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诸侯之卿、大夫、士为国客,则如其介之礼以待之。言其特来为问,待之礼,如其为介时也。然则《聘礼》所以礼宾,是亦礼介。
[疏]注“言其”至“礼介”○释曰:前文云“凡介行人宰史”,是从君之法。今言此者,见不从君而特来聘问者,亦有三等之爵,爵卿也,爵大夫也,爵士也。若大聘曰聘,卿为宾,大夫为上介,士为众介,小聘曰问,大夫为宾,介皆士也,故历言卿大夫也。云“待之礼如其为介之时”者,则前注爵卿已下是也。云“然则聘礼凡所以礼宾,是亦礼介”者,此即《聘礼》致饔饩之时,宾与上介、众介,皆别行於馆者是也。
凡礼宾客,国新杀礼,凶荒杀礼,札丧杀礼,祸烖杀礼,在野在外杀礼。皆为国省用爱费也。国新,新建国也。凶荒,无年也。祸烖,新有兵寇水火也。○为,于伪反,下同。费,芳味反。
[疏]注“皆为”至“火也”○释曰:云“国新,新建国也”者,谓若“刑新国用轻典”,郑云“新辟地立君之国”,故云新建国也。云“凶荒,无年也”者,此则《曲礼》云“岁凶,年谷不登”者也。云“祸灾”者,兵寇来侵为祸,水火来害为灾也。云“在野在外杀礼”者,以其野外忽遽,礼物不可卒备,故亦杀之。
凡宾客死,致礼以丧用。死则主人为之具而殡矣。丧用者,馈奠之物。
[疏]注“死则”至“之物”○释曰:若诸侯之君出行,则以三年之戒以椑从,死时除棺之外,主人皆借之。若臣从者死,棺物皆共之。云“死则主人为之具而殡矣”者,此乃在馆权殡,还日以柩行。知者,时宾死,以柩造朝是也。云“丧用者,馈奠之物”者,小敛特豚一鼎,大敛时特豚三鼎之类是也。
宾客有丧,惟刍稍之受。不受飨食,飨食加也。丧谓父母死也。客则又有君焉。刍,给牛马。稍,人禀也。其正礼飧饔饩,主人致之则受。○稍,所教反,旧疏诏反。
[疏]注“不受”至“则受”○释曰:上文宾客身死。此文据为宾客聘至彼国后,有丧来告者。云“惟刍稍之受”者,君行师从,卿行旅从,须得资给,故受刍稍也。云“不受飨食,飨食加也”者,二者并速宾於庙饮食之事,故自为而不受之。《聘礼》亦云:“聘君若薨于后,入境则遂,受礼。”注云:“受飨饩也。”“不受飨食。”云“丧谓父母死也”者,据正宾而言。若诸侯,正应母死,而有父者,或始封之君,旧为卿大夫,容有父,或父有废疾不立,己受位於祖,亦云有父也。云“客则又有君焉”者,谓介已下,非直有父母,又有君丧,以其俱三年,故《聘礼》“若有私丧,则哭于馆,衰而居”。云“刍,给牛马”者,从行之牛马。云“稍,人禀也”者,师从旅从须给稍,即月禀是也。“飧饔饩,主人致之,则受”者,以正礼,故受之,若飨食加,主人致之,亦不受也。
遭主国之丧,不受飨食,受牲礼。“牲”亦当为“腥”,声之误也。有丧,不忍煎烹,正礼飧饔饩常熟者,腥致之也。○煎,子然反,刘子贱反。亨,普庚反,刘普孟反。
[疏]注“牲亦”至“之也”○释曰:“牲亦当为腥”者,亦上文“公与子男腥三十有六”当为“腥”是也。主人有丧,不忍煎烹,腥致之也。按《聘礼》“聘遭丧,入境则遂也”,注云:“遭丧,主国君薨也。”“主人毕归礼”,注云:“宾所饮食,不可废也,礼,谓饔饩飨食。”“宾惟饔饩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飨食虽主人归宾,宾不受其加。若飨,主人致之,亦应受,以其正受腥礼。
掌讶掌邦国之等籍,以待宾客。等九仪之差数。
[疏]注“等九仪之差数”○释曰:“九仪之差数”,即《大行人》命者五,爵者四,以九、以七、以五为差数是也。
若将有国宾客至,则戒官修委积,与士逆宾于疆,为前驱而入。官谓牛人、羊人、舍人、委人之属。士,讶士也。既戒,乃出迎宾。
