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敕中书省收到和买马匹内,盲者、瘤者、嗓者、怀驹者印烙毕,俱分付本主。又漕运司牵船马匹,别委本司印烙,沿途官给刍秣应付人夫槽□。
二十年,丞相火鲁火孙等奏:“忙古騬拔都军二千人,每人绐马三匹。今见有一千匹,乞降价再买五千匹。每三匹内,两牝马,一騬马。于大王只必铁木儿、驸马昌吉两位下民户内,并甘、肃州、察罕八哈剌孙数处,差人和买。”从之。
二十六年,尚书省奏和买马并支放钞数。
一,至元钞一万锭,差官管押前去各处:燕南河北道至元钞二千四百锭,山东东西道钞二千锭,河南等路一千八百锭,太原路、平阳路各一千锭,保定路、河间路各三百锭,平滦路二百锭,本部开支发付都城诸衙门马匹钞四百锭,大都路钞六百锭。陕西等处行省就用保官钱支放。
一,委本道宣慰司、各路总管府官一同和买。
一,站赤。每正马一匹,收留贴马二匹,余仿上和买。
一,差官押运钞数至彼,依数许管呈省,其和买事止责本路官吏。
一,马四岁以上堪中和买;至年老之马,若肥壮亦行和买。
一,权豪势要之家隐占马匹,决杖一百七下,其马投官。
一,各路官员若同心办集马匹,肥壮别议奏闻;其怠慢及马劣者治罪。
一,除陕西行省、平阳、大原径赴河东山西道宣慰司交纳外,其余各路每三百匹作一运,如沿途比原纳膘分,但有瘦弱、倒死,勒令押马官陪偿治罪。
一,和买,开马具原主名姓、毛齿,膘分、价直呈省。
一,探马赤、唐兀、秃鲁花军人,除原有马数不在收买之限,不得转买他人马匹。犯者,买主、卖主各决一百七下,马与价俱没官。
一,马价以中统钞为则:骟马,每匹上等五锭,中四锭,下三锭;曳剌马,每匹上等四锭,中等三锭,下等二锭;小马,每匹上等三锭,中等二锭二十五两,下等一锭。是年,丞相桑歌奏:“与月儿鲁等共议,京兆等二十四处郡县免和买。彼处所有之马,若也速□儿、并忽兰、帖哥烈所领军内有上马者,与之,其余腹里郡县所有之马,若尽买之,窃恐绝。种户、军站户马,免买,各处科一万匹,但买骟马、牡马,不买牝马。“从之。
三十年,中书平章帖可、剌真等奏:“前者为收马事,令臣等议奏,今与枢密院、御史台阿老瓦丁、伯颜、赛因囊加□等共议,凡请俸人员,令出俸钱买马一万匹。今用马之时,有司无钱更买一万匹。若再拘刷,恐损民力。乞减价与五锭买之。“帝曰:“朕不知,卿等裁之。前者,昔宝赤辈言:真定种田人,或一百,或二百人骑马猎兔,似此等马,皆当拘之。”刺其又奏:“众议斟酌一马价五锭。臣等恐太多,作三锭,若何?”又秦诏:“朕不知,卿等裁之。前者刷马事,益暗伯以李拔都儿之言上请,卿等与暗伯共议以闻。”于是月儿鲁、帖再、暗伯、剌真、李拔都等共奏:各省科买马一万匹。诏如所请。
大德五年,中书省议拟,于上都、大同、隆兴三路和买马匹,隆兴路委本路总管也里忽里,河东宣慰司委本道宣慰使法忽鲁丁,上都留守司委本司副达鲁花赤撒哈秃,不妨本职提调。依和买十岁以下、四岁以上堪中肥钍骟马、曳刺马小匹,每匹通滚价直,不过中统钞五锭。又变通至元旧制,稍增其价焉。
括马
又名刷马。至元十一年,括诸路马五万匹。二十三年,丞相安童奏:“定议中原括马斡儿脱、达鲁花赤官,回回、畏兀儿井闲居宫户,有马者,三分取二,汉人尽所有拘取。又军、站、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欲马何用,乞亦拘之。”又奏:“马价续当给降,隐藏及买卖之人乞斟酌轻重杖之。”帝曰:“此卿等事,卿自裁之。”总计刷到马十万二千匹:
一,赴上都交纳八万匹:大都路一万匹,保定、太原等路各六千匹,真定、安西等路各七千匹,延安、平滦等路各二千四百匹,河间、大名等路各六千匹,东平、济南等路各四千匹,北京路八千匹,广平路三千匹,顺德路二千匹,益都路五千匹。
