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高祖刘裕,字德兴(按:当作舆)。齐太祖萧道成,字绍伯。梁高祖萧衍,字叔达。陈高祖陈霸先,字兴国。後魏圣武帝,讳诘汾。北齐高欢,字贺六浑,渤海蓚人也。後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字黑闼,代郡武川人。隋高祖文皇帝杨坚,弘农华阴人也。唐高祖神圣(按:当作尧)皇帝李渊,其先陇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锺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律音义曰,主物之谓名,统凡之为例。法例之名既众,要须例以表之,故曰名例。汉作九章,散而未统。魏朝始集罪例,号为刑名。晋贾充增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为篇冠。至北齐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并曰名例,後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

皇帝,高宗也。凝,固也。图,基业也。文选答临淄侯牋曰,流千载之英声。嗣,继也。武,踪也。言高宗皇帝以上圣之资固其基业,以英雄之声誉继踪先祖。

润春云於品物,缓秋官於黎庶。

春云,以喻圣泽也。文选褚渊碑文曰,春云等润。品物,万物也。易乾卦曰,云行雨施,品物流形。缓,宽也。周易中孚卦曰,君子以议狱缓死。秋官,掌刑之官也。周礼秋官大司寇曰,乃立秋官,而掌邦禁。黎庶,百姓也。文选西都赋曰,膏泽洽于黎庶。言沾圣泽於万物,宽刑官於百姓。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文选奏弹曰,肃明典宪。汉书曰,规模宏远。汉高祖命张苍定章程。诗传曰,大曰鸿,小曰雁。鸿训为大。纤者,细微也。谓律内大小之刑,无不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唐官有省、部、寺、监,刑部、大理寺俱掌刑。县统于州。流罪:自五百里(按:当作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徒罪断於州,杖罪断於县。谓律虽有定,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故所行或异。若律文不以疏解释明白,则所触之涂则有乖睽差误也。彝,常。宪,法也。隍,城之沟也。文选,人若不得其所,若己纳之於隍。兴,念也。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论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德礼犹晓与阳,刑罚犹昏与秋,言德礼与刑罚犹昏晓相须而成一昼夜,春阳与秋阴相须而成一岁也。

是以降纶言於台铉,挥折简於旄彦,

礼记缁衣篇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綍。以谕君之诏也。春秋汉合孳曰,三公在天,法三台也。易鼎卦曰,鼎,黄耳金铉。郑玄云,金铉,谕明道能举君之官职也,以谕台相。文选石阙铭曰,折简而禽庐九。张铣注曰,折简,谓策书。诗曰,髦士攸宜。尔雅曰,美士为彦。言天子降诏词於台相,挥折简在於髦彦之士也。

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

诗我将篇曰,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萧、贾遗文,谓汉萧何,晋贾充等所制篇章也。

沿波讨源,自枝穷叶,文选陆士衡文赋曰,或以枝而振叶,或沿波而讨源。言律疏无不尽义。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甄,明也。表,显也。裁,制也。书大禹谟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言明显宽大之恩,制成简久之法。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荀子礼论篇曰,礼之於正国也,犹权衡之於轻重也,绳墨之於曲直也,规矩之於方圆也。故权衡诚悬,则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则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诈伪。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史记,高祖入关,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前汉,萧何为相,死,曹参代之,百姓歌曰,萧何为法,讲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净,人以宁一。

〔三〕而往往概见:下“往”原脱,据文化本及文苑英华七三五补。

〔四〕史记云前主所是着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前主所是着为律”与“後主所是疏为令”原误倒,据文化本乙正,与史记酷吏列传合。

〔五〕大理当其死坐:“大”原讹“夫”,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文苑英华七三五改。

〔六〕笞刑五:按:至正本、岱本、律附音义“笞刑五”前有“五刑”二字。

〔七〕髡钳为城奴令舂:按:汉书刑法志云“髡钳为城旦舂”,城旦舂为汉律刑名,此作“奴”者,盖唐人避睿宗讳改。又,岱本、宋刑统作“髡钳为城旦令舂”,是又後人回改耳。

〔八〕酌於旧章: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名例律疏残卷(以下简称伯三五九三)作“酌於旧典”。

〔九〕秋官正月之吉日:按:自此七字至“案丧服制为夫曾”原为一页,张元济跋(以下简称张跋)称“是叶虽属补配”,则此页为别本可知也。

〔一〇〕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原“叛”下脱小注,而于另行作大字“注谓谋背国从伪”,与全书体例不合,据敦煌写本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名例律残卷(以下简称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移正。

〔一一〕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原“逆”下脱小注,据敦煌写本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并参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补。

〔一二〕枭镜其心:“镜”原避宋讳改作“鸱”,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岱本回改。

〔一三〕爱敬同尽:“敬”原避宋讳改作“慕”,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回改。

〔一四〕故曰恶逆:“逆”下原有“注”字,“注”下有双行小字“枭鸱犯翼祖庙讳改为鸱”,皆宋刻所增,今删除。

〔一五〕夫之祖父母父母:“母”下原衍“者”字,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并参敦煌写本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删。

〔一六〕所从亡则已:“亡”下原有“者”字。按:礼记丧服小记云“所从亡则已”,“者”字衍,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文化本删。

〔一七〕支解人:“支”上原衍“及”字,据敦煌写本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并参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删。下同。

〔一八〕乃传畜: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作“乃传畜之”。

〔一九〕大祀者:“祀”原脱,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

〔二〇〕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忠”原作“敬”,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按:礼记内则即作“忠”。

〔二一〕奏丝竹匏磬埙箎:“丝竹”原误作小字并列,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正。

〔二二〕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勳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按:此引令文恐误。通典三五引令作“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职事三品以上带勳官者,则给之”,唐六典兵部郎中员外郎条、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令文亦同。

〔二三〕及与和者:“者”原脱,据文化本补。按:本条律注即作“及与和者”。

〔二四〕谓有大才艺:“艺”原作“业”,据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条、通典一六五引改。按:本卷“八议”疏文云“或多才多艺”,可证作“艺”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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