厥明夕,为期于庙门之外。主人立于门东,兄弟在其南,少退,西面,北上。有司皆如宿服,立于西方,东面,北上。厥,其也。宿服,朝服。
[疏]“厥明”至“北上”。○释曰:自此至“宾之家”,论冠前一日之夕为明日加冠之期告宾之事也。云“厥明夕为期”者,谓宿宾与赞冠明日向暮为加冠之期。必於庙门者,以冠在庙,知亦在庙为期也。主人之类在门东,宾之类在门西者,各依宾主之位,夹处东西也。○注“厥其”至“朝服”。○释曰:知“宿服,朝服”者,以其宿服如筮日之服,筮日朝服,转相如,故知是朝服也。
摈者请期,宰告曰:“质明行事。”摈者,有司佐礼者,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质,正也。宰告曰,旦日正明行冠事。
[疏]“摈者”至“行事”。○释曰:上经布位已讫,故此经见为期之事。言请期者,谓请主人加冠之期。言告曰者,即是宰赞命告之也。○注“摈者”至“冠事”。○释曰:上云有司,此言摈者,故知摈者是有司佐主人行冠礼者也。云“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者,案《聘礼》及《大行人》皆以在主人曰摈,在客称介,亦曰相,《司仪》云“每门止一相”是也。云“旦日正明行冠事”者,案《特牲》“请期曰羹饪”,郑注云:“肉谓之羹。饪,熟也。谓明日质明时而曰肉熟,重豫劳宾。”此无羹饪,故云质明。《少牢》云“旦明行事”,故此注取彼而言旦日正明行冠事也。
告兄弟及有司,摈者告也。
[疏]“告兄弟及有司”。○注“摈者告也”。○释曰:上文陈兄弟及有司位次,此告讫,下乃云告事毕,则兄弟及有司亦庙门之外矣。必告之者,礼取审慎之义,故也。必知摈者告者,上摈者请期,此即云告,明还是摈者告可知。
告事毕。宗人告也。
[疏]“告事毕”。○注“宗人告也”。○释曰:知宗人告者,亦约上文筮日时宗人告事得知也。
摈者告期于宾之家。
[疏]“摈者”至“之家”。○释曰:有司是家之属吏者,则告期皆得在位。宾是同僚之等,为期时不在,故就家告之。於夕为期,当暮即得告之者,以其共仕於君,其家必在城郭之内相近,故得告也。
夙兴,设洗,直于东荣,南北以堂深。水在洗东。夙,早也。兴,起也。洗,承盥洗者弃水器也,士用铁。荣,屋翼也。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水器,尊卑皆用金罍,及大小异。
[疏]“夙兴”至“洗东”。○释曰:自此至“宾升则东面”,论将冠子豫陈设冠与服、器物之事也。○注“夙早”至“小异”。○释曰:云“洗,承盥洗者弃水器也”者,谓盥手洗爵之时,恐水秽地,以洗承盥洗水而弃之,故云弃水器也。云“士用铁”者,案《汉礼器制度》,洗之所用,士用铁,大夫用铜,诸侯用白银,天子用黄金也。云“荣屋翼也”者,即今之博风。云荣者,与屋为荣饰;言翼者,与屋为翅翼也。云“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者,言周制者,夏、殷卿大夫以下屋无文,故此经是周法,即以周制而言也。案此经是士礼而云荣,《乡饮酒》卿大夫礼,《乡射》、《丧大记》大夫士礼,皆云荣。又案《匠人》云:“夏后氏世室,堂修二七,广四修一,五室。”此谓宗庙。路寝同制,则路寝亦然。虽不云两下为之,彼下文云殷人重屋、四阿,郑云:四阿,四注屋。重屋谓路寝。殷之路寝四阿,则夏之路寝不四阿矣,当两下为之。是以《檀弓》孔子云:“见若覆夏屋者矣。”郑注云:“夏屋,今之门庑。”汉时门庑也,两下为之,故举汉法以况。夏屋两下为之,或名两下屋为夏屋。夏后氏之屋亦为夏屋。郑云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两下,而周之天子诸侯皆四注。故《丧大记》云“升自屋东荣”,郑以为卿大夫士,其天子诸侯当言东霤也。周天子路寝,制似明堂五室十二堂,上圆下方,明四注也。诸侯亦然。故《燕礼》云“洗当东霤”,郑云:“人君为殿屋也。”云“水器,尊卑皆用金罍,及大小异”者,此亦案《汉礼器制度》,尊卑皆用金罍,及其大小异。此篇与《昏礼》、《乡饮酒》、《乡射》、《特牲》皆直言水,不言罍。《大射》虽云罍水,不云枓。《少牢》云:“司宫设罍水於洗东,有枓。”郑注云:“设水用罍,沃盥用枓,礼在此也。”欲见罍、枓俱有,馀文无者,不具之意也。《仪礼》之内,设洗与设尊,或先或后,不同者,若先设洗则兼馀事。此士冠,宾与赞共洗,《昏礼》有夫妇与御媵之等,《少牢》、《特牲》兼举鼎,不专为酒,以是皆先设洗。《乡饮酒》、《乡射》先设尊者,以其专为酒。《燕礼》、《大射》自相对,《大射》辨尊卑,故先设尊;《燕礼》不辨尊卑,故先设洗。又《仪礼》之内或有尊无洗,或尊、洗皆有,文不言设之者,是不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