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由于自然的过程儿童生来幼弱,不能自己供养自己。

上帝既然如此规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亲身给他们这种权利,要父母养育和扶持他们,这权利不仅仅限于能够生存而已,而且包括在父母条件可能达到的范围内享受生活的便利和安适。因此,当他们的父母离开人世,父母对儿子应有的照顾抚养完全停止时,这种照顾抚养的效果应该尽可能长远地使其延续下去,父母在世时准备好的东西,象自然所要求的那样,应当认为是留给儿子们的。儿子们是父母在自己身后,还有责任必须供应照顾的。即使父母在去世时没有明白宣布,自然的意旨却指定了儿子承袭父母的财产。于是,儿子便有资格,有自然的权利来承袭他们的父亲的财富,这是其余的人所不能妄想的。

90.要不是因为上帝和自然给予儿子以享受父母养育扶持的权利,并作为一种义务,使父母不得不这样做,那么,说父亲应承袭儿子的财产,并且比他的孙子有优先承袭权,也不无理由。因为儿子的抚养教育要费去祖父很大的一番心血和经验,从公道出发,可以认为应当予以报酬。但是,祖父这样子做,也是服从于自己的父母所服从的同一法则,按照这个法则,他从自己的父母那里获得抚养和教育。而一个人从他的父亲所获得的教养,是用自己对自己的儿女的教养来偿还的。;不过,这种对儿子的债务也不能完全抵消对父亲所负的责任,而只是基于自然之理使前者比后者优先罢了。因为,一个人对其父亲负了债,在儿子没有后代时,父亲有权承袭儿子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儿子的权利不能排除父亲的承袭权。因此一个人在有需要时具有享受儿子抚养的权利,而且在他除了给予儿子和孙子的必须供应之外还有余裕时,他也有从儿子方面享受安乐生活的权利,如果儿子死了没有所出,父亲自然有权来享有他的财物和承袭他的财产(纵然有些国家的民法悖于常理另有其他规定),然后,再由他的其他儿子和后者的所出承袭他的,如果再没儿孙的话,就由他的父亲和父亲的后人承袭,但是,如果连这些也没有的话——即是连亲族也没有的话——我们看到私人的所有就归之于社会,在政治社会内,是落入公共官长之手,而在自然的状态中,这种财产则再一次变为完全公有,任何人都无权承袭它,也没有任何人以不同于其他自然共有物的方式对这些东西具有财产权,关于这点,我将在适当的地方再加以说明。

91.我所以用了较大的篇幅,指出儿子有权承袭父亲的财产的理由,不单是因为从这种理由中,可以明显看出亚当纵有对全地面及其产物的所有权(一种名义上的、无意义的、无用的所有权,因为他有责任拿他来养育和维持他的子孙,这种所有权便只能是如此而已),但他所有的儿子凭着自然的法则和承袭的权利,得有共同享受的资格,并在他死后,取得其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能给他的后裔中任何一个人带来统治其余的人的统治权,这是因为既然每一个人都有承袭他自己那一部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共同地享受他们所承袭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分而享之,他们觉得怎样最合适就怎样办,但是没有人能够要求承袭全部财产,或任何与之相连的统治权,因为承袭的权利使一切人都有同样的权利,来分有他们的父亲的财产,并没有轻重的差别。我说,我不单是因为这个原故,而对儿子承袭父亲财产的理由那样细致地加以考察,而且也因为他可以更好地说明白“统治权”和“权利”的承袭问题。在有些国家里,他们各自的民法把土地的所有权完全给予长子,权力的继承也是依照这种习俗而传给人们,有些人就容易为这种现象所迷惑,而认为对“财产”与“权力”两者都同时存在着一种自然或神授的长子继承权,认为对人的“统治权”和对物的所有权乃是从同一的根源发生,也应依照同样的法则承袭下去。

92.财产权的最初发生是因为一个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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