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四月七日敕。选人既多。比铨注过谢了。皆不及考。遂使每一年选人。即虚破一年阙。在于公私。俱不利便。自今已后。官人初上年。宜听计年终以来满一百日。许其成考。仍准迁考例。至来年考时并校。永为例程。

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隐甫充校外官考事。旧例。皆委参问。经春未定。隐甫召天下朝集使。一时集省中。一日校考便毕。时人伏其敏断。

十七年三月。中书舍人张均。其父左丞相说校京官考。时注均考曰。父教子忠。古之善训。祁奚举午。义不务私。至如润色王言。章施帝道。载参坟典。例绝常功。恭闻前烈。尤难信任。岂以嫌疑。敢挠纲纪。考以上下。又刑部尚书卢从愿。频年充校京官考使。中丞宇文融承恩用事。以检户口功。本司校上下考。从愿抑不与之。颇以为恨。遂密奏从愿广占良田。至有百顷。上尝择宰相。有荐从愿者。以此遂寝。

十八年敕。京官考满带禄选。有本司要籍。奏留请不用阙者。所有选数。不须与成劳。

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敕。诸州考使六品已下。朔望日朝。宜准例赐食。

二十八年三月二日敕。先是。内外六品应补授官。四考满待替为满。是日制。令以岁为满。不待替。县令知仓库供奉伎术及充纲领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六日敕。内外六品已下官。依旧待替。其无替者。五考满后停。

天宝二年八月五日。考功奏。准考课令。考前厘事。不满二百日。不合成考者。厘事谓都论在任日。至考时有二百日。即成考。请假停务。并不合破日。比来多不会令文。以为不入曹局。即为不厘事。因此破考。臣等参量。但请俸禄即同厘事。请假不满百日。停务不至解免。事须却上其考。并合不破。若有停务逾年。不可更请禄料。兼与成考。敕旨。从之。

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敕。所校内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进单数。二月三十日进挟名。外官二月三十日进单数。三月三十日进挟名。自今以后。并了日一时挟名奏。不须更进单数。至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李彭年奏。准例。出身已来至合检覆中间。已叙五品。勘责皆有所凭。今重检寻。恐为烦扰。如曾经勘责叙成者。请从五品以下勘检。其五品已前。但勘考数足。即为进叙。敕旨。依。

干元二年二月。御制郭子仪。李光弼。苗晋卿。李麟。李辅国考辞。

宝应元年十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敕。州县官自今已后。宜令三考一替者。今数州申解。疑三考后为复。待替到为复。便勒停请处分者。今望令已校三考官。待替到。如替人不到。请校四考后停。

二年正月。考功奏。请立京外按察司。京察连御史台。分察使外察。连诸道观察使。各访察官吏善恶。其功过稍大。事当奏者。使司案成便奏。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状报考功。其功过虽小。理堪惩劝者。按成即报考功。至校考日。参事迹以为殿最。闰月。考功又奏。内外员外郎官等除。合在定数外。准敕并任其所适。既不入曹。无凭检考。比来或有申者。即与见在同奏。检勘之时。成破不一。文案混杂。条流未明。臣等商量。望请自今以后。内外文武员外同正及试官。除合在任外。一切不在申校之限。并听从授日计考。准中中例叙用。从之。

大历十三年正月敕。捉获造伪及光火强盗等贼。合上考者。本州府当申刑部。建中初。严震为兴凤两州团练使。理行为山南第一。特赐上下考。封郧国公。二年六月。门下侍郎平章事卢杞奏。准六典。中书舍人给事中充监中外官考使。依奏。至三年闰正月。复置监考使。

