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群士遂士以下”○释曰:此所戒,应六官,各应其所掌。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乡士已入帅其属中,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虽是六十官之属,以其主六遂以外渐远,恐不在属中,故经特云“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宣,徧也。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徧,音遍。

[疏]注“宣徧”至“五禁”○释曰:此所宣布,则《布宪》所云者是也。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

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得其属之计,乃令致之於王。○会,古外反,后“要会”之字皆放此。

[疏]注“得其”至“於王”○释曰:“命其属”,谓命已下属官,使入会计文状来,乃致事与王。故云“乃”,乃,缓辞。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尽亡矣。今宫门有簿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惟,野有《田律》,军有嚣讙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灋,音法。左右,音佐,下音又,注“左右助也”同。徇,似俊反。县,音玄。觕,刘音粗,沈才古反。

[疏]“士师”至“门闾”○释曰:凡设五刑者,刑期于无刑,以刑止刑,以杀止杀。杀一人使万人惩,是欲不使犯罪,令於刑外豫施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罚,无使罪丽于民也。云“书而县于门闾”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则县于处处巷门,使知之。○注“左右”至“言者”○释曰:云“宫,王宫也”者,谓皋门也。云“官官府也”者,谓庐,宫人听事之门。云“国,城中”者,若王城十二门。云“古之禁尽亡矣”者,谓在《仪礼》三千条内,而在亡中,故举汉法以况之。云“离载下帷”者,谓在车离耦,耦载而下帷,恐是奸非,故禁之。云“觕可言”者,古之禁书具,不惟如此,故云觕可言也。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先后犹左右也。誓诰於《书》,则《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属。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比其类也。纠、宪,未有闻焉。○诰,户报反。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都鄙”○释曰:“戒”与“禁”,谓典法则,亦是所用异,异其名耳,同是告语,使不犯刑罚。○注“先后”至“闻焉”○释曰:“先后犹左右也”者,皆是相助之义,异其名而已。云“甘誓”者,启与有扈战於甘之野,作《甘誓》。云“汤誓”者,汤将伐桀,以誓众。云“大诰”者,武王崩,周公作以成王,令以大义告天下,以诛三监,以作诰。云“康诰”者,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於殷墟,诰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诰。云“之属”者,乃有《泰誓》、《费誓》、《召诰》、《洛诰》之等,故言之属也。凡诰、誓,皆因大会乃为之,故用之於军旅,用之於会同也。云“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比其类也”者,《易·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驱,失前禽”。注云:“王因天下显习兵于蒐狩焉。驱禽而射之,三则已,发军礼。失前禽者,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顺而射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杀,奔者不禁,背敌不杀,以仁恩养威之道。”若然,此不自后射,亦谓不中之后不重射,前敌不破,则有追法,《春秋》“公追戎於济西”是也。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乡合,乡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读如宿偦之偦,偦谓司搏盗贼也。○比,毗志反,下同。比追,如字,刘张类反。胥,如字,刘思叙反,注偦同。搏,音博,刘音付。

[疏]“掌乡”至“庆赏”○释曰:士师掌乡中合聚之法者,以为有施刑罚也。云“州党族闾比之联”,即是乡合之事。云“与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内政寄军令之类。五家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为什,据追胥之时。云“使之相安相受”者,宅舍有故,使当比当闾,相受寄托,使得安稳也。云“以比追胥”者,以比什伍,使追胥二事也。云“以施刑罚庆赏”者,使邻伍相及也。○注“乡合”至“贼也”○释曰:云“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济西”是也。“胥读如宿偦之偦”者,时有夜宿逐贼谓之偦,即司搏盗贼是也。

掌官中之政令。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疏]“掌官中之政令”○释曰:士师所施政令,惟在当官,故郑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诏司寇,若今白听正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报之。

[疏]“察狱”至“邦令”○释曰:狱讼辞诉,各有司存。谓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主当司之狱讼,其有不决,来问都头士师者,则士师审察,以告大司寇断狱弊讼也。云“致邦令”者,此即所察狱讼断讫,致与本官,谓之致邦令也。

掌士之八成:郑可农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比,必利反。

[疏]“掌士之八成”○释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狱官断事成品式,士即士师已下是也。○注“郑司”至“事比”○释曰:先郑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凡言成者,皆旧有成事品式,后人依而行之。决事,依前比类决之。

一曰邦汋,郑司农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剌探尚书事。○汋,上灼反,注同。斟,之林反。酌,音灼。剌,七亦反,又七赐反。

[疏]注“郑司”至“书事”○释曰: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者,俗读之。“若今刺探尚书事”者,汉时尚书掌机密,有刺探尚书密事,斟酌私知,故举为况也。

二曰邦贼,为逆乱者。

[疏]注“为逆乱者”○释曰:既云邦贼,罪无过此,故知为逆乱,若崔杼、州吁之等。

三曰邦谍,为异国反间。○谍,音牒。间,间厕之间。

[疏]注“为异国反间”○释曰:异国欲来侵伐,先遣人往间候,取其委曲,反来说之。其言谍谍然,故谓之邦谍。用兵之策,勿善於此,故《孙子兵法》云:“兴师十万,日费千金。内外骚动,以争一日之胜,而受爵禄金宝於人者,非民之将,故三军之事,莫密於反。间殷之兴也,伊挚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唯贤圣将能用间以成,此兵之要者也。”

四曰犯邦令,干冒玉教令者。○冒,音墨。

[疏]注“干冒王教令者”○释曰:郑云“干冒王教令”者,谓犯邦令,不肯依行。

五曰挢邦令,称诈以有为者。○挢,音矫。

[疏]注“称诈以有为者”○释曰:挢,即诈也,故郑云“称诈以有为者”,谓诈上命营构伪物之类也。

六曰为邦盗,窃取国之宝藏者。○藏,才浪反。

[疏]注“窃取”至“藏者”○释曰:谓若定八年,阳货盗窃宝玉大弓以出奔之类是也。

七曰为邦朋,朋党相阿,使政不平者。故书“朋”作“傰”,郑司农云:“傰读如朋友之朋。”○傰,刘音崩,徐音朋,又补邓反。

[疏]注“朋党”至“之朋”○释曰:朋,谓朋党阿曲。相阿,违国家正法,擅生曲法,使政不平,以罔国法,故曰邦朋也。

八曰为邦诬。诬罔君臣,使事失实。

[疏]注“诬罔”至“失实”○释曰:谓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诬以恶事,致使善政失实者也。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郑司农云:“辩读为风别之别。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师别受其数条,是为荒别之法。”玄谓“辩”当为“贬”,声之误也。遭饥荒刑罚、国事有所贬损,作权时法也。《朝士职》曰:“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辩,依注音贬。风别之别,皆彼列反,下“傅别”及注同。数,所注反。

[疏]“若邦”至“治之”○释曰:凶荒,谓年谷不熟,民皆困苦,则以荒贬之法治之,不得用寻常之法。○注“郑司”至“刑贬”○释曰:先郑之言,义无所据,故后郑不从。后郑破“辨”为“贬”,从《朝士职》之文也。《朝士职》“虑刑贬”者,彼注谓谋虑缓刑,减损国用,为民困苦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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