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确立的原则首先的而又最重要的结果,便是唯有公意才能够依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假如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相同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处,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相互并不具有某些一致点的话,那就不会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会就应该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所以我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可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本人;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能够转移到事实上,即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方面互相一致并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这种一致若要经常而耐久却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人们要想保持这种一致,那就更为不可能了,即使它总是存在着的;那并非人为的结果,而只可能是机遇的结果.主权者很可以说,“我的意图的确就是某某人的意图,或者至少也是他自认为他所意图的东西”;但是他却不能说,“这个人明天将意图的仍将是我的意图”
,因为意志使自身受未来所束缚,这本来是荒谬的,同时也因为并不能由任何别的意志来承诺任何违反原意图者自身幸福的事情.因此,如果人民只是唯诺是从,那么,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即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政治体也就此告终.这并不是说,首领的号令,在主权者有反对它的自由而并没有这样做的时候,也不能算是公意了.在种的情况下,普遍的沉默就可视为是人民的同意.这一点,下面还要详加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