[疏]注“官谓”至“迎宾”○释曰:云“国宾客至”者,谓五等诸侯及其臣来朝聘。至,谓入畿内。至庐宿市,当共待之。以委积有牛羊豕、米禾刍薪之等,故知戒官者谓牛人已下也。舍人掌给米禀,委人掌刍薪之委布於道,遗人道上十里有庐,卢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积之等是也。
及宿,则令聚柝。令,令野卢氏。○庐,力於反。
[疏]注“令令野庐氏”○释曰:知“令野庐氏”,其职云“有宾客,令其地之民聚柝之”,故知也。
及委,则致积。以王命致于宾。
[疏]注“以王命致于宾”○释曰:凡致礼于宾,无非王命,故知以王命。
至于国,宾入馆,次于舍门外,待事于客。次,如今官府门外更衣处。待事于客,通其所求索。○索,色白反。
[疏]注“次如”至“求索”○释曰:宾客至,王使卿致馆。掌讶既为宾客前驱,入馆,掌讶次止于舍门外,待事于客。于“次如今官府门外更衣处”,举汉法以况之,即今门外亦然。
及将币,为前驱。道之以如朝。○道,音导,下文注“道之”、“道宾”、“道王”同。
[疏]注“道之以如朝”○释曰:“将币”,谓至行朝聘之日。“道之以如朝”,谓至大门外之朝也。
至于朝,诏其位,入复。及退亦如之。郑司农云:“诏其位,告客以其位次也。入复,客入则掌讶出复其故位也。客退,复入迎,为之前驱至于馆也。”玄谓入复者,入告王以客至也。退亦如之,如其为前驱。○退复,扶又反。为之,于伪反,亦如字。
[疏]注“郑司”至“前驱”○释曰:解诸侯外朝之法,有二称解之,或解取闵公传,季友将生,“间于两社,为公室辅”。注云:“两社,周社、毫社。”此二社在大门内,内门外,既云两社为公室辅,则外朝所在也。或解以为《聘礼》,聘宾在外卒,以柩造朝,柩不可入公门,造朝,朝在大门外可知,是其两解不同。验此文云“于朝”者,即是大门外陈摈介之处,言朝,即外朝,在大门外,於义可矣。云“诏其位”者,谓告皋门外立位。云“入复”者,复,白也。白王宾已至位。云“及退亦如之”者,宾客行朝聘讫,出还馆,谓之退,亦如前与之道至馆。先郑以入复为掌讶诏客,自复己之故位。后郑不从,以入复为入白王,於义为允也。
凡宾客之治,令讶,讶治之。宾客之治,谓欲正其贡赋理国事也。以告讶,讶为如朝而理之。○治,直吏反,注下同。为,于伪反,下注为同。
[疏]注“宾客”至“理之”○释曰:但诸侯之理,其事众多。郑以贡赋为主,兼再理国事以该之。
凡从者出,则使人道之。从者,凡介以下也。人,其属胥徒也。使道宾客之从者,营护之。○从,才用反,注同。
[疏]注“从者,”至“护之”○释曰:“从者,凡介以下也”者,上《掌客》凡介、行人、宰、史从宾客来者,皆是从者也。知人是“其属胥徒也”者,讶士即下士,下士使人,明使在下胥徒之等,故知胥徒也。云“营护之”者,使不得侵陵从者也。
及归,送亦如之。如之者,送至於竟,如其前驱、聚柝、待事之属。○竟,音境。
[疏]“及归送亦如之”○释曰:来时讶为之道,今归又为之道,及聚柝待事皆如前,故云“亦如之”
凡宾客,诸侯有卿讶,卿有大夫讶,大夫有士讶,士皆有讶。此谓朝觐聘问之日,王所使迎宾客于馆之讶。
[疏]注“此谓”至“之讶”○释曰:此讶,是诸侯朝觐、卿大夫士聘问之日,讶之入至朝聘之时。按《聘礼记》云:“卿讶,卿,大夫讶;大夫,士讶;士皆有讶。宾即馆,讶将公命。”注云:“使已迎待之命。”“又见之以其挚”,注云:“讶将舍於馆之外,宜相亲也。”聘问之日亦使之讶者,但天子有掌讶之官,即馆之讶馀事皆掌主之,惟朝觐聘问之日使卿大夫讶。诸侯兼官,故大夫士为讶,宾即馆时即为之讶,与此掌讶不同也。
凡讶者,宾客至而往,诏相其事而掌其治令。○相,息亮反。
掌交掌以节与币巡邦国之诸侯及其万民之所聚者,道王之德意志虑,使咸知王之好恶,辟行之。节以为行信,币以见诸侯也。咸,皆也。辟读如“辟忌”之辟。使皆知王之所好者而行之,知王所恶者辟而不为。○好,呼报反,注下皆同。恶,乌路反,注同。辟,音辟,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