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之。

十一月,枢密院言:“《转员旁通册》内御龙直都虞候至都头副换官,惟指挥使上两直与文思副使系降两资,余止降一资,散员至金枪都知、副都知皆换内殿承制,不惟职名有差,自副都知约六迁方转都知;兼东西班、散直、钧容直系近下班分,副都知亦降都知一等换内殿崇班。其东西班、散直押班与副都知职名不等,两经转迁,方入近下班分副都知,理难与都知一等换内殿崇班。又散指挥至钧容直指挥使并换供备库副使,缘东西班、散直、钧容直遇转员,止是迁入上班,亦难一等换官。”诏:“御龙下两直指挥使换左藏库副使,散员、散指挥、散都头、散祗候,金枪都知换供备库副使,东西班、散直押班换东头供奉官,东西班指挥使换官依旧外,散直、钧容直指挥使换左藏库副使。”缘《转员旁通册》内未载云、武骑军都指挥使转迁换官并恩例等,诏并依骁骑军都指挥使格。

四年二月,军头司引见捧日等兵试艺,帝于行间召邢斌、韩扆问曰:“开弓犹有余力乎?”各对愿增二石二斗弓。遣内待监定斗力授之。射皆应法,并特充殿前指挥使,赐缗钱。

元符元年七月,枢密院言:“将校、军头、十将各转补者,委本将体量,不掩眼试五次,二十步见,若一次不同,减五步,掩一眼再试。但两眼共见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见二十步,仍试上下马。如无病切,弓射五斗,弩踏一石五斗,枪刀、标手各不至生疏,并与转补。即有病切,或精神尪悴,或将校年六十九,或经转补后犯奸盗赃罪情罪重以上虽该降,并隔下奏听旨。如差出者勾赴本将体量,在别州者,报所在州体量。排连长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两次以上战功人填阙,六人更取一名;余取年四十以下、武艺高强、无病切人,试两眼各五次,二十步见者选拍。内步军以阙六分为率,先取弓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枪牌刀手二分,更有零分者依六分为率,资次取拣,周而复始。长行犯徒经决及二年,或军人因犯移配杖罪经三年、徒罪经四年,或已升拣军分又经一年,各无过犯,并听排连。不应充军人,已投状后,审会取放逐便,虽未给公凭,其请给差使并罢,有违犯,加凡人二等。不应充军人,于法许逐便者,并追纳元请投军例物讫,报合属去处,给公凭放逐便。如非品官之家,无例物回纳,愿依旧充军者听。”从之。

三月,礼部言:“检会故事,臣僚申请诸州军府管押进奉衙校等,祖宗以来,并加散官。自更官制,阶散并罢。既罢阶散,若与转资,似属太优。欲每转一资,支赐绢二十匹。如一名管押两处,只许就一处支给。或一州一军差二人同押,亦共与上件支赐。若一员官两处进奉,只随本官合推恩处从一支给。今押进奉皇帝登宝位礼物衙校等,欲依故例施行。”并从之。

宣和七年十一月,南郊,制:“应军员送军头司未得与差遣者,如后来别无过犯,却与差遣。应厢军人员补职及十五年未经迁补者,令所属保明闻奏。应禁军、厢军因一犯滥情重不得补充人员及递迁资给者,若经断及五年不曾再犯,及不曾犯赃,委所在候排连日审实,特与不碍迁补。”

建炎、绍兴之间,排连、转员屡尝损益,而大率因于旧制。

乾道六年,主管侍卫马军司公事李显忠言:“本司诸兵将官有阙,自来择众所推者,不以次序上闻升迁。比年须自训练官充准备将,准备将及二年升副将,副将及二年升正将,正将及三年升统领官,再及三年升统制官,窃恐无以激扬士气。请今后兵将官有阙,不以年为限,许本司铨量人材胆勇服从上闻补用。”诏从其请。此诚砥砺兵将之良法也。

