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一〇〕]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一一〕]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一二〕爱敬同尽,〔一三〕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一四〕

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一五〕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依礼,嫡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於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一六〕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注: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於数家各杀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一八〕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扞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疏”议曰:大祀者,〔一九〕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只、神州、宗庙等为大祀。”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只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注:盗及伪造御宝。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开元岁中,改玺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注: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注: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注: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注:指斥乘舆,情理切害。

“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构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注:及对扞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扞,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祝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於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然厌魅、祝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祝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祝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祝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於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注:若供养有阙。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二〇〕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箎,〔二一〕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

注: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

注: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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