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高祖初入咸阳,与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伤人有曲直,盗贼有多少,故言抵。抵,至也,当也)。”馀悉除秦苛法,兆民大悦。然大辟尚有三族之诛,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菹为醢也)。其诽谤詈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戮。其後又制曰:“有耐罪以上,请之(应劭曰“此轻罪,不髡其耏鬓曰耐。杜林以为法度之字当从寸,故改耏为耐。言耐罪以上,皆当先请也。”颜师古曰“耐,颊傍毛也,音而”)。”後以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遂令萧何捃摭秦法(谓收拾也),取其宜於时者,作律九章(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又制:“狱疑者各谳所属官长,皆移廷尉,廷尉不能决,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孝惠即位,制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盗者,逃也,恐其逃亡,故著械也颂。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上造,爵满十六者也。内外公孙,谓王侯内外孙也。耳孙,元孙之子也。今以上造有功劳,内外孙有骨肉属,施德布惠,故事从其轻也。城旦者,旦起治城;春者,妇人不预外徭,但春作米,皆四岁刑也。今皆就鬼薪白粲,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皆三岁刑也)。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不加肉刑髡剃也。)。

先公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汉之待公卿大夫与士庶无等级,皆习秦气象。萧、曹秦吏,习见不知改,而何亦身自当之。惠帝虽差立条式,然特以为恩惠,不著法令。文帝时,绛侯下狱,贾生极言以谏,然终不能变也。”

高后元年,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

孝文元年,尽除收孥相坐律令。

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勿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故便。”帝曰:“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後,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容斋洪氏《随笔》曰:“汉族诛之法,每轻用之。袁盎陷晁错,但云:‘方今计,独有斩错耳。’而景帝使丞相以下劾奏,遂至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主父偃陷齐王於死,武帝欲勿诛,公孙丞相争之,遂族偃。郭解客杀人,吏奏解无罪,公孙大夫议,欲族解。且偃、解二人本不死,因议者之言,杀之足矣,何遽至族乎?用刑之滥如此!”

孝文所行,独新垣平一事,为盛德之玷。然此事所关甚重,盖其宠新垣平也,惑於求仙希福之说,而淫谄之祀,讫汉世而未能正者以此;其诛新垣平也,复行收孥相坐之律,而滥酷之刑,讫汉世而未能除者亦以此。帝恭俭仁贤之主,而此二事失礼失刑,遂令後嗣遵而守之,以为汉家制度,不敢革正。惜哉!

二年,诏曰:“古之治天下者,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师古曰“高后元年诏除妖言令,今又有之,则是中间曾重设此条也”),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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