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木,横三缩二。抗,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横与缩,各足掩壙。

[疏]“抗木横三缩二”。○注“抗御”至“掩壙”。○释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横与缩各足掩”者,以其壙口大小虽无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羡道入,诸侯已上又有輴车,亦由羡道入,壙口唯以下棺,则壙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壙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御尘。

[疏]“加抗席三”。○注“席所以御尘”。○释曰:既陈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领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不言加,明别陈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后陈者先用,故先陈抗木於下,次陈抗席,而后陈茵,先用取后陈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时,茵先入壙,窆事讫,加折壙上,则先用抗席,后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长大,故别陈於南,用之仍在茵后。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陈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与抗木同陈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陈者,以其入壙时相当,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故重加陈之也。云“席所以御尘”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尘者,以此二者但壙口以承土承尘,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尘,抗席在下,隔抗木,虑有尘乡下,故云御尘,是以释之有异也。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茵,所以藉棺者。翦,浅也。幅,缘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浅。

[疏]“加茵”至“横三”。○注“茵所”至“作浅”。○释曰:云“加茵”者,谓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说陈器之时。云“用疏布”者,谓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缁翦”者,缁则七入黑汁为缁,翦,浅也,谓染为浅缁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记云:“茵著用荼,实绥泽焉。”此郑注云“有幅,缘之”者,则用一幅布为之,缝合两边幅为帒,不去边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时茵先属引,乃窆,则茵与棺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郑云“幅,缘之”者,盖缝合既讫,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坼坏,因为饰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缩二横三,此亦缩二横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横三,后云缩二,此茵先云缩二,后云横三,并据此陈列之时,郑据入壙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浑天言之,则地之上下、内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则在下,及其用之,则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谓浑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说卦》云“参天两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也。

器,西南上,綪。器,目言之也。陈明器,以西行南端为上。綪,屈也,不容,则屈而反之。

[疏]“器西南上綪”。○注“器目”至“反之”。○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

[疏]“茵”。○注“茵在”至“北也”。○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注“所以”至“之肉”。○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筲,畚种类也。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

[疏]“筲三黍稷麦”。○注“筲畚”至“觳也”。○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瓬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屑,姜桂之屑也。《内则》曰:“屑桂与姜。”幂,覆也。今文幂皆作密。

[疏]“瓮三”至“疏布”。○注“瓮瓦”至“作密”。○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甒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甒二,醴、酒,幂用功布。甒亦瓦器也。古文甒皆作庑。

[疏]“甒二”至“功布”。○注“甒亦”至“作庑”。○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庪苞屑瓮甒也。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每器异桁。

[疏]“皆木桁久之”。○注“桁所”至“异桁”。○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甒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甒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杅、槃、匜。匜实于槃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杅,盛汤浆。槃匜,盥器也。流,匜口也。今文杅为桙。

[疏]“用器”至“南流”。○注“此皆”至“为桙”。○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杅,食器;槃匜,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无祭器”。○注“士礼”至“器也”。○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乐器可也。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

[疏]“有燕乐器可也”。○注“与宾”至“器也”。○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此皆师役之器。甲,铠。胄,兜鍪。干,楯。笮,矢箙。

[疏]“役器甲胄干笮”。○注“此皆”至“矢箙”。○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后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馀虽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记云“荐乘车,鹿浅幦,干、笮、革靾”者,是魂车所载,象生者,与此别也。

燕器,杖、笠、翣。燕居安体之器也。笠,竹“洿”盖也。翣,扇。

[疏]“燕器杖笠翣”。○注“燕居”至“翣扇”。○释曰: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翣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云“笠,竹“洿”盖也”者,“洿”,竹青之皮,以竹青皮为之。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要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不设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设者,为神冯依之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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