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在这种性质的论文中,对于世界上已经通用的一些字眼和名词加以挑剔,或者会被指责为一种不恰当的非难,但是当旧名词易于使人陷于错误时,则提出一些新名词来可能不会被认为是不对的。父权这一名词或许就是这样,它似乎将父母对儿女的权力完全归属父亲,好像母亲是没有份的;可是,如果我们请教一下理性或启示,我们就会知道她也有同等的权利。这就使人有理由问,称做亲权是否更要确当些?无论自然和传种接代的权利责成儿女负有何种义务,它必然是要他们对出生的共同因素的双方承担的。所以我们看到上帝的明文法到处都要儿女不加区别地服从父母。如“当孝敬父母”;“凡咒骂父母的”;“你们各人都当孝敬父母”;“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等等,这是《旧约》和《新约》的语调。

53.假如当初单就这一点加以很好的考虑而对问题的实质不作深入的探讨,也许不致使人们就双亲的权力问题铸成他们所犯过的大错。尽管这一父母亲的权力在父权的名称下似乎由父亲独占时可能并不太生硬地带有绝对统治权和王权的名义,可是如果这一假定的对儿女的绝对权力被称做亲权,原来的名称就会听起来很不顺耳,本身显得很荒谬,因而就会发现那种权力也是属于母亲的。因为如果母亲也有份,那么对于那些根据他们所谓父亲身份而竭力主张绝对权力和权威的人们,就会很不受用。这样就会使他们所主张的君主政体失去很好的依据,因为从名词本身来说,他们所依据的作为仅由一人统治的基础的基本权威,并非属于一人,而是为二人所共有。但是,且不谈这个名词问题吧。

54.虽然我在前面说过,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德行可以给一些人以正当的优先地位。高超的才能和特长可以使另一些人位于一般水平之上。出生可以使一些人,关系或利益使另一些人,尊敬那些由于自然,恩义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应予尊敬的人们。凡此种种都与所有人们现在所处的有关管辖或统治的主从方面的平等相一致的。这就是与本文有关的那种平等,即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

55.我承认孩童并非生来就处在这种完全的平等状态中,虽然他们生来就应该享受这种平等。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世时和出世后的一段期间,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但这只是暂时的。他们所受的这种支配的限制,犹如在他们孱弱的婴儿期间用来缠裹和保护他们的襁褓衣被一样。随着他们的成长,年龄和理性将解脱这些限制,直到最后完全解脱而能使一个人自由地处理一切为止。

56.亚当生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人,他的身心具有充分的体力和理智,因而他一生出来就能自己维护自己,并照上帝所赋予他的理性法则的要求来支配他的行动。从他以后,世界上繁殖了他的子子孙孙,他们生下来都是婴儿,孱弱无能,无知无识。但是为了补救这种直到成长和成年才能去掉的身心不成熟的缺陷,亚当和夏娃以及他们之后的所有父母根据自然法具有保护、养育和教育他们所生的儿女的责任;并非把儿女看作他们自己的作品,而是看作他们自己的创造者、即他们为期间儿女对之负责的全能之神的作品。

57.支配亚当的法律就是支配他的所有后裔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则。但是他的后人和他天然出生的情况不同,是由另一种途径进入世界的,这就使他们愚昧无知而不会运用理性,所以他们一时还不受那个法律的约束。一个人不能受不是对他公布的法律的约束,而这个法律既是仅由理性公布或发表的,那么他如果还不能运用理性,就不能说是受这个法律的约束;亚当的儿女既不是一生下来就受这个理性法则的约束,他们一时还不是自由的。法律按期间真正的含义而言与期间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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