嘉定中,枢密院言:诸军转员迁补,务在均一。如内诸班直循旧格排连,积习既久,往往超躐升转,后名反居前列,高下不伦,甚失公平之意。

今参酌前后例格,均次资序:其一曰,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转东西班西第二都知,内殿直左第二班副都知转散直左班都知。其二曰,散员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散员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其三曰,散员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右第一班副都知,散中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四曰,散指挥左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员左第一班副都知,散指挥右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员右第一班副都知。其五曰,散指挥左第二班副都知升散员左第二班副都知,散指挥右第三班副都知升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六曰,散都头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左第一班副都知,散都头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右第一班都知。其七曰,散祗候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左第一班副都知,散祗候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八曰,内殿直左第一班押班迁转东西班西第一班副都知,内殿直右第一班押班转东西班西第三班副都知。

以上各系升四名外,御龙直御龙左第一直十将转御龙弓箭直副都头,御龙直右第一直十将转御龙弩直副都头,御龙骨朵子直左第一直十将升御龙左第一直十将,御龙弩直左第一直十将升御龙弓箭左第三直十将,系各升六名。

于是超躐积习之弊尽革,而为定制焉。

淳祐十一年,御史台条奏军功赏格违法之弊:“在法,边戍获捷、奇功、暴露、撤戍者,制阃、军帅举奏授官,必其人身亲行阵,有战御功。今自守阙进勇副尉至承信郎、承节郎者,其弊尤多,乃以奉权要,酬私恩,或转售于人。方等第功赏之初,即窜名其中,朝廷审核,动涉岁年,已无稽考。甚至承受、厅吏、厮卒之流,足迹未尝出都门,而沾亲冒矢石、往来军旅之恩,授以名器。请申严帅阃,令立功人亲授告身,庶革冒滥。”

宝祐五年,枢密院言:“应从军职事,必立战功,并队伍中人曾经拍试武艺;若训练官以递而升者,或年限未及仍带‘权’字,俟年及方升正统制,此定法也。近年任子、杂流冒授者,才无差遣,便请从军,繇统领至总管,曾几何时,超躐而进。甫得总管,却耻军职,辄称私计不便,或托父母老疾,巧计离军,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意。”

至咸淳中,大将若吕文德、夏贵、孙虎臣、范文虎辈,矜功怙宠,慢上残下,行伍功赏,视为己物,私其族姻故旧,俾战士身膏于草莽,而奸人坐窃其勋爵矣。

屯戍之制凡遣上军,军头司引对,赐以装钱。代还,亦入见,犒以饮食,简拔精锐,退其癃老。至于诸州禁、厢军亦皆戍更,隶州者曰驻泊。戍蜀将校,不遣都虞候,当行者易管他营。凡屯驻将校带遥郡者,以客礼见长吏,余如屯驻将校。凡驻泊军,若捍御边寇,即总管、钤辖共议,州长吏等毋预。事涉本城,并屯驻在城兵马,即知州、都监、监押同领。若州与驻泊事相关者,公牒交报。凡戍更有程: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淮、两浙、荆湖、川峡、广南东路三年,广南西路二年,陕西城砦巡检并将领下兵半年。

景祐元年,诏:“若闻陕西戍卒,多为大将选置麾下,及偏裨临阵,鲜得精锐自随。自今以全军隶逐将,毋得选占。”三年,诏广、桂、荆、潭、鼎、澧六州各置雄略一营,与归远军更戍岭外。

康定元年,颁铜符、木契、传信牌。铜符上篆刻曰“某处发兵符”,下铸虎豹为饰,而中分之。右符五,左旁作虎豹头四;左符五,右旁为四窍,令可勘合。又以篆文相向侧刻十干字为号:一甲己,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左符刻十干半字,右符止刻甲己等两半字。右五符留京师,左符降总管、钤辖、知州军官高者掌之。凡发兵,枢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复始。指挥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已上用双虎豹符。枢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为始,内匣中,缄印之,命使者赍宣同下,云下第一符,发兵与使者,复缄右符以还,仍疾置闻。所在籍下符资次日月及兵数,毋得付所司。

其木契上下题“某处契”,中剖之,上三枚中为鱼形,题“一、二、三”,下一枚中刻空鱼,令可勘合,左旁题云“左鱼合”,右旁题云“右鱼合”。上三枚留总管、钤辖官高者掌之,下一枚付诸州军城砦主掌之。总管、钤辖发兵马,百人已上,先发上契第一枚,贮以韦囊,缄印之,遣指挥赍牒同往。所在验下契与上契合,即发兵,复缄上契以还,仍报总管、钤辖。其发第二、第三契亦如之。掌契官籍发契资次日月及兵数以为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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