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规,诸侯合七而成规大夫合五而成规,士合三而成规,句者谓之弊弓。体往来之衰也。往体寡来体多则合多往体多,来体寡则合少而圜。弊犹恶也。句者恶则直者善矣。○弊,婢世反,徐扶灭反。衰,初危反。圜,音圆。
[疏]“天子”至“弊弓”○释曰:按上注而言王、弧射大侯,夹、庾射犴侯言之,则天子之弓王、弧也,以其往体寡,故合九成规。诸侯之弓则唐大,以其往来体若一,故合七成规。大夫之弓则夹庾,以其往体多,故合五成规也。士之弓则六弓之外句曲,合三成规。云“句者谓之弊弓”者,但句之至极,无过合三,合三之外,虽别言句者,还指合三者而言耳。按天子诸侯三侯,士与大夫同射近侯,与大夫别侯之法。今以士合三,与大夫弓别者,以士与大夫尊卑次,暂以合三者托之于士,其实士无合三之弓也。○注“体往”至“善矣”○释曰:云“体往来之衰也”者,此皆据角弓及张,不被弦而合之。从合九、合七、合五、合三,降杀以两,故言衰也。云“往体寡来体多则合多”者,据王、弧而言。云“往体多来体寡则合少而圜”者,据夹、庾而说。不言唐、大者,在此二者中间可知。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射牲,示亲杀也。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国语》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疏]“凡祭”至“弓矢”○释曰:言“凡”,语广,则天地宗庙皆有射牲之事。○注“射牲”至“其牲”○释曰:言“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者”,按《礼记》“君亲制祭”,《诗》云“执其鸾刀,以启其毛”,则射外兼为,而言惟射者,彼亦示行之,非正制之耳。引《国语》者,欲见有射牲之事,彼据祭天而言。
泽,共射椹质之弓矢。郑司农云:“泽,泽宫也,所以习射选士之处也。”《射义》曰:“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於泽。泽者,所以择士也。已射於泽,而后射於射宫,射中者得与於祭。○与,音预。
[疏]注“郑司”至“於祭”○释曰:此所共弓矢,据王、弧,故上云“王弓、弧弓以射甲革椹质”。引《射义》,欲见射椹质是试弓习武在泽宫也。
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数并夹。如数,如当射者之数也。每人一弓乘矢,并夹,矢籋也。○夹,音甲,注同。乘,绳证反,四矢曰乘矢。籋,刘奴辄反,又女十反。
[疏]注“如数”至“籋也”○释曰:知每人四矢者,见《大射》、《乡射礼》皆人各乘矢也。云“并夹矢籋也”者,矢籋之言,出於汉时。
大丧,共明弓矢。弓矢,明器之用器也。《士丧礼下篇》曰:“用器弓矢。”
[疏]“大丧共明弓矢”○释曰:云“明器之用器也”者,明器中有用器、役器,役器中有甲胄、干笮,用器中有弓矢,故郑还引用器为证也。
凡师役、会同,颁弓弩各以其物,从授兵至之仪。物,弓弩矢箙之属。○从,才用反。
[疏]“凡师”至“之仪”○释曰:言“师役”,据王巡狩、征伐而言,与会同异,颁弓弩则不殊也。
田弋,充笼箙矢,共矰矢。笼,竹箙也。矰矢不在箙者,为其相绕乱,将用乃共之。○笼,也东反。为,于伪反。
[疏]注“笼竹”至“共之”○释曰:田,谓四时田时。弋,谓弋凫与雁。云“充笼箙矢”者,笼箙,皆盛矢物,及矢皆共之。云“共矰矢”者,谓矢之有缴者。云“矰矢不在箙”者,以其共矰矢,在箙下别言之,故言不在箙也。
凡亡矢者,弗用则更。更,偿也。用而弃之则不偿。○更,音庚,注同。
缮人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矰、弋、抉、拾。郑司农云:“抉者,所以纵弦也。拾者,所以引弦也。”《诗》云:“抉拾既次。”《诗》家说或谓抉谓引弦彄也,拾谓韝扞也。玄谓抉,挟矢时所以持弦饰也,着右手巨指。《士丧礼》曰:“抉,用正王棘若檡棘。”则天子用象骨与?韝扞着左臂里,以韦为之。○抉,古穴反,注同。彄,苦侯反。韝,古侯反,刘云彄字之异者。扞,胡旦反。挟,子协反,一音户牒反。着,丁略反,或直略反,下同。檡,刘音泽,又音亦,一音徒洛反。与,音馀。
[疏]“缮人”至“抉拾”○释曰:此缮人所掌王之用弓弩者,谓司弓矢选择大善者入,缮人以共王用也。○注“郑司”至“为之”○释曰:先郑所解抉拾,二家为说,前非后是,故后郑增成其义,引《士丧礼》者,欲见凶时有文,吉时无文,约出吉礼也,无正文,故云“天子用象骨与”。韝用韦,虽不言“与”,亦同疑可知。
