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主人不升,贱也。致命曰:“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

[疏]注“主人”至“不淑”。○释曰:上云主人迎于寝门外,此云吊者入,谓入寝门,以其死在適寝。云“主人不升,贱也”者,对大夫之丧,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丧大器》:“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将大敛,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郑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下文又云:“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以君常视士殡,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赐,君视大敛则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谓士之子不升堂,在君侧。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礼》云:“大夫於君命升听命降拜”是也。云“致命曰”以下,郑知有此辞者,案《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之君丧,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据邻国之君,故称寡;此使士吊己国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稽颡,头触地。成踊,三者三。

[疏]注“稽颡”至“者三”。○释曰:云“稽颡头触地”者,案《礼记·檀弓》曰:“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致也。”为稽首之拜,但触地无容即名稽颡。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问》,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殡云:“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君使人襚。彻帷。主人如初。襚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襚之言遗也。衣被曰襚。致命曰:“君使某襚。”

[疏]注“襚之”至“某襚”。○释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云“襚之言遗也”者,谓君有命,以衣服遗与主人。云“衣被曰襚”者,案《左传》隐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穀梁传》曰“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是也。云“致命曰君使某襚”者,亦约《杂记》文。此君襚虽在袭前,主人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君襚,大敛乃用之。知者,案《丧大记》云:“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注云“无襚者,不陈不以敛”谓不用之为小敛,至大敛乃用之。故下文大敛之节云“君襚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是也。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大夫虽不辞,入也。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宾也。大夫则特拜,别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辞而主人升入,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

[疏]注“唯君”至“礼也”。○释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云“襚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记:“襚者委衣于床,不坐。”众襚者委于床上不坐。则此襚者左执领,右执要,以衣尸,亦不坐。云“唯君命出”者,欲见孤卿大夫士,虽有吊襚来皆不出,故云唯著异也。云“遂拜宾”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宾,若无君命,则不出户。云“大夫虽不辞,入也”者,谓主人小敛后,宾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云“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时来吊襚,不出可知。经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见故也。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敛后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云“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者,总解不为之踊,及虽不辞而入二事。

亲者襚,不将命,以即陈。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不将命,不使人将之致於主人也。即陈,陈在房中。

[疏]注“大功”至“房中”。○释曰:自此尽“適房”,论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襚之事。云“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云“即陈,陈在房中”者,下云“如襚以適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庶兄弟,即众兄弟也。变众言庶,容同姓耳。将命曰:“某使某襚。”拜于位,室中位也。

[疏]注“庶兄”至“位也”。○释曰:知“庶兄弟即众兄弟”者,见上文云“亲者在室”,又云“众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亲者襚”,此云“庶兄弟襚”,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众兄弟也。云“变众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绝服者有襚法,郑必知变众言庶,即容同姓者,见《丧服·不杖麻屦章》士言众子,大夫言庶子。郑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是庶者疏远之称,故知言庶容同姓。云“将命曰,某使某襚”者,某谓庶兄弟名,使某襚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緦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归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来吊襚也。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襚,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亲以进,亲之恩也。退,下堂反宾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别於君襚也。

[疏]注“亲以”至“襚也”。○释曰:云“别於君襚也”者,上文君襚之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此朋友襚,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别於君襚。

彻衣者执衣如襚,以適房。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

[疏]注“凡於”至“彻衣”。○释曰:云“执衣如襚”者,上文君襚之时,襚者左执领右执要。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襚也。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者,案此彻衣之文,在诸襚者之下言之,故《杂记》诸侯使人吊,含襚赗讫,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

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赪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亡,无也。无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棺为柩。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

[疏]注“铭明”至“旆也”。○释曰:自此至“西阶上”,论书死者铭旌之事。此《士丧礼》记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案《周礼·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天子之旗九刃,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云“铭,明旌也”者,《檀弓》文。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縿,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郑彼注云:“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是也。云“以死者”至“录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铭明旌”至“录之矣”,引之者,事恰尽重与奠,自为下事之别,不得以《周礼·小祝》之职,社子春解熬为重,郑不从其义,故以证破子春。又郑注《檀弓》云谓重与奠,此引证铭旌者,郑君两解之,以彼兼有重与奠,亦是录死者之义。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故两注不同。案《周礼·小祝》云“设熬置铭”,杜子春引“《檀弓》曰: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子春亦为此解,云“无旌不命之士也”者,谓子男之士也。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云“赪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凡书铭之法,案《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注云:“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云“在棺为柩”者,下《曲礼》文。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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