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所以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实际上就能运用此两者:年龄带来自由,同时也带来理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然的自由和服从父母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基于同一原则的。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父亲的权利、依靠他父亲的理智而自由的,他父亲的理智将一直支配着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智时为止。一个成年人的自由和一个尚未达到那个年龄的儿童对他的父母的服从,两者没有抵触但又判然有别,以致以父权之说来主张君主制的最盲目的人们也不能无视这一区别;最顽固的人也不能不承认它们的一致性。假如他们的学说是完全正确的,假如亚当的合法嗣子现在已经确定,并基于这一权利被立为君,享有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说的一切绝对的无限权力;假如他在他的嗣子一出世的时候就死亡,这个婴孩不论他怎样自由、怎样至高无上,在年龄和教育使他具有理性和能力来管理他自己和他人之前,难道就可以不服从他的母亲和保姆、导师和监护人的支配吗?他生活上的需要、身体的健康和心灵的培育都要他受他人的而不是他自己的意志的指导,然而是否有人会认为,这种限制和服从是不符合于或剥夺了他有权享受的那种自由或主权,或把他的王国丧失给在他未成年期间对他管教的一些人呢?这种对他的管教,只是使他更好和更早地具备行使他的自由权或主权的条件。如果有人问我,什么时候我的儿子可以达到自由的年龄,我将答复说,正就是当他的君主可以当政的年龄。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六节中说:“但是什么时候一个人才可以说是已经达到这样的运用理性的地步,以致足以使他能够了解那些他必须用来指导他的行动的法律,这用感觉来辩认要比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容易得多。”

62.国家本身就注意到并承认人们要到某一时期才开始像自由人那样行动,所以直到那时为止,不需要作出效忠或忠顺的宣誓,或对他们国家的政府表示其他公开的承认或顺从。

63.由此可见,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在他具有理性来指导他的行动之前放任他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并不是让他得到本性自由的特权,而是把他投入野兽之中,让他处于和野兽一样的不幸状态,远远地低于人所处的状态。这就是使父母有权管理未成年的儿女的根源。上帝要他们以管教儿女为己任,并赋予他们以适当的慈爱和关切心情,来调节这一权力,而在儿女需要受这一权力的约束期间,按照他的智慧所筹划的那样,为了儿女的好处来行使这一权力。

64.但是能有什么理由把父母对儿女的这种管教责任引伸成为父亲的一种绝对的、专横的统辖权呢?他的权力至多只能采用他认为最有效的管教方式,使他们的身体有这样的体力和健康、他们的心灵这样地奋发和纯正,从而使他的儿女很好地具备条件,无论对己对人都成为十分有用的人;而如果对这种情况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在他们有能力时使他们为自己的生存而工作。但是,这项权力,母亲也和父亲一样,是有她的份的。

65.不但如此,这个权力之属于父亲,并非基于自然的任何特殊权利,而只是由于他是他的儿女的监护人,因此当他不再管教儿女时,他就失去了对他们的权力。这一权力是随着对他们的抚养和教育而来的,是不可分割地互相关联的,而且它属于一个被遗弃的儿童的义父,如同属于另一个儿童的生身父亲一样。如果一个男子只有单纯的生育行为,对儿女并无照管,如果他能享有父亲的名义和权威是仅仅由于生育行为,那么他对自己的儿女是没有什么权力的。在世界上有些地区,一个妇女同时有几个丈夫,或在美洲有些地区,时常发生夫妇分离的情况,儿女都留给母亲,跟着母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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