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我接受了以上我所曾反驳过的一切论点,专制主义的拥护者们也还是无法前进一步的.镇压一群人与治理一个社会,这两者之间也永远存在极大的区别.即使分散着的人们一一相继地被某个个人所奴役,不管他们的人数可能有多少,我在这里就只看到一个主人和一群奴隶,我根本就没有看到人民和他们的首领;那只是一种聚集,假如人们愿意这样称呼的话,而不是一种结合;这儿既无公共幸福,也无政治共同体.这个人,即使他奴役了半个世界,也永远只是一个人;他的利益脱离了别人的利益,就永远只是私人的利益.如果这个人最后灭亡,他的帝国也就随之分崩离析,如同一棵橡树被火焚烧后就消解而化为一堆灰烬一样.格老秀斯说,人民可以把自己奉送给一位国王.然而,照格老秀斯的说法,在把自己奉送给国王之前,人民就已经是人民了.这一奉送行为的自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它假设有一种公共的意愿.所以,在考察人民选出一位国王这一行为以前,最好还是先考察一下人民是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人民的.因为后一行为必然先于前一行为,所以它才是社会的真正基础.事实上,如果根本就没有事先约定,除非选举真是全体一致的,不然,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这一义务又从何而来呢?同意某一个主人的一百个人,又怎么有权为根本不同意这个主人的另外十个人进行选举呢?多数表决的规则,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是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