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诬告善良的人,出于本犯心怀仇隙、伺机报复的还很少;出于贪鄙的差役拣选段富而加以指使的,实际上很多。一经到案,必须察言观色,追查出真赃实据,才可以定案。不可以轻率地施刑审问,以致造成冤枉、逼迫的情形。如果查出诬告善良的确实情况,务必加重惩罚他的罪行,并追究主使人的刑事责任,使他不敢再次妄供。

捕役抓获盗贼,把他看作是奇货,教其如何口供,设法挽救,乱招同案犯,随便指控收买赃物的人和窝藏赃物的人。对此必须反复审讯、调查落实,释放无辜的人,并在初次禀报的文稿内将他们删除掉。如果不明确判断,模棱两可,等待覆审,那就会造成无穷无尽的麻烦了。

真正的同案犯、窝主,一经发出拘捕令,捕役就立即带领多人捉拿、拷打,搬走抢窃财物,填饱他们贪婪的欲望,然后才将罪犯解送官府。真赃失踪,就在这个时候。

道路和村庄发生的盗窃案,包括通缉在内,正式规定破案的期限是三年零四个月。首犯、窝主、眼线、同伙等,都有充足时间设法擒获。即使是超过期限而未抓获,以致遭到官吏的弹劾,也是属于工作中的错误,还可以指望得到提升重用。绝对不可以妄想侥幸过关,有意隐瞒、遮掩,拖着不办理。一经被盗人告发,或者是上司查访出来,或者是别的悬案破案时附带破案,依照规章条文应当予以革职,不仅仅是降职调动,后悔就来不及了。

办理盗案的一般原则

查究参议、通告缉拿的文件内,叙述明白失盗日期,并附上被盗人初次禀报的口供。已经抓获作案者的,要叙述清楚同案犯的数目。不以被盗人所报人数为依据,必须以刚抓获的盗贼招供的为确切数目。

盗贼的情形不一样,拟定参报、通缉,最好应当详细谨慎。如果是拒捕械斗而后抢夺赃物的,就称作“临时行强”。或者是抢夺赃物而后拒捕殴打的,则称作“窃盗拒捕”。拒捕之中,又分为“临时”、“追逐”。“临时”是没有离开行盗的地方,“追逐”则已经离开。追逐之中又分:“护赃”、“求脱”。“护赃”则贪图财物而格斗拒捕,与“临时”没有差别。“求脱”则尚且知道畏惧,不算是恃强凶狠之辈。又有赃物被其他贼人带走,没有赃物可取,这样的拒捕,细究起来也是“求脱”。移动一步就变换一种形状,这中间有很大的区别。

办理盗窃案件,以迅速为最重要。抓获罪犯不迅速,罪犯必定远走高飞。抓获搜查赃物不迅速,赃物必定会被挥霍耗费。审讯定案不迅速,犯人则畏罪而想逃跑,或者长期囚禁以致于死亡。因此,不惜悬赏重金,收买线索,增加盘费,或者利用盗贼来擒获盗贼,那么抓获罪犯就迅速了。派专人搜查收缴赃物,或者签发内部传票令地保搜查缴获。那些不了解情况而寄放赃物、误买贼货的人,只是命令他们上缴原赃,免去他们吃官司的麻烦,那么缴获赃物就迅速了。把供的情况已经查证落实,赃物已经搜获的,就迅速审理定案。虽然同案犯并未全部缉拿归案,不妨另案处理,不要命名案子生出技节,辗转往复,造成拖累。况且,没有到规定期限就先行破获结案,详叙上报,即使受到上司的训诫驳问,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审定,不致迟误。不仅仅是盗窃案,所有的案件都应当迅速办理。

破案必须具备真赃。贪污的捕役,常常报出一两件小赃物,其中的金银珠宝、首饰玉器等贵重物品,早已瓜分掉了。被盗人因为失物没有着落,不肯就此罢休。

上司因为赃物有限,认为不足凭信。这就必须秘密查访捕役人等,有没有削减截留赃物的情况,不使他们从中侵吞。这样一来,赃物没有散失隐瞒,案件就容易审理结案了。案件已经审定,应立即将现有的赃物当堂示众招领。如果想等追缴全部赃物后才认领,恐怕拖延搁置,遥遥无期。被盗人的财物,一旦丢失,就不能重新获得。

