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晋刑法志曰,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应劭曰,蚩尤作乱,不用帝命,遂作五虐之刑。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昔者,太皞氏,即伏牺氏也,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黄帝氏以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又,史记曰,黄帝,少典之子,姓公孙,名轩辕,官名云师。注云,应劭曰,黄帝受命有云瑞,故以云纪事也。春官为青云,夏官为红云,秋官为白云,冬官为黑云,中官为黄云。今白龙、白云者,掌刑之官也。

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炎帝氏,即神农也,以火纪,故为火师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名。西,亦刑官。

鷞鸠筮宾於少皞,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我高祖少皞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於鸟,为鸟师而鸟名。下文:鷞鸠氏,司寇也。注云,鹰也鸷,故为司寇,主盗贼。言筮宾,所以出师,以筮宾旅。

金政策名於颛顼。

家语五帝德篇曰,孔子(曰),颛顼,黄帝之孙也,昌意之子,(曰)高阳。金政者,金属西方,亦司刑之官。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咸者,皆也。天秩者,书皋陶谟曰,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即君之禄也。典者,主也。司者,管也。宪者,法也。言自白龙至金政之官,皆食君禄而主刑法也。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尚书序,伏牺、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言大道也。周处风土记曰,击壤者,以木作之,前广後锐,长四尺三寸,其形如履,将戏,先侧一壤於地,遥於三四十步,以手中壤击之,中者为上部。论衡曰,帝时,百姓无事,有五十之民击壤於涂,观者曰,大哉!(尧)之德也!击壤者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何力於我哉!言大道之时施教化,使民击壤讴歌,尚不违古以去刑法也。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

逮,及也。唐,尧。虞,舜。简,要也,少也。易系辞曰,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论语曰,无为而治者,其舜也欤。荀子解蔽篇曰,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不以事诏而万物成。言唐虞之时,教化通行,其事简少。

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媿其心,

周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刑法志曰,五帝画象而民知禁。舜典,象以典刑。吴氏曰,图所用刑之象以示,使智愚皆知。王氏曰,若周典垂刑象於象魏是也。

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言唐虞之时,其法甚多简略,但年代渐远,不可得而备知之也。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

理官者,齐职仪曰,大理,古官也。唐虞以陶作士,理官也。刘冯事始曰,舜以皋陶作士,乃理狱之官也。书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故其法仅存,而往往见其大概也。

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虞书,皋陶矢厥谟。谟,谋也。律者,训铨,训法也。

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尔雅释言曰,坎,律铨也。郭璞注云,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此周易下系之辞也。孔颖达疏曰,言圣人治理其财,用之有节;正定号令之辞,出之以理;禁约其民为非僻之事,勿使行恶事,谓之义。义,宜也。言以此行之,得其宜也。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铨者,平也。书吕刑曰,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该说律意。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於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左传序曰,春秋者,鲁史记之名。又曰,惩恶而劝善,非圣人孰能修之?经者,夫子之文章;传者,丘明之善志。盖丘明受夫子之经,所谓传师所说。又,子夏为礼经之传。礼记经解曰,疏通知远而不诬,则深於书者也。疏者,识也。谓疏识於经,显彰其理而易通晓也。

史记云:“前主所是着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

史记杜周传,周为廷尉,其治大仿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三尺竹简书法律(按:此句乃注语窜入),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汉书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该说疏意。昔者,三王始用肉刑。三王,夏禹、殷汤、周文武。肉刑,墨、劓、剕、宫、大辟。赭衣难嗣,皇风更远,

前汉书载刑法志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嗣,继也。言秦之暴虐,难继三王之仁德也,去三皇之风化愈更悬远也。

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前汉武帝制曰,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言去古浸远,淳士质朴之风离散,人多犯法为奸恶,故用刑伤肌犯骨以惩治之也。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剕罪五百,大辟罪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书吕刑曰,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

前汉,严安上书曰,臣闻周有天下,其治二百余岁,成、康其隆也,刑措四十余年而不用。及其衰也,亦三百余年。故五百(按:当作伯)更起,五百(按:当作伯)常佐天子兴利除害,诛异禁邪,匡国内以尊天子。五百(按:当作伯)既没,圣贤莫续,天子孤弱,号令不行,诸侯恣行,强淩弱,众暴寡,田常篡齐,六卿分晋,并为战国,此民之始苦也。言周衰之时,刑法严重;战国用刑,各殊制度也。

魏文侯师於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史记,魏文侯名都,师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史记,商君者,卫之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氏。鞅少好刑名之学,西入秦,事孝公,为相,封之商於十五邑,号为商君。欲变法令,既具未布,乃立三丈木於市南门,募人有徙置北门者与十金。人怪莫敢徙。复令曰,能徙者与五十金。一人徙之,辄与五十金,以明不欺。其言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厩者,厩库律。汉相萧何又撰户、兴、厩三篇,与前六篇共为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魏志,刘劭字孔才,广平邯郸人也。魏明帝即位,徵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晋书,贾充字公闾,晋帝有诏改定律令,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按:当作具)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殴亡,因事类为宫卫、违制律,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於益时。

宋齐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後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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