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氏《挥麈录》:“承平时,扬州郡治之东庑,扃锁屋数间,上有建隆元年朱漆金书牌云:‘非有缓急,不得辄开。’宣和元年,盗起浙西,诏以童贯提师讨之。道出淮南,见之,焚香再拜,启视之,乃弓弩各千,爱护甚至,俨然如新。贯命弦以试之,其力比之後来过倍,而制作精妙,不可跂及。士卒皆叹服。施之於用,以致成功,此盖太祖皇帝亲征李重进时所留者。仰知经武之略,明见於二百年之前,圣哉帝也。”

仁宗天圣四年,诏减诸路岁造兵器之半。又诏作坊造锥枪一万五千,给秦、渭、环、庆、延州、镇戎军。

康定元年,诏江南、淮南州、军,造纸甲三万,给陕西坊域弓手。又诏河东强壮习弩者听自置,户四等以下官给之。

庆历二年,赐河北义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万。

四年,赐鄜延路总管风羽子弩箭三十万。

五年,诏诸路所储兵械悉报三司,三司岁具须知以闻,仍约为程式预颁之。

嘉祐八年,诏:“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许者,限一月送官。敢匿,听人告捕。”

神宗熙宁元年,命入内副都知张若水等料简弓弩而增修之,若水进所造神臂弓。

神臂弓,弩类也。始民李宏献之,以檿为身,檀为弰,以铁为橙子枪头,铜为马面牙发,麻绳札丝为弦。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长二尺五寸,箭木羽长数寸。帝阅试之,射二百四十馀步,入榆木半笴。帝甚善之。於是神臂弓始用,而他弓矢弗能及。

二年,命河北州、军凡戎器分三等奏闻。其後诏诸路各遣官分州库藏甲兵器亦为三等如沿边三路,而川、陕不与。

六年,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属有丞、主簿,有管当公事。先时,军器领於三司,至是罢之,一总於监。凡产材州,置都作院。凡天下知军器监利害者听诣监陈述,於是吏民献器械法式者甚众。是岁,又置内弓箭南库,而军器监奏,遣使以利器颁诸路作院为式焉。

时帝颇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简。王雱探知帝意,奏疏曰:“汉宣帝号中兴贤主,而史官所叙,独以为技巧工匠精於元、成之时。然则此虽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方今外御两边之患,内虞盗贼之变,而天下岁课弓弩、甲胄之类,入充武库之积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以为武备者。臣尝观於诸州作院,至有兵匠之少而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具而已矣。武库吏亦唯计其多寡之数藏之,未有责其实用者,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耳。夫为政如此,而犹欲抗威决胜,外慑夷狄之强犷,内沮奸凶之窃发,臣愚未见其可也。臣私计其便,莫若更制法度,敛数州之作,而聚以为一处,若今钱监之比,每监择知工事之臣,使专於其职。且募天下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人人务胜,不加责而皆精矣。闻今武库太祖时所为弓尚有可弦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有以见法禁之张弛异也。昔者垂为共工,而历代资其竹矢,然则所以为至治,此其一事也。”帝纳雱说。

时军器监制器下一,材用滋耗,於是诏下以常制选官驰往州县,根牛皮角筋,能令数羡,次第加奖。是岁,始造箭曰狼牙箭、鸭嘴箭、出尖四楞箭、一插刃凿子箭,凡四色推行之。

哲宗元祐元年,诏:“三路既罢保甲团教,其器甲各送官官即收之,勿得以破损拘民整治。”又诏太仆少卿高遵惠,会工部及军器监内外作坊及诸州都作院工器之数,以要切军器立为岁课,务得中道,非要切,并权任勿造。於是数年之间,督责少弛,不复以戎器为事矣。

徽宗崇宁初,臣僚言,元祐以来,因循废弛,兵不犀利。诏复令诸路都作院创造修治,官吏考察,一如熙宁之时。又有都大提举内外制造军器所之名。

宣和时,岁岁督责军器,率用御笔处分,工造不巳,而较数常阙,缮修无虚岁,每称敝坏。大扺中外相应,一以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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