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种境地,在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也就会消灭.然而,人类既然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其它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使它们共同协作.这种力量的总和,必须由许多人的汇合才能产生;可是,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怎么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致妨害自己,又不致忽略对于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这一困难,就我的主题而言,能够表述为下列的词句:“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最终问题.这一契约的条款乃是这样地被订约的性质所决定的,以致于就连最微小的一点修改也会使它们变得成空洞无效;从而,尽管这些条款也许根本没被人正式宣告过,然而它们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在普天之下都是为人所默认或者公认的.如这个社会公约一旦被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也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了自己的天然的自由.这些条款无疑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即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因为,首先,每个人都把自己整个地奉献出来,所以对于所有的人条件便都是同等的,而条件对于任何人既然都是同等的,便没有人想要使它成为别人的负担了.其次,转让既然是毫无保留的,所以联合体也就会尽可能地完美,而每个结合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因为,如果个人保留了某些权利,既然个人与公众之间不能够再有任何共同的上级来裁决,而且每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的裁判者,那么他很快就会要求事事都如此的;所以自然状态便会继续下去,而结合就必然地成为暴政或者是空话.最后,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根本没有向每个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因而,假如我们抛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种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用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的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及其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之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被称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乃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但是这些名词经常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们在以其彻底的精确性使用它们时,知道加以区别就够了.“)

请稍后,加载中....
字体大小
背景颜色
阅读模式左右翻页上下翻页
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