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十有三年,春,公至自晋。

夏,取邿。邿,小国也。任城亢父县有邿亭。传例曰:“书取,言易也。”○邿音诗。任音壬。亢,苦浪反,又音刚。父音甫。易,以豉反,传同。

秋,九月,庚辰,楚子审卒。共王也。成二年,大夫盟于蜀。

冬,城防。

“传”十三年,春,公至自晋,孟献子书劳于庙,礼也。(书勋劳於策也。桓二年传曰:“公”至“自唐告於庙也。凡公行告於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桓十六年传又曰:“公至自伐郑,以饮至之礼也。”然则还告庙及饮至及书劳三事,偏行一礼,则亦书至。悉阙乃不书至。传因献子之事,以发明凡例。《释例》详之。○舍如字,又音舍。)

[疏]注“书勋”至“详之”。○正义曰:其书劳与策勋,一也。《周礼》:“王功曰勋,事功曰劳。”对则勋大而劳小,故传变文以包之。注云“书勋劳於策”,明其不异也。桓二年传发凡例,有告庙也,饮至也。策勋也。桓十六年传言“饮至”,此年传言“书劳”,二者各举其一,所以反覆凡例。以此知三事,偏行一礼,则亦书至。悉阙,乃不书至耳。所云“偏行一礼”,谓偏行告至。其饮至、策勋,则不可偏行也。何则?告庙因行饮至,舍爵而即策勋。策勋、饮至,并行之於庙,岂得不告至,而在庙聚饮乎?不告至而入庙书劳乎?明其决不然矣。但告至巳后,或饮至而不书劳,或书劳而不饮至,二事或有阙其一者,传因献子书劳,复言“礼也”。所以发明凡例。《释例》曰:“公行,或朝或会,或盟或伐,得礼失礼,其事非一,故传随而释之。於盟释告庙,嫌他例不通,故复总云‘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此以明公之出竟,当无不告。及其反也,则必饮至,有功成策勋。故公至自伐郑,传重言以饮至之礼;孟献子书劳于庙,传复云‘礼’,所以反覆凡例也。公朝於晋,而献子书劳,知策勋非唯讨伐之功。虽或常行,有以定国安民,亦书功於庙也。然则凡反行饮至,必以嘉会昭告祖祢。有功则舍爵策勋,无劳告事而已。”

夏,邿乱,分为三。国分为三部,志力各异。师救邿,遂取之。鲁师也。经不称师,不满二千五百人。传通言之。

[疏]注“鲁师”至“言之”。○正义曰:庄八年,“师及齐师围郕”。彼是大夫将满师,故称“师”。此亦大夫将,所将不满二千五百人,故直言取邿,而不得言师也。传言师者,师是众人总名,虽少,亦通言之。

凡书取,言易也。不用师徒,及用师徒而不劳,虽国亦曰“取”。

[疏]注“不用”至“曰取”。○正义曰:宣九年取根牟,传曰“言易也”。成六年取鄟,传曰“言易也”。昭四年取鄫,传曰“言易也”。莒乱,著丘公立而不抚鄫,鄫叛而来,故曰取。凡克邑不用师徒曰取”。与此四发取例,传皆云“言易也”。取鄫之下,又发凡例云“克邑不用师徒曰取”者,不用师徒,即是易得之状,所以覆明凡例也。若用而不劳,则与不用相似,故杜云“用而不劳,亦曰取”也。凡例克邑,邿乃是国,知虽国亦曰取。《释例》曰:“取者,乘其衰乱,或受其溃叛,或用小师而不顿兵劳力,则直言取。如取如携,言其易也。传四发取例者,邿以师徒,鄫叛而来,根牟东夷,鄟附庸国,名各不同故也。邿为小国,非邑非夷,故以凡例附之。”

用大师焉曰灭。敌人距战,斩获俘馘,用力难重,虽邑亦曰灭。○馘,古获反。

[疏]注“敌人”至“曰灭”。○正义曰:国大邑小,嫌邑易国难,“灭”“取”止见难易,不由国邑大小,故注辩之。上云易,则虽国亦曰取。此取邿,邿是国也。此言用力难重,则虽邑亦曰灭。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昭十三年,吴灭州来,皆邑而言灭是也。

弗地曰入。谓胜其国邑,不有其地。

[疏]“谓胜”至“其地”。○正义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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