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受者,受之於庭也。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注“受者”至“反之”。○释曰:郑“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阶,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云“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领,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数。云“人君则司服受之”者,案《丧大记》云:“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明据君也。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故《丧大记》云:“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郑注云:“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彼又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郑注云:“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敛谓小敛、大敛,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复者降自后西荣。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疏]注“不由”至“死事”。○释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者,凡复者,缘孝子之心,望得魂气复反,复而不苏,则是虚反。今降自后,是不欲虚反也。云“降因彻西北厞”者,案此文及《丧大记》皆言降自西北荣,皆不言彻厞,郑云彻厞者,案《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厞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故郑云降因彻西北厞也。西北名为厞者,案《特牲》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以为阳厌,而云“厞用筵”,郑云:“厞,隐也。”故以西北隅为厞也。必彻毁之者,郑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复而不苏,下文楔齿、缀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齿用角柶,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

[疏]注“为将”至“急也”。○释曰:案记云:“楔貌如轭上两末。”郑云:“事便也。”此角柶其形与扱醴角柶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缀足用燕几。缀犹拘也。为将屦,恐其辟戾也。今文缀为对。

[疏]注“缀犹”至“为对”。○释曰: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注云:“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竖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丧大记》:“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礼·天官·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礼同。言燕几者,燕,安也。当在燕寝之内,常冯之以安体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阶,奠于尸东。鬼神无象,设奠以冯依之。

[疏]注“鬼神”至“依之”。○释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馀食为之。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此始死,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下记云:“若醴若酒。”郑注云:“或卒无醴,用新酒。”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具有,此则未具,是其差。

帷堂。事小讫也。

[疏]注“事小讫也”。○释曰: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乃赴于君。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当有恩。

[疏]注“赴告”至“有恩”。○释曰:此及下经,论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书》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体若身。”云死当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赠襚之事也。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郑注云:“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是尊卑礼异也。

有宾,则拜之。宾,僚友群士也。其位犹朝夕哭矣。

[疏]注“宾僚”至“哭矣”。○释曰:此谓因命赴者,有宾则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则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郑云“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云“宾,僚友群士也”者,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来,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远者。若有大夫,则经辨之而称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襚,即云“有大夫则特拜之”是也。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宾吊位犹如宾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於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床东,众主人在其后,西面。妇人侠床,东面。众主人,庶昆弟也。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適妻在前。

[疏]注“众主”至“在前”。○释曰:自此尽“北面”,论主人以下哭位之事。云“入坐”者,谓上文主人拜宾讫,入坐于床东,是其众主人直言在其后,不言坐,则立可知。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言“侠床”者,男子床东,妇人床西,以近而言也。案《丧大记》:“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此义恐错,此经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不同,释亦不合。“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知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是大夫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云“妇人谓妻妾子姓”者,下云“亲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丧大记》兼言姑姊妹者,彼无别文,见亲者在室,故注总言之也。言“亦適妻在前”者,亦主人在众主人前也。

亲者在室。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注“谓大”至“此者”。○释曰:知亲者谓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相亲昵之理,下有众妇人户外,据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为大功以上也。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据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据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谓诸父,兄谓诸兄、从父昆弟,姑谓主人之姑,姊妹谓从父姊妹,子姓谓主人之孙,於死者谓曾孙、玄孙。曾孙为曾祖、高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故云“子姓”在此者。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

[疏]注“众妇人”至“以下”。○释曰:案《丧服记》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玄谓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是大功以上为亲者,则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妇人在户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使人,士也。礼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寝门,内门也。彻帷,“户去”之,事毕则下之。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释曰:自此尽“不辞入”,论君使人吊禭之事。郑知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礼》使人归饔饩及致礼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仪礼》见诸侯吊法。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大仆职》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劳。”郑云:“王使往。”又《小臣职》云:“掌士大夫之吊劳。”又《御仆职》掌群使之吊劳。又案《宰夫职》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器。”注:“吊事,吊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宾主人之言摈者也。案下小敛后云:“有禭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注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若然,则此虽有摈者,未用辞,故此下经不云主人出迎。经不云摈者,郑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入将命,即包主人摈者也。云“寝门,内门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云“彻帷,“户去”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知事“毕则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禭,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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