又有经过承办官吏和掌管财库的官吏来查证发放赃物的,因而敲诈勒索,侵吞隐瞒,必然滋生出许多弊端。

已被典当的赃物,按照规定应当追查取出,供失主认领,其所当本金在犯人名下追回。只有江南地区盗窃的赃物,只令失主前往认领、画押。如果无法确认,由失主赎取,浙江一带均遵照规定办理。近来,各县竟然有捕役带领失主一同认领的事情发生,即使签票差役,也呼应不灵。这是承办官吏和差役从中舞弊,造成盗贼虽然归案,赃物却无法追认。这就需要在审讯时,留意观察查访,遵照规定的条例办事。

如何勘查杀伤人案

斗殴被伤,按规定禁止抬人到官署验伤。查验伤的轻重,或者派专人代验,或者单独骑马亲自前往验看。伤者包扎不合的地方,不可揭动,以防止进民感染。如系多人殴打致伤,必须问明什么地方是什么人打伤的,什么地方是什么东西打伤的,使其具结审辨无辜被伤,存案备查。另方面,让他医治。如果伤势颇重,则将首凶加械关押,责令他的亲属代为调理伤者。同时,必须禁止被打伤人的家属,借机敲诈勒索,滋生事端。

杀人案件初次禀报,事情发生很突然,其清理、内容还比较真实。稍微迟延,就会出现挑拨教唆、粉饰捏造的情况。天气炎热,体变质,逐渐难以勘查推断。因此,必须随到随验。尤其重要的是应在当场定案:尸伤一共有几处?参与斗殴的一共有多少人?谁的情节轻、谁的情节重?谁先动手、谁后动手?某人致伤某处?追查出凶器,与伤痕相比较,逐一相符,然后案子才不会辗转游移。

官署中负责验死伤的吏役,大多不熟习检验。常常有无名尸首,伤痕累累,以伤痕深入的伤为枪伤,伤痕齐截的作为刀伤,伤痕紫赤青肿的又作为拳伤、棍伤,信口乱报。如果不亲自查看验证,查问明白,随便填写随便上报,不但无法进行驳斥查证,将来也很难缉拿凶犯了结案件。

案子没有真正的凶犯,或者捉拿归案的犯人不肯供认而又没有确凿证据的,固然应当随后访查。然而,往往当场勘验尸体的时候,真正的凶手、确凿的证据混迹于众多人群之中,偷偷进行窥伺,应观察他的举动、神色,用埋伏之计揭发其奸,垂手可得。

尸伤的检验,本来就不在于体制规矩的壮观。从来都是人命案件报来,随即签票勘验。差役一拿到传票,立即押解责令乡官、地保,在凶犯家中敲诈勒索财物。

搭棚持彩,供应差役等人的酒食,花钱疏通负责验尸的吏役,借房子以供使用,乡官地保又从中谋取利益,这样一来,主管官吏还未勘验而穷苦百姓早已破产。等到主管官吏到来,整理衣襟端端正正地坐着,点燃薰香,香气馥郁,任凭验尸的吏役大致报告结果,这样做的弊病是很多的啊!所以签票以后,差役只准把犯人聚集起来等候审问,主管官员按照规定轻骑减从,带领书吏、验尸吏役各一人,跟班差役二人。路途遥远,就供应饭食,随时留意察看有否勒索现象。等到验尸的时候,不避污秽恶臭,亲自检验观察,辨别伤痕,这样做大约就不会有蒙蔽的情况。

中风突然死亡,手足爪甲都是青的。真心痛而残废者,四肢都是青的。凡是没有原因、没有争斗、没有感情纠葛而检验多有可疑的,必须仔细询问他平常有没有疾病,或者吃了什么异常的东西,然后详细查看《洗冤录》和医书,不能够无根据地乱怀疑,以免冤枉诬陷无辜百姓。

案情变化多端,有道理上绝对荒谬而事实上却偶尔发生的事情,切不可拘泥。

比如自刎的尸体,起手重收手轻,说他是因为怕痛而缩手,因而渐轻,但是也有不完全是这种情况的尸伤。又比如上吊自杀的尸体,悬挂高处,身体垂下造成残废,但亦有平平挂紧就气断残废的。总之,死者不能善终,必然不是偶然的,有的人遇到鬼祟就死去,千万注意不要固执成见,造成冤曲诬陷。

处理人命案的要点

不明原因的被杀身亡,初次上报,就将死者居住村庄附近几里内,家中有没有携带银钱财物出门的?出门时有没有同伴?尸体靠近什么村庄?有没有土堆翻动的情况?土地的主人是谁?都要叙述清楚。按定期限六个月缉拿以凶犯。凶犯被捉拿归案后,如经审讯确系盗窃杀人的,补充上报通缉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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