一,赴大都交收,省部差官择好水草牧放听候起遣,马二万二千匹:彰德路三千匹,卫辉路一千匹,怀孟路一千匹,东昌路二千匹,淄莱路一千匹,济宁路二千匹,恩州路五百匹,德州路五百匹,高唐州五百匹,冠州三百匹,曹州七百匹,濮州五百匹,泰安州五百匹,宁海州五百匹,南京路三千匹,归德府路一千匹,河南府路一千匹,南阳府一千匹,平阳路二千匹。为灾伤赈济,杰拟马数。
二十四年,帝自将讨乃颜,括河南僧道马匹,总计一千五百三匹。百官以职守不扈从,献马以给卫士。又括平滦路马匹。二十五年,括隆兴府一百四十三匹,交付北征军人。又敕太原路应付阿只吉大王位下七百步行人,每名骟马二匹及两月粮。
二十六年,答思、秃剌、帖木儿等奏:所领渐丁无马。敕隆兴府拘刷给之。又丞相桑哥等奏:“臣等议,行省官骑马五匹,宣慰司官、三品官各骑马三匹,四、五品官各骑马二匹。五品以下各骑一匹。军官、军坫马免刷。”从之。
二十七年,中书省奉敕移咨各省:除军官、站户、品官合留马外。不论是何人户,应有马匹尽数拘刷到官。总计九千一百三十七匹:江淮省六千二百五十四匹,福建省二百三十匹,湖广省一千八百二十匹,江南省六百九十六匹,四川一百三十六匹。支拨六千八百十三匹:哈剌赤收三千二百九十六匹,贯赤卫收一千五十七匹,四怯薛阿塔赤等收一千三百九十九匹起赴上都。阿速卫等收二千一百八十八匹。见在马一百十五匹札付太仆寺收管讫。
三十年,诏叛王仍不侮过,用军之际,随处行省括马十万匹,后偿其直。其合行事理:
一,诸人应有马匹,除病嗓不堪者及带驹牝马打讫退印,分付原主,其余尽数收括,若将堪中马匹隐弊,及不行印烙者,当该官吏断罪罢职。
一,养马之家,应尽数赴官,如有隐藏影占抵换马匹者,决杖一百七下,马没官,其价钱付告人充赏。
一,站户正马一匹,许留贴马三匹,其余马匹尽数赴官印烙。
一,探马赤、阿速、贯赤、唐剌赤、唐玉、秃鲁花、大都六卫军马免刷,余正军贴户应有马匹尽数别用记印烙讫,分付各主知,在听候。
一,押马官从各处官司与差去官一同拣选,知会牧养头匹达鲁花赤、色目上官利害押前来,每运不过一百匹。
一,官员存留马,一品五匹,二品四匹,三品三匹,四、五品二匹,六品以下一匹。听除官员,色目人二品以上留二匹,三品至九品留一匹。汉人一品至五品受宣官留一匹,受敕官不须存留。
一,外路在闲官员,除受宣色目官留一匹,其余受敕以下并汉官马匹,无论受宜、受敕尽行赴官印烙解纳。
一,随朝衙门并六部断事官、通事、译史、令史、宜使、奏差、知印人等,旧有马匹者止留一匹,无者毋得劫行置买,违者杖五十七下。其马没官。
一,差去官并各处刷马官、押马官等,不得抵换马匹,及取受钱物,看循面情,违者治罪。
又中书平章政事帖哥、剌真等奏:“在前刷马,皆由一道赴都,聚为一处,骚扰百姓,践踏田禾,马亦倒毙。今各处刷马,宜分数道赴都。”敕从之。计刷马十一万八千五百匹,江南行省马二万四千匹。江浙省一万匹,福建省马二千匹,两省马到宿迁县,计会都省所委官指拨,由泰安州、东平路分三道至大都。湖广马八千匹,江西省马四千匹,由汴粱、怀孟两路至太原、大同迤北交纳。腹里行省、宣慰司,并直隶省部路分,马九万四千五百匹。河南省马二万匹,汴梁等五路并荆湖等处马,由怀孟路至太原、大同迤北交纳。淮东道马至宿迁县,由泰安州、东平路、益都路分三道至大都,淮西道马由大名路至大都。陕西、辽阳两行省收拾马匹现数,就本省地面牧放。陕西省八千匹,付阿难答大王收管。辽阳省五千匹、四川省一千匹,押赴陕西省,交割牧放。山东宣慰司一万五千匹,从便赴大都。河东道宣慰司一万匹,大同迤北交纳。直隶省部路分十二处:直赴上都文纳者,平滦路二千匹;由太原路至大同迩北交纳者,卫辉路一千匹、彰德路二千匹、怀孟路一千匹;从便赴大都交纳者,大都路八千匹、保定路四千匹、恩州三百匹、冠州二百匹、大名路四千匹、河间路四千匹;由飞狐口,大同迤北交纳者,真定路五千匹、广平路二千匹、顺德路一千五百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