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器,则捂受之。谓对相授,不委地。

[疏]“若无”至“受之”。○注“谓对”至“委地”。○释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门外,若有器盛之,则坐委於地。若无器,则对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选也,对面相逢受也。

又请,宾告事毕,拜送,入。赠者将命。赠,送。摈者出请,纳宾如初。如其入告,出告须。

[疏]注“如其”至“告须”。○释曰:谓如上宾赗时,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也。

宾奠币如初。亦於栈左服。若就器,则坐奠于陈。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陈,明器之陈。

[疏]“若就”至“于陈”。○注“就犹”至“之陈”。○释曰:知“赠无常”者,案下记云“凡赠币无常”,注云:“宾之赠也。玩好曰赠,在所有。”言“玩好”者,谓生时玩好之具,与死者相知,皆可以赠死者,故此经云“若就器则坐奠于陈”者,就器则是玩好之器也。云“陈,明器之陈”者,以其庙中所陈者唯明器,即陈于车之西以外,或言荐,或言设,无言陈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将礼,必请而后拜送。虽知事毕犹请,君子不必人意。

[疏]“凡将”至“拜送”。○注“虽知”至“人意”。○释曰:云“君子不必人意”者,义取孔子云“无必,无固”之言也。

兄弟,赗、奠可也。兄弟,有服亲者,可且赗且奠,许其厚也。赗奠於死生两施。

[疏]“兄弟赗奠可也”。○注“兄弟”至“两施”。○释曰:知“兄弟,有服亲”者,《丧服传》云:“凡小功以下为兄弟。”既言兄弟,明有服亲者也。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无致赗奠之法。云“可且赗且奠,许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许其赗,不许其奠,兄弟许其贰赗兼奠,而上经亦宾而有赗、有奠、有赙三者,彼亦不使并行俱见之。见三礼之中,有则任行其一,故总见之。云“赗奠於死生两施”者,以下经云“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注云:“各主於所知。”此赗奠不偏言所主,明於生死两施也。

所知,则赗而不奠。所知,通问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

[疏]“所知”至“不奠”。○注“所知”至“不奠”。○释曰:云“所知,通问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问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许赗不许奠也。云“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者,但赗与奠皆生死两施,其奠虽两施,施於死者为多,知者,以其言奠为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为疏不许行之也。

知死者赠,知坐者赙。各主於所知。

[疏]“知死”至“为赙”。○注“各主於所知”。○释曰:云“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赠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书赗於方,若九,若七,若五。方,板也。书赗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於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疏]“书赗”至“若五”。○注“方版”至“五行”。○释曰:以宾客所致,有赙、有赗、有赠、有奠,直云“书赗”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数不同。

书遣於策。策,简也。遣犹送也。谓所当藏物茵以下。

[疏]“书遣於策”。○注“策简”至“以下”。○释曰:云“策,简”者,编连为策,不编为简,故《春秋左氏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上书赗云方,此言书遣於策,不同者,《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以宾客赠物名字少,故书於方,则尽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赠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书之於策。策书明器之物,应在上文,而於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赠物,故在宾客赠贿与赗之下特书也。

乃代哭如初。棺柩有时将去,不忍绝声也。初,谓既小敛时。

[疏]“乃代哭如初”。○注“棺柩”至“敛时”。○释曰:案《丧大记》大夫以上官代哭,士无官,以亲疏代哭。云“初谓既小敛时”者,案《丧大记》小敛之后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绝声,士二日小敛,小敛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为燎于门内之右。为哭者为明。

[疏]“宵为”至“之右”。○注“为哭者为明”。○释曰:燎,大烛,必於门内之右门东者,奠於柩车西,鬼神尚幽闇,不须明。柩车东有主人,阶閒有妇人,故於门右照之,为明而哭也。

厥明,陈鼎五于门外,如初。鼎五,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也。士礼,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如初,如大敛奠时。

[疏]“厥明”至“如初”。○注“鼎五”至“奠时”。○释曰:自此尽“主人要节而踊”,论葬日之明,陈大遣奠於庙门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者,以下经云羊左胖,豕亦如之,鱼、腊、鲜兽皆如初,与少牢礼同,故知也。云“士礼,特牲三鼎”者,《特牲馈食礼》陈三鼎,故知也。云“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与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云“如初,如大敛奠时”者,以其上迁祖奠时,云如殡谓如大敛,明此云如初亦如大敛,在庙门外及东方之馔也。虽如大敛,鼎数仍不同,以其大敛三鼎,此则五鼎。然大小敛时无黍稷,朔月则有黍稷,此葬奠又无黍稷者,大敛前无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郑注云至此乃有黍稷。今葬奠更无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殡,自启至葬,其礼同,故无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数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礼》醮子及《婚礼》盥馈并小敛之奠,与朝祢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礼》同牢,《士丧》大敛朔月迁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鱼、腊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则《有司彻》云:“陈三鼎,如初。”以其绎祭杀之於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摄之奠用少牢,亦五鼎。《聘礼》致飧,众介皆少牢,亦五鼎。《玉藻》诸侯朔月少牢,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云七鼎九鼎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与十二者,《聘礼》致飧於宾,饪一牢,鼎九,羞鼎三,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饪一牢,鼎七,羞鼎三,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笾豆偶”,以象阴阳,鼎有十与十二者,以其正鼎与陪鼎各别,数则为奇数也。

其实:羊左胖,反吉祭也。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

[疏]“其实羊左胖”。○注“反吉”至“骨也”。○释曰:云“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云“左胖”,故云反吉祭也。云“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者,既言左胖,则左边共为一段,故云体不殊骨。虽然,下云“髀不升”,则除髀以下,胳仍升之,则与上肩胁脊别升,则左胖仍为三段矣。而云体不殊骨,据脊胁以上,胳已下,共为一,亦得为体不殊骨也。

髀不升,周贵肩贱髀。古文髀作脾。

[疏]“髀不升”。○注“周贵肩贱髀”。○释曰:云“髀不升”者,则已上去之,取胳已下。云“周贵肩贱髀”者,案《祭统》云:“殷人贵髀,周人贵肩。”故云髀不升。

肠五,胃五,亦盛之也。

[疏]“肠五胃五”。○注“亦盛之也”。○释曰:“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肠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离肺。离,扌奎。

[疏]“离肺”。○注“离扌奎”。○释曰:此非直升肠胃,又升离肺者,案《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注云:“提犹绝也。奎刂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使易绝以祭耳。”此为食而举,亦名举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无肠胃。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豚解,解之如解豚,亦前肩、后肫、脊、胁而已。无肠胃者,君子不食溷腴。

[疏]“豕亦”至“肠胃”。○注“如之”至“溷腴”。○释曰:云“亦如之”,郑云“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者,谓豕与羊同者左胖,虽同,仍与羊异,以其羊则体不殊骨,上下共为二段,此豕之左胖则为四段矣,故别云“豚解”。豚解总有七段,今取左胖仍为四段矣。云“亦前肩、后肫、脊、胁而已”者,郑欲为四段与羊异也。云“君子不食溷腴”者,《礼记·少仪》文。彼郑注云:“谓犬豕之属,食米穀者也。腴有似人秽。”引之者,证不取肠胃之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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