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

龙朔二年。改为司驭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太仆寺。光宅元年。改为司仆寺。神龙元年。复为太仆寺。

少卿。景云元年八月。加一员。韩思复为之。

丞。大足元年三月六日。加一员。

开成三年。太仆卿赵蕃奏。请差少卿一人。用随年铁印印见在牛羊。堪祠祭及鸣牛。并不印。敕旨。从之。

群牧使

贞观十五年。尚乘奉御张万岁。除太仆少卿。勾当群牧。不入官衔。至麟德元年十二月。免官。三年正月。太仆少卿鲜于正俗。检校陇右群牧监。虽入衔未置使。上元五年四月。右卫中郎将丘义。除检校陇右群牧监。仪凤三年十月。太仆少卿李思文。检校陇右诸牧监使。自兹始有使号。其后苏干。夏侯亮。阳道昕。张仁德。张思廉。宗元爽。周履冰。魏元忠。李道广。贺兰爽。姚元之。宗楚客。平王隆基。宋王成器。王晙。王毛仲。牛仙客。席楚珍。薄承祧。韦衢。章仇兼琼。王□。安禄山。王凤。董佚。唐钦。吕崇贲。李辅国。彭礼盈。乐子昂。相次为之。暨至德后。西戎陷陇右。国马尽没。监牧使与七马坊名额皆废。今又有楼烦监牧使。龙陂监牧使等。(检校起置年月未获。)

开元三年四月八日敕。诸道牧监官。有阙紧要者。委本使简择明闲牧养者。奏付选司勘实补拟。如非其材。所由科贬。经负犯者。不在奏补之限。牧尉有阙。亦委使司差补。申牒所由。如不足。并申省司速访补拟。

天宝十一载十一月二十五日敕。两京去城五百里内。不得置私牧地。如有。一改官牧。

贞元二十年。福建观察使柳冕奏。置万安监牧于泉州界。悉索部内马五千七百匹。并驴牛八百头。羊三千口。以为监牧之资。人情大扰。经年无所生息。诏罢之。

元和十一年正月。楼烦监牧使中官党文楚。以供征马羸瘠。为诸军所奏。夺绯。没其家财。配隶南衙。

十四年五月。置临海监牧使。命淮南节度使兼之。至太和二年十一月废。

其年八月。于襄州谷城县置临海监牧。以牧马。仍令山南东道节度使兼充监牧使。至太和七年正月。山南东道节度使裴度奏。请停临汉监牧。先置牧养马三千三百匹。废百姓田四百余顷。诏许停之。

太和七年十一月。度支盐铁等使奏。以银州是牧放之地。水草甚丰。国家自艰虞以来。制置都阙。每西戎东牧。常步马相凌。致令外夷寖骄。边备不立。臣得银州刺史刘源状。计料于河西道侧。近市孳生堪牧养马。每匹上不过绢二十匹。下至十五疋。臣已于盐铁司方图收拾羡余绢。除正进外。排比得五万匹。约得三千余匹。今于银州置银州监使。委刘源充使勾当。冀得三数年外。蕃息必多。敕旨。刘源宜兼充银州监牧余委度支使条流讫闻奏。

开成二年七月。夏绥银宥等州节度使刘源奏。伏准太和七年十一月敕。委臣于银州监置监城一所。收管群牧。自立务以后。今计蕃息孳生马。约七千余匹。若雨泽及时。水草丰茂。即并于当监四远牧放。或遇天时亢阳。水草枯竭。即须散将监马。直至绥州界内以来。就远水草。伏以所管官马。其数益多。出于远界须有凭倚。今访择得绥州南界。有空地周回二百余里。堪置马务。四面悬险。贼路不通。纵有突过剽掠。临时度其要害。只着三五十人防扞。即可固守其地。是臣当管界内空地。并非百姓见佃田畴。今请割隶。永属监司。伏乞圣慈。允臣所奏。敕旨。宜委本道差人。与本州刺史勘验。如实无主。使任监司收管。

大理寺

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大理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刑寺。神龙元年。复为大理寺。

