。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恶、五逆、屠牛、铸钱、故杀人、合造毒药、持杖行劫、官典犯赃,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当乱离之朝,乃能如此,亦可取也,而今时或不然。”

明宗天成元年即位,大赦。长兴元年,祀圜丘,大赦。

闵帝即位,大赦。

潞王清泰元年即位,大赦。

晋高祖天福元年十一月即位,大赦。十二月,入洛阳,大赦。二年,至汴州,大赦。三年,大赦。

左散骑常侍张允进《駁赦论》,曰:“窃观自古帝王,皆以水旱,则降德音而宥过,开狴牢而放囚,冀感天心,以救其灾者,非也。假有二人讼,一人有罪,一人无罪,遇赦则有罪者幸免,无罪者衔冤。衔冤者何疏,见赦者何亲,冤气升闻,乃所以致灾,非弭灾也。小民遇天灾则喜,皆劝为恶,曰:‘国家好行赦,必赦我以救灾。’如此,则赦者教民为恶也。且天道福善祸淫,若以赦为恶之人而变灾为福,是则天助恶民也。或曰天降之灾,警诫人主,岂以滥舍有罪而能救其灾乎!”上嘉纳之。中书舍人李详上疏,以为:“十年以来,赦令屡降,诸道职掌,皆许推恩,而藩方荐,论动逾数百,乃至藏典、书吏、优伶、奴仆,初命则至银青阶,被服皆紫袍象笏,名器僭滥,贵贱不分。请自今诸道主兵将校之外,节度州听奏朱记大将军以上十人,他州止听都押牙、都虞候、孔目官,自馀但委本道迁职名而已。”

按:赦之为言,宥有罪之谓也。後来之赦,非独宥罪而已,又从而推恩焉。於是有罪者幸免,无功者超迁,刑赏俱失,皆由於赦,其无益而有害也明矣。

齐王即位,大赦。开运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大赦。四年,契丹主入汴,大赦。

汉高祖即位,大赦。乾佑元年,大赦,改元。

隐帝即位,大赦。二年,大赦。

周太祖广顺元年即位,大赦。显德元年,祀圜丘,大赦。

世宗即位,大赦。二年克凤州,曲赦秦、凤、阶、成境内。三年,赦淮南诸州系囚。

恭帝即位,大赦。

宋朝赦宥之制,其非常覃庆,则常赦不原者咸除之;其次释杂犯死罪以下,皆谓之大赦,或止谓之赦。杂犯死减等,而馀罪释之;流以下减等,杖、笞释之,皆谓之德音;亦有释杂犯罪至死者。其恩霈之及,有止於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之地者,则谓之曲赦。

太祖皇帝建隆元年,受周禅,大赦,改元。二年,以皇太后疾,赦。乾德元年四月,平荆、湖,赦其地。十一月,郊,大赦。

诏:“两京、诸道,自後犯窃盗不得预郊祀之赦,所在长吏当告谕下民,毋令冒法。”是後,将祀郊丘,必申此诏。

三年,平蜀,赦其地。开宝元年,郊,大赦。四年二月,平广南,赦其地。十一月,郊,大赦。八年,平江南,赦其地。九年,郊,大赦。

太宗即位,大赦,改元。太平兴国三年,郊,大赦。

诏:“自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後(即登极赦),京朝幕府州县官犯入已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

帝尝因郊礼议赦,有秦恩者,上书愿勿赦,引诸葛亮佐刘备数十年不赦事。上颇疑之。时赵普对曰:“凡郊肆眚,圣朝彝典,其仁如天,尧舜之道也。若刘备区区一方,臣所不取。”上善其对,赦宥之文遂定。

四年,平河东,赦其地。六年五月,以旱大赦。十一月,郊,大赦。雍熙元年,郊,大赦。端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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