贞元元年九月。以刑部尚书关播。吏部侍郎班宏。为校内外官考使。

其年十二月敕。六品以下。本州申中上考者。纳银钱一千文。市笔墨朱胶等者。元置本五分生利。吏部奏。见有余。自今以后。其外官京官考钱。并请敕停。依奏。

二年九月。考功奏。校京官外官考使。准旧例差定闻奏。敕。其校考使宜停。其考课付所司准式校定。

三年三月诏。以停减天下官员。其停官计日成考。两考者。准旧成资。准例程。两考以下。至来年五月三十日处分。

四年正月敕文。九品已上正员。及额内官得替者。委诸长吏闻荐。见任者三考敕停。

七年八月。考功奏。准考课令。诸司官皆据每年功过行能。定其考第。又准开元天宝以前敕。朝官每司有中上考。亦有中中考。自三十年来。诸司并一例申中上考。且课绩之义。不合雷同。事久因循。恐废朝典。自今以后。诸司朝官。皆须据每年功过行能。仍比类格文。定其升降。以书考第。不得一例申中上考。应诸司长官书考不当。三品已上。具衔牒上中书门下。四品已下。依格令各准所失轻重降考。是月。考功又奏。准诸司官皆据功过定其考等。自至德后。一切悉申中上考。今请覆其能否。以定升降。从之。自谏议大夫。给事中。郎官。有书中中考者。尚书左丞赵憬言。前荐果州刺史韦诞。坐赃废。请降其考。校考使吏部尚书刘滋。以憬能言其过。奏中上考。

其年十二月。校外官考使奏。准考课令。三品以上官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考。并奏取裁注云。亲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详此文。则职位崇重。考绩褒贬。不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缘诸州观察。刺史。大都督府长史。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有带节度使者。方镇既崇。名礼当异。每岁考绩。亦请奏裁。其非节度观察等州府长官。有带台省官者。请不在此限。

八年七月。班宏迁刑部侍郎。兼京官校考使。时右仆射崔宁。兵部侍郎刘乃上下考。宏正议曰。今夷荒靖难。专在节制。尺籍伍符。不校省司。夫上多虚美之名。下开趋竞之路。上行阿容。下必朋党。因削去之。乃谢之曰。乃虽不敏。敢掠一美。以徼二罪乎。

其年十月。以刑部尚书刘滋为校外官考使。吏部侍郎杜黄裳为校京官考使。给事中李巽宜监京官考。中书舍人郑珣瑜宜监外官考。

九年七月制。县令以四考为限。无替者宜至五考。

十年二月。刑部奏。准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诸州府五品已上正员。及额内上佐。宜四考停。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五品不降。既不许停禄料。六品已下。未复资已经四考者。未量移间。其禄料伏望亦许准给。敕旨。禄料宜准天宝六载七月十四日敕处分。余依例程。

十四年六月。卢迈自司门郎中迁右谏议。累上表言时事。转给事中。属校定考课。迈固让。以授官日近。未有政绩。不敢当上考。时人重之。

元和二年五月。中书门下举今年正月敕文上言。国家故事。于中书置具员簿。以序内外庶官。爰自近年。因循遂废。清源正本。莫急于斯。今请京常参官五品已上。前资见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数。置具员簿。应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诸陵令。五府司马。及东宫官除左右庶子。王府官四品已下。并请五考。其台官先定月数。今请侍御史满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满十八月。监察侍御史依前二十五个月。与转。三省官并三考外。余官并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已下。并五考商量与改。尚书省四品已上。余文武官三品已上。缘品秩已崇。不可限以此例。须有进改。并临时奏听进止。其权知官。须至两考。然与正授。未经正授。不得用权知官资改转。其中缘官阙要人。及缘事须有移者。即不在常格叙迁之限。诸道及诸司副使。行军司马。判官。参谋。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等。有敕充职掌。带检校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三考与改转。余官四考与改转。

元和七年敕。诸司府参佐检校试官。从元授官月日计。如是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经三十个月外。任与改转。余官经二十个月奏改转。若是未经考使。有故事及停替官。本限之外。更加十个月。即任申奏。

十四年十二月。考功奏。自今以后。应注考状。但直言某色行能。某色异政。某色树置。某色劳效。推断某色狱。纠举某色事。便书善恶。不得更有虚美闲言。其中以下考。亦各言事状。然注考。并不得失于褒贬。如违。据所失轻重。准令降书考官考。又奏。自今已后。其有政能卓异。清苦绝伦者。不在止于上下考限。依奏。又奏。据宝应二年敕。御史台分察使。及诸道观察使。访察官吏善恶功过。稍大事当奏闻者。每年九月三十日具状报考功。至校日参验事迹。以为殿最。伏以近日功过。都不见牒报。今后诸司不申报者。州府本判官。便与下考。在京诸司追节级纠处。本判官敕课日量事大小黜陟。敕旨。从之。

十五年。刑部郎中权判考功冯宿奏。宰相及三品已上官。故事内校。遂别封以进。翰林学士职居内署。事莫能知。请依前书上考。谏官御史亦请仍旧。并书中上考。

长庆元年正月。考功员外郎李渤书宰相等下考。

太和六年七月敕。今后诸州五品长马权知者。权知正授通计六考满停。其勒留官未满六考。停给课料者。准此却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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