少卿。本一员。永徽六年八月十二日。初置。神龙元年。加一员。以侯善业为之。

正。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大夫。咸亨年复旧。

丞。本八员。天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省两员。

司直。武德初。因隋旧制。置六员。

评事。贞观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置十员。掌出使推覆。后加二员。为十二员。

贞观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谓封德彝曰。大理之职。人命所悬。此官极须妙选。公宜陈其堪者。德彝未对。上曰。戴胄忠正清直。每事用心。即其人也。于是除大理少卿。咸亨三年十月。张文瓘兼大理卿。旬日决疑狱事四百条。莫不允当。皆无怨言。文瓘尝有疾。系囚相与设斋。愿其视事。上元二年疾卒。大理诸囚。一时恸哭。

开元八年敕。内外官犯赃贿。及私自侵渔入己。至解免已上。有诉合雪及减罪者。并令大理审详犯状。申刑部详覆。如实冤滥。仍录名送中书门下。其有远年断雪。近请除罪。亦准此。其余具刑部格。

二十一年七月。大理卿袁仁敬暴卒。系囚闻之。皆恸哭悲歌曰。天不恤冤人兮。何夺我慈亲兮。有理无由申兮。痛哉安诉陈兮。

天宝九载三月十三日敕。大理评事。今后子弟及至亲中。有未历畿县者。不得注授。

建中元年正月敕。大理司评事直。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

贞元四年十月。大理卿于颀奏。诸处推事不尽。须重勘覆。或有诬告等。每失程期。稽滞既多。冤滥难息。诸司及诸馆驿。多以大理为闲司。文牒递报。颇至稽滞失望。今后各令别置文例。切约所由。稍涉稽迟。许本寺差官累路勘覆。如所稽迟处分。州县本判官。请书下考。诸司使本推官。夺一季俸料。敕旨。依奏。

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覆断系囚。过为淹滞。是长奸幸。自今以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断。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重复。不得过七日。如有牒外州府看勘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大理寺具初授文牒月日。及有牒勘者。具遣牒及报牒到月日。牒报都省。及牒访察使。各准敕文。勾举纠访。如有违越。奏听进止。其有狱情可疑。宜再三详审。非限内可毕者。即别状分析。寺司每月具已断未断囚姓名事由闻奏。并申报中书门下。

五年二月。大理寺奏。当寺狱丞四员。准六典。合分直守狱。承前虽俸料寡薄。当寺自有诸色钱物优赏。免至虚贫。十年以来。曹司贫迫。无肯任者。遂令狱务至重。检校绝官。今伏请省两员。置两员。取所省员料钱。并以优给见置者。庶令吏曹可注。职事得人。敕旨。依奏。

十五年。大理寺奏。当司府史。许七考入流。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敕减大理评事两员。以增六丞之俸。

太和元年十月。大理寺奏。准吏部起请。当司府史二十员。减下三员。又勒转选。请准敕附甲。及不减员。敕旨。依奏。

开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张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随。合判官一任。当徒一年。从之。

其年十一月赦节文。刑法之官。人命所系。顷频有诏旨。令择才能。每当朔望。须备顾问。宜令中书门下。更加选择。

会昌元年六月。大理寺奏。当寺司直评事。应准敕差出使。请废印三面。比缘无出使印。每经州县及到推院。要发文牒追获等。皆是自将白牒。取州县印用。因兹事状。多使先知。为弊颇深。久未厘革。臣今将请前件废印。收锁在寺库。如有出使官。便令赍去。庶免刑狱漏泄。州县烦劳。敕旨。依奏。仍付所司。

其年十一月。又奏请创置当寺出使印四面。臣于六月二十八日。伏缘当寺未有出使印。每准敕差官推事。皆用州县印。恐刑狱漏泄。遂陈奏权请废印三面。伏以废印经用年多。字皆刓缺。臣再与当司官吏等商量。既为久制。犹未得宜。伏请准御史台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废印却送礼部。敕旨。宜量置出使印三面。

二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大理寺法官。伏见卫觊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任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臣等商量。望委中书门下。精择法官。选任不得在文学官之后。如有缺员。兼委大理卿自举所知。举不得人。显加殿罚。向后御史台取御史。数至三人以上。即须取法官一人。所冀刑法之官。皆知劝励。敕旨。从之。

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奏。当寺司直评事。从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回避出使。致令官职失守。劳逸不均。伏请从今以后。待次充使后。即往分司。如未出使。不在分司限。敕旨。依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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