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作于有为法之因缘、迁流于三、谓之行。故行蕴有造作迁流二义。“若约此义、余四蕴亦应名行。但余蕴虽应名行、以五蕴中、除色受想识四者、其他之有为法、通名行蕴。如下表记。

七十五法有为法色法十一——色

心法一——识

心所有法四十六遍大地法十受——受

想——想

思等——

大善地法十

在烦恼地法六

大不善地法二行共有五十八法

小烦恼地法十

不定地法八

心不相应行法十四——

无为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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