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古者五刑皆肉刑也。孝文诏谓“今有肉刑三而奸不止”,注谓“黥、劓、斩趾三者”,遂以髡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独不及宫刑。至景帝元年,诏言:“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则知文帝并宫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兄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宫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

孝文时禁网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於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焉。

孝景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重罪谓死刑),幸而不死,不可为人(谓不能自起居也)。其定律:笞五百者曰三百,笞三百者曰二百。”

孝文既除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二百,率多死(师古曰:“斩右趾弃市,故人多死。以笞五百代斩右趾,笞三百代劓,笞数既多,亦不活也。”)。故下是诏。

七月,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师古曰“帝以为当时律条,吏受所监临赂遗饮食,即坐免官爵,於法太重,而受所监临财物及贱买贵卖者,论决太轻,故令更议改之。”)。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时丞相申屠嘉):“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师古曰“行谓按察也,音下更反。”),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师古曰“计其所费而偿其直,勿论罪也。”)。他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赃为盗,没入赃县官(他物,谓非饮食)。吏迁徙罢免,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李奇曰“有爵者夺之,使为士伍,有位者免官也。”师古曰“此说非也。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士伍,从士卒之伍也。”)。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赃。”

中二年,改磔曰弃市(应劭曰:“先此诸死刑,皆磔於市,改曰弃市,自非妖逆不复磔也),勿复磔。

四年,诏曰:“长老,人所尊敬也;鳏寡,人所哀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孕者未乳(乳,产),师、侏儒(乐师,瞽者。侏儒,短人,不能走)当鞫系者,颂系之(颂读曰容。容,宽,不桎梏)。死罪欲腐者,许之(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

中元六年,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箠,策也,所以击也)。”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木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如淳曰“然则先时笞背也。”)。毋得更人(谓行笞者不更易人也),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徵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宄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师古曰:“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缓深故之罪(孟康曰:“孝武欲急刑,吏深害及故人入罪者,皆宽缓。”),急纵出之诛(师古曰:“吏释罪人,疑以为纵出,则急诛之。亦言尚酷。”)。其後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浸密(师古曰:“浸,渐也。其下亦同。”)。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师古曰:“比,以例相比况也。”)。文书盈於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駁(师古曰:“不晓其指,用意不同也。”),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师古曰:“弄法而受财,若市买之交易。”),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师古曰:“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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