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史,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史,史官之长。

[疏]“大史”○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读礼书,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是礼事及鬼神之事也,故列职於此也。小史与大史别职而同官,故共府史也。○注“大史史官之长”○释曰:谓与下内史、外史、御史等为长。若然,内史中大夫,大史下大夫,大史得与内史为长者,以大史知天道,虽下大夫,得与内史中大夫为长,是以称大也。

冯相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冯,乘也。相,视也。世登高台,以视天文之次序。天文属大史。《月令》曰:“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冯,音凭。相,息亮反,注同。宿,刘息就反,一音夙。离,力计反。贷,吐得反,或音二。

[疏]“冯相”○释曰:在此者,以其与大史同主天文,故其职云“掌岁月星辰之位”故与大史连类在此。○注“冯乘”至“不贷”○释曰:云“世登高台,以视天文之次序”者,以其官有世功,则以官名氏,故云也。其天子有灵台,诸侯有观台,皆所以视天文,故云登高台也。云“之次序”者,冯相氏掌天文不变,保章氏掌天文之变,变则不依次序,不变则如常有次序,故以次序言之也。云“天文属大史”者,案《周语》,单子谓鲁成公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是大史知天道之事。引《月令》曰“乃命大史”者,证大史掌天文之事。云“宿离不贷”者,郑彼注云:“离,耦也。”谓其属冯相氏、保章氏掌天文者也。谓其相与宿耦,当审候伺,不有差忒。

保章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保,守也。世守天文之变。

[疏]“保章氏”○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以观天下之迁。”故与冯相氏连类在此也。○注“保守”至“之变”○释曰:以其称氏也,故称世守天文之变也。

内史,中大夫一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内史”○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八枋,执国法及国令之贰,策命群臣。”皆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外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外史”○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书外令及三皇五帝之书。”亦礼书之类,故列职於此。

御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其史百有二十人,府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御,犹侍也,进也。其史百有二十人,以掌赞书人多也。

[疏]“御史”○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赞书,凡数从政者。”皆亦礼事,故列职於此也。○注“御犹”至“多也”○释曰:其职云“凡治者受法令焉,并掌赞书”,故其史特多,复在府上也。

巾车,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工百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巾犹衣也。巾车,车官之长。○巾,如字,刘居觐反。衣,於既反。

[疏]“巾车”○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公车之政令,辨其用与其旗物。”皆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注“巾犹”至“之长”○释曰:“巾犹衣也”者,谓玉金象革等,以衣饰其车,故训巾犹衣也。云“巾车,车官之长”者,谓与下典路、车仆等为长也。

典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路,王之所所乘车。

[疏]“典路”○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及后之五路。”亦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注“路王”至“乘车”○释曰:路,大也,若人君所居皆称路,故有路寝、路门、路马之等,皆称路也。

车仆,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车仆”○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五戎之倅各有差等,亦是礼事,故亦列职於此也。

司常,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司常,主王旌旗。

[疏]“司常”○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旗之物名。”亦各有差等,亦是礼事,故亦列职於此也。○注“司常主王旌旗”○释曰:九旗之别,自王已下,尊卑所建不同,不专主於王。郑云“司常主王旌旗”者,以王为主,何妨尊卑皆掌。

都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都谓王子弟所封及公卿所食邑。

[疏]“都宗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祭祀之礼。凡都祭祀,致福于国。”皆是事鬼及礼事,故列职於此。○注“都谓”至“食邑”○释曰:案《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则大夫采地不得称都,故据大都小都而言之。下文家,据大夫而说也。此既掌祭祀,不云伯而云宗人者,避大官名。《夏官》都家称司马,得与大官同名者,以其军事是重,故与大官同名也。《秋官》都家以称士者,以其主都家万民之狱讼,以告方士,故谓之士。士者,察也,取其察审之义也。

家宗人,如都宗人之数。家谓大夫所食采邑。

[疏]“家宗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家祭祀之礼。凡祭祀,致福。”亦是共鬼之事,故亦列职於此。

凡以神士者无数,以其艺为之贵贱之等。以神士者,男巫之俊,有学问才知者。艺谓礼、乐、射、御、书、数。高者为上士,次之中士,又次之为下士。

[疏]“凡以”至“之等”○释曰:此神士,还是上群巫中有学问者,抽入神士。以其能处置神位,故以神为名。无数者,有即入之,故无常数。在都家之下者,欲见都家神亦处置之。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辰之法”,当处置神之位次,故列职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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