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罢了.可是,我们的政论家们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就从对像上加以区分: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制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有时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有时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变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好像他们是由几个人的肢体来凑成一个人的样子,其中一个有眼,一个有臂,另一个又有脚,都再没有其它的部分了.据说日本的幻术家能当众将一个孩子肢解,把他的肢体一一抛上天空去,然后就能又掉下一个完好无缺的活生生的孩子来.这倒有点像我们政论家们所玩的把戏了,他们使的不愧是一种江湖幻术,把社会共同体加以肢解,随后不知什么原因又居然把各个片断重新凑合在一起.这一错误来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只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组成部分.例如,人们就这样把宣战与媾和的行为作为是主权的行为;其实不然,因为这些行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应用,是决定法律情况的一种个别行为.只要我们把法律一词所带有的观念确定下来,这点就会显而易见了.在同样考察其他分类时,我们就会发现,每当人们自认为看出了主权是分立的,他们就要犯错误;而被人认为是主权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利都仅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要以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那些权利都只是执行最高意志罢了.当研究政治权利的作家们,想要根据他们已经拟定的原则来判断国王与人民的相应权利时,确实令人无法述说这种缺乏确切性的结果给他们的种种论述投下了怎样的含混不清.每个人都能看出在格老秀斯的著作的第一卷,第三、第四两章中,这位渊博的学者以及该书的译者巴贝拉克是怎样纠缠于并迷失在自己的诡辩当中的;他们唯恐把自己的见解说得过多或者太少,并惟恐冒犯了他们所要加以调和的各种利益.格老秀斯不满自己的祖国,逃亡到法国;他刻意讨好路易十三,他的书就是献给路易十三的,所以他不遗余力地要剥夺人民的一切权利,并且想方设法要把它们奉献给国王.这一定也迎合了巴贝拉克的胃口,巴贝拉克是把自己的译书献给英王乔治第一的.然而不幸雅各第二的被逐——他所称为逊位的——使他只好小心谨慎,回避要害,含糊其词,以免把威廉弄成是个篡位者.假使这两位作家能采取真正的原则的话,一切难题就都会迎刃而解,而他们也就可以始终一致了.他们本该是忍痛说出真理来的,他们本应是只求讨好人民的.然而,真理却终究不会使他们走运,而人民也不会给他们以大使头衔或教授讲席或高薪俸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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