掌诏王射,告王当射之节。
[疏]注“告王当射之节”○释曰:王射,先行燕礼,以大夫为宾,宾与王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礼》大射正告公之仪。
赞王弓矢之事,授之,受之。
[疏]注“授之受之”○释曰:按《大射礼》,大射正授弓,小臣授矢。天子礼,缮人授之,受之。按《大仆职》已授之受之,此又为者,大仆尊,大仆赞时,此官助赞也。
凡乘车,充其笼箙,载其弓弩,充笼箙以盛矢。
[疏]“凡乘”至“弓弩”○释曰:缮人惟主王所乘之车而言吉,凡乘车,则除革路之外,玉、金、象、木之车,车皆有右,备制非常,皆充其笼箙及所载弓矢。○注“充笼箙者以矢”○释曰:以笼是盛矢器,今云充之,明所充实者是矢可知也。
既射则敛之。敛,藏之也。《诗》云:“彤弓弨兮,受言藏之。”○弨,昌遥反。
[疏]注“敛藏”至“藏之”○释曰:所敛者,惟据王所乘车上有弓矢者,既射,还敛取藏之,引《诗》,证既射弛而藏之义也。
无会计。亡败多少不计。○会,古外反,下“大会”同,后“会计”之类放此。
[疏]“无会计”○释曰:以其王所费损,故不会计之。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赍音咨,后皆同也。
[疏]“槁人”至“其工”○释曰:“掌受财于职金”者,谓有罪人出赎之物,金罚、货罚,故须财者往受之。○注“赍其”至“之直”○释曰:弓弩矢箙,皆是冬官百工造之,故云“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也。
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弓人职》曰:“弓长六尺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服之。”弩及矢箙长短之制,未闻。
[疏]“弓六”至“如之”○释曰:《弓人》惟云弓之长短,不言弩之长短,盖当与弓同。但无文,故注亦云“未闻”。○注“三等”至“未闻”○释曰:云“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者,皆据凡人长短为上中下士,非谓命数者也。此经惟言弓弩,不言矢箙,以下经有矢箙,因此弩并云未闻。按《矢人》造矢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注云:“羽者,六寸。”其羽六寸,则矢长三尺,而此云矢未闻者,彼矢长三尺,约而言之,亦无正文。且弓之长短既不同,明矢亦当有差等,其矢之差等未闻,及箙亦未闻也。但弓六物为三等不言“皆”者,下别言弩,故六弓不言皆。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故须言皆也。
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矢箙,春作秋成。
[疏]“矢八”至“献成”○释曰:按《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应作四等,而言三等,盖据长短为三等法。《矢人》注“矢长三尺”者,假设言之,弩既无长短之文,矢亦未闻长短也。若然,箙随矢长,则弓之矢箙与弓矢齐,弩之矢箙亦与弩矢齐。但矢既未闻,故箙亦未闻也。○注“矢箙春作秋成”○释曰:按《士丧礼》,明器有献素献成,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此矢箙亦然。
书其等以飨工。郑司农云:“书工功拙高下之等,以制其飨食也。”玄谓飨,酒肴劳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飨厚。下工作下等,其飨薄。○劳,洛报反。
[疏]注“郑司”至“飨薄”○释曰: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此文飨据以酒肴飨之。先郑以飨为食,非,故后郑不从。后郑不言中飨者,举有上下,明有中可知也。
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诛赏。郑司农云:“乘,计也,计其事之成功也。”故书“试”为“考”。玄谓考之而善,则上其食,尤善又赏之,否者反此。○试,音考,出注。下上,时掌反,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