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作于有为法之因缘、迁流于三、谓之行。故行蕴有造作迁流二义。“若约此义、余四蕴亦应名行。但余蕴虽应名行、以五蕴中、除色受想识四者、其他之有为法、通名行蕴。如下表记。
七十五法有为法色法十一——色
心法一——识
心所有法四十六遍大地法十受——受
想——想
思等——
大善地法十
在烦恼地法六
大不善地法二行共有五十八法
小烦恼地法十
不定地法八
心不相应行法十四——
无为法三“)