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子犯流配者,听随之至配所,免居作。

“疏”议曰:妇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听随,矜其本法无流,所以得免居作。从流无杖,不在决例。其有夫、子在路身死,妇人不合从流,既得却还,不复更令居作。

问曰:妇人先犯流刑,在身乃有官荫,夫、子犯流,既听随去,未知官荫合用以否?

答曰:律唯言“至配所免居作”,役既许免,更无罪名。若犯十恶、五流者,各依“除名”之律。若别犯流以下罪,听从官当、减、赎法。

又问:注云:“造畜蛊毒,妇女应流者,配流如法。”未知此注唯属妇人,唯复总及工、乐以否?

答曰:案贼盗律:“造畜蛊毒者,虽会赦,不免。同居不知情,亦流。”但是诸条犯流加杖、配徒之色,若有蛊毒,并须配遣,故於工、乐等留住下立例。注云:“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二四〕斯乃工、乐以下总摄,不独为妇人生文。

◎校勘记

〔一〕假有父祖名常:“假”原讹“伐”,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二〕并不在杂徭及征防之限:“征防”,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作“点防”。

〔三〕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百”原讹“伯”,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四〕并於从九品上叙:“并”原脱,据文化本补。按:下云“八品、九品,并於从九品下叙”,以彼例此,故据补。

〔五〕未知当徒用官不尽:“不”原讹“各”,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六〕凡称除名官当:按:“官当”疑当作“免官”,下云“从例除免”可证也。又,本卷“以官当徒不尽”条疏文即作“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从例除、免”。

〔七〕计夫子见在有官爵:“在”原脱,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按:本条律注云“夫子见在有官爵者”。

〔八〕五品以上犯私罪不至二年徒:“犯”原脱,据文化本补。“徒”原亦脱,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

〔九〕谓告五品於监临外盗绢五疋:“谓”原讹“诬”,据至正本、岱本、宋刑统改。

〔一〇〕若诬告道士女官应还俗者:“官”原讹“冠”,据律附音义改。按:孙奭律音义:“昇元经云,女官如道士也。流俗以其戴冠而作冠字,非也。”下同。

〔一一〕假有人告道士等辄着俗服:“告”原讹“诬”,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一二〕故流三千里居役三年:“故”原作“配”,“居”原讹“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一三〕应选者:“选”原讹“还”,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按:下疏引令云“流人至配所,六载以後听仕”,既云“听仕”,则作“选”字是也。

〔一四〕已沐殊恩:“恩”原讹“思”,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一五〕计程会赦者:按:自此五字至“法合役身”原为一页,其版刻字体异於他页,格式亦不相同,疑为他本补配者。

〔一六〕准前更犯绞者:“准”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

〔一七〕仍更重请:“请”原讹“诸”,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一八〕犯死罪上请:“请”原讹“诸”,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一九〕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妻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妇女家无男夫兼丁者亦同:“而家无兼丁者”下原有“注云”二字,小注原作大字,与全书体例不合,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删改。

〔二〇〕若犯一年半徒:“徒”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

〔二一〕亦合杖二百:“合”原脱,据文化本补。按:前云“合杖”,後云“亦合杖”,此亦当有“合”字。

〔二二〕义宁以来:“宁”下原有“隋末年号”四字单行侧注,据顾跋,此亦是此山贳冶子释文而为“重编删并有未尽者”。今删除。

〔二三〕天文生等犯流罪:“生”原讹“坐”,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二四〕注云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注”原讹“故”,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蛊毒应流”原脱,据至正本、岱本补。按:本条律注即作“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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